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金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篇一
国有资金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篇内容
一、总则
为规范国有资金的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金的招投标活动。
三、招投标主体
国有资金的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和投标人组成。
招标人是指国有资金使用单位,具有项目需求,需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或承包商的单位。
投标人是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有意参与国有资金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四、招投标方式
国有资金的招投标活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竞争公平的原则。
五、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关于招标项目的详细信息和要求的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背景、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六、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关于投标项目的详细信息和承诺的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其真实意愿和诚信承诺的保证。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其缴纳方式和金额。
八、评标和中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评标应当公正、公平、透明,确保评标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九、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确定后,尽快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履行的要求和期限。
十、监督和管理
国有资金招投标活动应当接受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和效果性。
十一、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国有资金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篇二
第二篇内容
一、总则
为规范国有资金的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金的招投标活动。
三、招投标主体
招标人是国有资金使用单位,投标人是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有意参与国有资金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四、招投标方式
国有资金的招投标活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五、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项目背景、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六、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八、评标和中标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九、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确定后,尽快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履行的要求和期限。
十、监督和管理
国有资金招投标活动应当接受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
十一、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以上两篇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国有资金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全文内容。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有资金的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透明,保护参与方的权益,提高国有资金使用的效益。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确保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要求。同时,招投标活动应当接受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这些规定将有助于促进国有资金的有效使用,并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果和效益。
国有资金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篇三
国有资金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国有资金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阅读。、
国有资金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投标、拍卖市场管理,规范招投标、拍卖活动程序,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拍卖活动中的腐败行为,严厉惩处在招投标、拍卖活动中带黑的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维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抚州市招投标、拍卖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投拍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市招投拍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
公地点设在市监察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市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能情况和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协调处理争议纠纷;审定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制度;抓好招投标评委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等。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四)国有资产拍卖等。
第五条 增加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职能,其主要职责是:配合做好全市招投标、拍卖活动;提供招投拍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受理、发布招投标和拍卖活动信息;核验招投标、拍卖各方以及中介机构资格;使用招投标专家评委;代收代退投标、拍卖保证金等。
第六条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和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等涉及招投标、拍卖活动的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的同时,主动接受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公安、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凡下列项目必须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并事先告知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
(一)市本级凡单项工程1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重要项目的勘察设计;
(二)市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集体)单位对每宗标的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处理(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依法没收或处置的,由原产权单位告知);
(三)市本级国有经营性土地出让;
(四)各县(区)总投资超过4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的招投标以及重大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第八条 国有资产招投标、拍卖活动中发布公告、信息的新闻媒体等级,一律由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依据项目或标的的金额大小确定。新闻媒体的选择,要以“加大宣传面、扩大影响度、增加参与数、增强竞争力”为目标,不应仅局限于本市范围内的新闻媒体,还要在省级以上或省外的主流媒体上发布公告、信息。
二、招标投标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所列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一律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全部推行不记名发售招标文件制度、网上答疑制度,并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的接收规定,具体操作规程参照《抚州市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实施办法》(试行)(抚招办发[2005]0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查投标资格一律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即在开标后先审查投标资格,后评投标文件。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或者依据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标准和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二)资格后审工作一律由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资格后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专家要在审查结果上明确注明“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并联合签名、密封,由监督人员及时转交评标委员会。与此同时,将资格审查结果在开标现场向全体投标人进行公布。
(三)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审查结果,开启“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进行评标,从中确定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得开启。
(四)评审和评标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通讯限制,手机、寻呼机或其它通讯器材一律关闭,并交由监督人员统一保管。专家在评审和评标过程中不得离开工作现场;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及服务人员不得进入评审和评标现场。
第十二条 评审、评标委员会全部由专家库的专家组成,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开标前半小时,由一名招标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分别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专家,并由中心工作人员按抽取顺序当即用免提电话通知专家时间和地点。专家自接到通知后,应主动切断与其它人的联系,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待专家全部到场并经核实身份后,分别带至评审室和评标室,与外界隔离。随机抽取情况,必须做好记录,由参与抽取的工作人员签字密封,交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存档,年底由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参与抽取专家的招标人员、监督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在产生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之前进行集体活动,与外界切断联系。凡按规定随机抽出的专家,除专家自身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凡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重要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按投标中标价和合同条款执行与结算,并报市招投拍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允许擅自调整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