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液化气站是供应民众家庭和企业工业用气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液化气站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实施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从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实施和评估等方面进行阐述。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液化气站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其次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液化气站的日常安全操作规范、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规定;再次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液化气站的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事故报告和调查等方面的管理程序;最后是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包括液化气站的安全档案管理、安全生产数据统计和分析等方面的要求。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级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首先,液化气站的领导者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将安全生产置于首要位置,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其次,液化气站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形成安全管理的闭环;再次,液化气站要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最后,液化气站要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液化气站的安全运行。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的评估是保证其有效性和持续改进的重要环节。液化气站可以通过定期的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来评估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和达到的效果。内部审核可以由液化气站的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对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外部评审可以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专业机构组织,借助外部视角对液化气站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提出改进建议。通过评估,液化气站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管理制度的问题,不断提升液化气站的安全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液化气站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液化气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内容的全面性和可执行性;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做到人人有责、事事有回应;要定期评估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改进和提升。通过不断完善和落实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我们能够更好地保障液化气站的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可靠的供气服务。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设计、制造、安装、销售、检验、维修液化石油气用具和容器(槽车、贮罐、钢瓶)的单位,以及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及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经贸委、公安、建设、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各自职权范围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各项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须先取得所在地市(县)建设部门的同意,工程图纸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依有关规范设计,并经地、市以上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获得省建设部门认可的单位施工。其中负责液化气站贮罐、装卸台、充装台的安装单位应取得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竣工需经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未经公安消防监督和建设部门批准,严禁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及其所规定的区域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严禁改变原有设计布局和增设有碍安全的设施。
第七条 使用液化气储罐、槽车的单位,必须领取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第八条 生产液化石油气容器及用具的单位,必须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和液化气用具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确保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出厂产品技术资料和合格证明须齐全完整。
第九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钢瓶,应按有关规定定期送交省劳动部门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违者,不准继续使用。
第十条 购买液化石油气的单位,须向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办理购买手续,领取购买证;外地单位到我省购买液化石油气的,须持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购气合同到供气所在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办理转证手续。
严禁无证购买液化石油气。
第十一条 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应向地、市以上劳动、公安消防部门分别办理槽车使用证、槽车驾驶员证、押运员证、运输证,供气单位凭购买证和上述证件供气。
第十二条 运输液化石油气的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液化石油气的有关安全知识,公安消防监督、劳动等部门可定期对其考核。
第十三条 已充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时,其堆码不得超过两层,层与层之间应有隔垫,钢瓶应有橡胶护圈;严禁人货混装。装卸钢瓶不得拖、滚、摔、砸。
第十四条 装运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船舶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有运输危险物品的明显标志;途经大型桥梁、码头、涵洞等建、构筑物以及市区时,须依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和停放(泊);中途停放(泊),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车辆、船舶。
第十五条 槽车、钢瓶充装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凡超过检修期,严重损伤、变形,安全附件短缺和铭牌、标记不合规定或不易识别的,不准充装。充装时应严格控制充装量,充装过量或发现漏气的,禁止出厂(站)。
第十六条 储存液化石油气,不准以槽车代替储罐。没有储罐和充装设备的单位,必须到地、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可的储备站储存充装。
第十七条 储存、充气场所以及储存设备必须配备能满足防火、防爆、消除静电和防暑降温要求的设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库(站)存放供应液化石油气,也不允许在办公室、教室、仓库、地下室、防空洞和公共场所等地点存放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必须在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房间内使用并遵守下列规定:
1.配备轻便灭火器材和用具;
2.不准与明火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
3.不准采取对钢瓶加热、倒转钢瓶等危险方法取气;
4.不准将一个钢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倒向另一个钢瓶;
5.不准私自拆修钢瓶角阀和调压器;
6.不准随意倾倒、排放液化石油气残渣;
7.液化石油气钢瓶和用具必须由专业单位进行检验、维修。
第二十条 从事检验、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容器的单位必须经省劳动部门审核批准,从事维修用具的单位必须经地、市建设、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
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消防、建设、劳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经常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学习考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和实地操作考试合格,并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液化石油气充装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严禁冒险、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储配站、供应点必须建立完整的液化石油气运行记录和设备档案。
