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全文 篇一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治理,促进村庄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负责监督和管理村务的组织。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推动村庄发展和村民自治。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公正的执法能力,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成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监委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 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农民权益;
2. 监督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级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 推动村民自治,促进村庄发展。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重要事项。会议应当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并向村民公开。
第三章 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村委会及其成员提供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通过约谈、调查取证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并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以提出纪律处分建议,并报请上级组织处理。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二条 村委会及其成员应当配合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不得阻碍和干涉。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接受上级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村民有权向村务监督委员会举报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举报进行审核和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全村范围。
第十六条 对于本制度未做出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全文 篇二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提高村庄管理水平,完善农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选举产生的,负责监督和管理村庄事务的组织。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促进村庄发展和村民自治。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公正执法能力,任期为三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成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监委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 监督村委会及其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农民权益;
2. 监督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级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 推动村民自治,促进村庄发展。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重要事项。会议应有记录,记录应保存并向村民公开。
第三章 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可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村委会及其成员提供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可通过约谈、调查取证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并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提出纪律处分建议,并报请上级组织处理。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十二条 村委会及其成员应配合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不得阻碍和干涉。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接受上级组织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村民有权向村务监督委员会举报村委会及其成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举报进行审核和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适用于全村范围。
第十六条 对于本制度未做出规定的事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全文 篇三
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全文)
村民监督委员会在乡纪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监督工作,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委托本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10日召开,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需有2/3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条 做好例会的记录工作,做到有专人记录和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要完整、准确、真实,并将每次会议研究事项整理上报街道纪工委。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报告的形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半年向街道纪工委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向村党组织作一次专题汇报。每年年终,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二条 报告的对象。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要向街道纪工委、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其他成员要向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报告工作。
第三条 报告的内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成员重点就近期对村务、党务、政务、财务的监督情况,特别是在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与处置、工程招投标、农民建房、计划生育、救灾救济、民生工程、强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和反映村情民意情况作出报告,以及报告开展民主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村务监督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村民代表会议的'询问、质询。
第四条 问题的处理。街道纪工委要认真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解决履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其履行职责。村“两委”要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发现的涉及村务(党务)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逐项落实整改措施。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制度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次开展的工作。
第二条 工作台账应当包括:村务监督委员会基本情况、学习情况、履职情况、村情民意、例会记录、监督项目记录、工作报告记录、考评记录、列席村党组织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和帮助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工作情况等和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指定适当成员专门进行会议记录、意见收集等工作。
第四条 工作台账应指定专人管理、及时归档。管理工作台账的人员应是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年的归档工作应在第二年的三月前完成。
第五条 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应每半年向村民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保障制度
第一条 村“两委”要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其“六有”标准,即监督有制度、办公有场所、对外有牌子、监审有公章、工作有记录、待遇有保障。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应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第三条 街道召开的涉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重要会议,应通知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参加;上级发至村“两委”的涉及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内容的有关文件,应同时发给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知情监督。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各种非涉密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村民反映的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两委”对监督事项作出解释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条 村级资金开支、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办事处有关部门方可受理。村级财务支出凭据,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查、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六条 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内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方可进行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保证公开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 街道包村干部负责协调村“两委”一个季度至少向村务监督委员会通报一次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街道对村“两委”及其成员廉勤情况的考核评鉴,评鉴结果作为街道对村“两委”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两委”有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利益的,可以提出批评并要求予以纠正;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可以建议废止,必要时可建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质询。
第十条 村“两委”上报的组织人事任免提名、计划生育指标审批、民政事务、基本建设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意见和盖章后,办事处有关部门方可受理。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经街道纪工委批准,可到办事处查阅本村账据和与本村事务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党工委、办事处和纪工委反映情况,并及时给予协调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