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制度【推荐6篇】

时间:2011-04-04 02:22: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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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制度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信用管理制度在各个领域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信用管理制度是一种规范和管理个人、企业和组织信用行为的制度,它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社会信用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首先,信用管理制度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约束和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水平直接影响着其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和发展空间。通过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可以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从而形成信用档案,为其提供信用服务和支持。这不仅有助于个人和企业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还可以提高其在市场中的声誉和竞争力。

其次,信用管理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维护也具有重要意义。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交易,减少不诚信行为的发生。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可以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惩戒和制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信用管理制度还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信用管理制度对于政府和监管机构来说,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手段。通过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可以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信用风险。同时,信用管理制度还可以促进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增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这对于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信用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不仅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还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推动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能力。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提高信用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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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制度 篇二

信用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维护社会信用秩序和促进市场发展而建立的一套规范和管理信用行为的制度。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个人、企业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信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和前提。通过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减少不诚信行为的发生,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度和可信度。这不仅有助于市场主体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还可以提高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地位。

其次,信用管理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可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可以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形成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服务和支持。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还可以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最后,信用管理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可以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交易,减少不诚信行为的发生。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可以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惩戒和制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信用管理制度还可以促进政府和监管机构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增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信用管理制度对于个人、企业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通过加强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可以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推动信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信用管理制度 篇三

  为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争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特制定如下信用管理制度:

  一、信用评审管理制度

  合同签订前实行评审制度。

  (一)、评审内容

  1、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严格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3、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4、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

  二、企业授信评价管理制度

  1、信用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对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将客户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制订不同信用等级所对应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信用折扣。

  2、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每位客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电话、信用标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要求的最低标准)、信用等级内容的表单,并及时进行动态更新。

  3、信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用申请;采用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方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回复客户。

  4、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补充客户信用信息,每年末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的年审评价报告,并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

  5、对延迟付清款物的客户,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等级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款物的客户授信额度为0,要求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名单,拒绝业务往来。

  6、各业务人员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并向信用管理机构反馈;信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客户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反馈公司各相关部门。

  三、失信违法行为追究制度

  1、对方发生失信违法行为,可采取下列措施:

  取消赊销条件;停止供货;

  取消供货资格;诉诸法律。

  2、本企业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可能表现形式与纠正措施:

  表现形式:

  个人擅自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违约或骗取款物;产品合格率未达标;拖欠货款;其他。

  纠正措施:及时书面告知对方,说明原由;依法赔偿对方损失;撤消过错当事人的职务、开除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1、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信用管理员。信用管理员对合同档案资料核实后一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归档。

  2、建立完整的客户信用资料,包括客户信用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用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函、客户信用表单、授信资料、年审评价报告等,并附客户概况、付款习惯、财务状况、商账追讨记录、往来银行、经营状况等调查原始资料。

  3、客户信用档案的查阅需填写查阅申请单标明查阅人、查阅客户名称、查阅用途,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借阅时间、归还日期。信用档案的缺失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泄漏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信用管理制度 篇四

  为增强公司员工的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公司信用文化,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要从加强内部信用建设入手,通过加快公司改革步伐,增强内部信用管理责任制;强化公司外部的资信管理,通过建立严格的信用约束机制,来规范公司信用,构筑公司信用基础。

  第二条、抓好公司质量信用建设,逐步建立推广标准化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开展争创名牌企业活动,全面推进我公司的质量信用建设。

  第三条、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企业的纳税信用。

  第四条、以增强信用意识为重点,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以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的诚信理念和道德情操,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为公司的健全发展营造和谐信任的环境,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建立“四不”承诺公约,把“不逃避债务、不违反合同、不逃税骗税、不做假帐伪帐”作为公司基本的经营守则。

  第六条、建立公司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全程信用管理模式。从建立公司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入手,通过强化事前管理——客户资信控制,事中管理——合同管理与客户投诉管理,以及事后管理——应收帐款及售后服务监控,从而全过程地控制公司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七条、会员信用的收集与记录:从政府公报、奖惩公告、媒体报道、会员反馈等渠道,收集会员单位诚信信息,包括会员注册信息,资格信息,商业信誉信息等,按行业分类记录整理。

  第八条、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单位,我们将优先选为推荐企业,帮助其宣传并促成很多贸易机会。

  第九条、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客户投诉管理、信守合同、依法足额纳税。

  第十条、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建帐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帐外设帐,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建立信用管理的内部机制,使其涵盖公司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使信用道德、理念渗透到公司的各个方面。

  第十二条、在全面推行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

  第十三条、遵守信息安全行业法律、法规,确保客户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向客户提供规范化、人性化的服务,信守服务承诺。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xx市信息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信用管理制度 篇五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充分了解和掌握客户的信誉、资信状况,规范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工作,避免销售活动中因客户信用问题给企业带来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企业所有客户的信用管理。

  第3条 财务部负责拟定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销售部需提供建议及企业客户的有关资料作为政策制定的参考。

  第4条 企业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标准经有关领导审批通过后执行,财务部监督各单位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2章 客户信用政策及等级

  第5条 根据对客户的信用调查结果及业务往来过程中的客户的表现,可将客户分为四类,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6条销售业务员在销售谈判时,应按照不同的客户等级给予不同的销售政策。