第二十二条 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范围内,应划出防火禁区。禁区内应杜绝火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1.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戒牌;
2.不准穿带钉鞋或带火柴、打火机入内;
3.不准摩托车、拖拉机入内,汽车进入时,排气管必须戴防火帽;
4.操作人员不准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
5.操作时禁止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二十三条 需在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内动火维修容器、管道及其设备时,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供应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制订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防火防爆安全制度,有专用消防器材设备和排险工具。发生火警和泄漏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消防事故的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严格遵守本规定,在安全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石油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和公安、建设、劳动等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发生事故隐患,可能严重影响安全的,可采取停供液化石油气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库安全,特制订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立气库值班人员,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值班员应游动检查观察库区动态,清除库区杂草,打扫清洁卫生,如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武保、安环等部门,同时应尽力采取安全处置措施。
(二)库区周围五十米内,不准明火。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区。工作人员在库内工作,严禁吸烟。库内动电、动火、焊接作业,应经公安、安环部门同意,并将气瓶搬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动工。
(三)库内应配足消防设施,气库管理人员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换、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灭火药剂。
(四)单位派汽车提运装卸气瓶,只能是提运工作人员和司机二人进库,并应遵守本规定,听从气库保管人员指挥。
(五)建立严格的气瓶进货与发放制度,严格进行登记检查,做到数字准确,账物相符。
(六)库内防止日光直接照射、温度过高和长期淋雨现象。 搬运装卸气瓶,应防止坠落或撞击。
(七)库内存放气瓶,地上应铺绝缘垫板,重瓶堆放不准超过两层,空瓶应堆稳固。
(八)应经常检查库内有无泄漏现象,发现气瓶漏气,应隔离存放,及时安排检修。
(九)按规定定期对钢瓶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严禁再使用。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煤气事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经营和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单位或用户。
第三条 液化石油气为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液化石油气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正确处理好生产与安全的关系。
为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执行,对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做到由城建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以是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国技术管理水平而制定的基本要求。在执行本规定遇到困难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一章 储存
第五条 储配站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 必须制定和执行各类设备的操作规程及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安全防火制和巡回检查制等;建立完整的运行原始记录(包括压力、温度和液位等),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执行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以保证各类设备和监测仪表的完好工作状态。
第七条 储罐必须设有安全阀。大于100立方米的储罐宜设有两个处于工作状态的弹簧式安全阀。凡在安全阀与罐体间设置的阀门必须处于开启状态,并应有铅封。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应每年检验一次。
第八条 储罐必须设有直观的液面计(如平板玻璃液面计),并应标有最高液面充装量的红线标尺。每次充装完毕,必须检查液面计的准确性。当液面计损坏或液面不准确时,应查明原因并经修复后再使用。
储罐上的压力表、温度计应随时注意检查,如有失灵现象,应及时更换,并应每半年检验一次。
各类阀门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不漏,开关灵活。
第九条 赌罐和容器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4%。首次充装液化石油气时,可首先开启气相阀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充装。
第十条 贮存灌装区要采取如下措施,杜绝一切火源:
1、设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戒牌;
2、不得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和穿带钉鞋进入;
3、进入生产区的汽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拖拉机、电瓶车和马车等禁止入内;
4、设在地面上的储罐、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接地措施。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每年检查一次;
5、储配站内各生产设备应有防静电措施。操作人员工作服衣料不应采用化学纤维;
6、操作和维修应采用不发火工具。如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制定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储罐的喷淋水装置应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气瓶的存放应有遮阳装置。
第十二条 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向江、河、地沟或下水道内任意排放,如排放时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储罐应定期排水和排污,排放设施应有防冻和安全措施。检修时,罐内余气或置换气的排放,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清除的污泥物应妥善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第十四条 凡总贮存量较大的单位,可挖掘条件建立储灌的检测队伍,负责和承担贮罐的检查、维修工作,保证贮灌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消防要求:
1、应设有专用的消防水源。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2、应考虑事故状态断电时,保证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供应;
3、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远离罐区的安全地区;
4、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备和排险工具,要求每半年检查一次;
5、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漏气、排险和灭火作战方案,并组织专业或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训练;
6、在站区周围的一定范围内,应在公安消防部门的组织下,建立紧急熄火联络网。发生事故,立即发出警报。
液化气站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液化石油气公司是易燃、易爆的重点单位,因此“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管理人员都要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和标准。
1、建立公司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设立义务消防组织和专门队伍,同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组织。
2、液化石油气公司的工作人员,要经过有关部门培训教育,实行岗位定责,持证上岗。
3、公司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规范到位。
4、公司要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各项工作流程,实行科学,规范化管理。
5、要保证各种设备、设施和车辆配套、完好,同时要具备各项设备的工艺操作规程。
6、要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做到帐、册齐全。
7、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有完整的图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