  1.对A级信用较好的客户,可以有一定的赊销额度和回款期限,但赊销额度以不超过一次进货为限,回款以不超过一个进货周期为限。

  2.对B级客户,一般要求现款现货。可先设定一个额度,再根据信用状况逐渐放宽。

  3.对C级客户,要求现款现货,应当仔细审查,对于符合企业信用政策的,给予少量信用额度。

  4.对D级客户,不给予任何信用交易,坚决要求现款现货或先款后货。

  第7条 同一客户的.信用限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有所改变。销售业务员所负责的客户要超过规定的信用限度时,须向销售经理乃至总裁汇报。

  第8条 财务部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的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对客户销售政策的调整建议,经销售经理、营销总监审批后,由销售业务员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9条 销售部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及产品销售、市场情况等,及时提出对客户信用政策及信用等级进行调整的建议,财务部应及时修订此制度,并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3章 客户信用调查管理

  第10条 客户信用调查渠道。

  销售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财务部可选择以下途径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1.通过金融机构(银行)调查。

  2.通过客户或行业组织进行调查。

  3.内部调查。询问同事或委托同事了解客户的信用状况,或从本企业派生机构、资讯报道中获取客户的有关信用情况。

  4.销售业务员实地调查。即销售部业务员在与客户的接洽过程中负责调查、收集客户信息,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财务部,财务部分析、评估客户企业的信用状况。销售业务员调查、收集的客户信息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如下表所示。

  销售业务员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用收集的客户信息列表

  第11条 信用调查结果的处理。

  1.调查完成后应编写客户信用调查报告。

  (1)客户信用调查完毕,财务部有关人员应编制客户信用调查报告,及时报告给销售经理。销售业务员平时还要进行口头的日常报告和紧急报告。

  (2)定期报告的时间要求依不同类型的客户而有所区别。

  ①A类客户每半年一次即可。

  ②B类客户每三个月一次。

  ③C类、D类客户要求每月一次。

  (3)调查报告应按企业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写,切忌主观臆断,不能过多地罗列数字,要以资料和事实说话,调查项目应保证明确全面。

  2.信用状况突变情况下的处理。

  (1)销售业务员如果发现自己所负责的客户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直接向上级主管报告,按“紧急报告”处理。采取对策必须有上级主管的明确指示,不得擅自处理。

  (2)对于信用状况恶化的客户,原则上可采取如下对策:要求客户提供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增加信用保证金;交易合同取得公证;减少供货量或实行发货限制;接受代位偿债和代物偿债,有担保人的,向担保人追债,有抵押物担保的,接受抵押物还债。

  第12条 销售业务员自己在工作中应建立客户信息资料卡,以确保销售业务的顺利开展,及时掌握客户的变化以及信用状况。客户资料卡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资料:客户的姓名、电话、住址、交易联系人及订购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

  2.业务资料:客户的付款态度、付款时间、银行往来情况、财务实权掌管人、付款方式、往来数据等。

  第4章 交易开始与中止时的信用处理

  第13条 交易开始。

  1.销售业务员应制订详细的客户访问计划,如某一客户已访问5次以上而无实效,则应从访问计划表中删除。

  2.交易开始时,应先填制客户交易卡。客户交易卡由企业统一印制,一式两份,有关事项交由客户填写。

  3.无论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都可依据信用调查结果设定不同的附加条件,如交换合同书、提供个人担保、提供连带担保或提供抵押担保。

  第14条 中止交易。

  1.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发现客户存在问题和异常点应及时报告上级,作为应急处理业务可以暂时停止供货。

  2.当票据或支票被拒付或延期支付时,销售业务员应向上级详细报告,并尽一切可能收回货款,将损失降至最低点。销售业务员根据上级主管的批示,通知客户中止双方交易。

  第5章 附则

  第15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财务部。

  第16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信用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促进会”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认定原则)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

  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和监督。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指导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市促进会负责年度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指导区、县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促进会负责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

  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五条(条件)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申报认定的主体条件为:

  (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具有本市促进会会员资格。

  (四)具有本年度认定资格。

  第六条(认定内容)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合同管理各级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质情况;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情况;合同条款的规范和格式合同的应用水平;合同签约率。

  (二)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企业总

资产报酬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三)企业合同履行状况,包括:企业合同履约率;企业合同变更率;企业合同履约率变动指数;企业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企业之间逾期账款比率;企业逾期贷款比率。

  (四)企业社会信誉。

  (五)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等级)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级。等级含义为:AAA,很好;AA,优良;A,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较差;CC,很差;C,极差。

  第三章认定的程序

  第八条(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应向企业注册地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核、拟定)

  促进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条(征询意见)

  促进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促进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作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决定。

  第十一条(认定)

  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期限)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两年开展一次。在不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年度内,如有企业需要对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可由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如该企业继续参加下年度的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相结合。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如实行年检申报备案制,该类企业可予以当场备案通过。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合同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阅、查询。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归入该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等级管理)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促进会应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未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已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其他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第十六条(再次认定)

  企业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应及时对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一)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公示)

  促进会可向社会公布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的名单;经市工商局认可,促进会也可向社会公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单。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类管理中被认定为三、四类企业的,不得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也不得认定为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

  促进会可向社会披露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不予采用)

  评估机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市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授权促进会不采用其评估结果。

  促进会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市工商局不采用其认定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xx年6月23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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