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篇一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及目标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预防疾病的功能食品。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保健食品市场不断扩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市场上存在一些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给消费者带来误导和健康风险。因此,建立健全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通过对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生产许可、质量监督、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管理,可以有效控制保健食品市场的乱象,减少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经过严格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可以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降低消费者的健康风险。
其次,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保健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对保健食品的分类管理、市场准入的限制和审查,能够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低质量和不合格的保健食品流入市场。同时,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进行监管,可以减少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的现象,提高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认知和理解。这样一来,消费者可以更加理性地选择保健食品,市场也能更加健康地运作。
最后,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升保健食品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度。通过建立保健食品的标准和规范,可以提高保健食品的质量和效果,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同时,对宣传和销售的监管可以减少不良商家和不合规行为,提升消费者对保健食品行业的信任度。这样一来,保健食品行业将更加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有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生产许可、质量监督、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管理,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促进保健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保健食品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度。只有建立起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让消费者更加安心地选择和使用保健食品,推动保健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篇二
国际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保健食品作为一种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预防疾病的功能食品,其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健康至关重要。在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应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为我国的保健食品管理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首先,美国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值得借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负责对保健食品的注册备案、生产监管、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管理。在注册备案方面,美国对保健食品的注册要求相对较严格,需要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和安全性评估报告。在生产监管方面,美国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生产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在广告宣传方面,美国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进行了严格的监管,禁止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这些做法为我国建立健全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其次,欧盟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也值得关注。欧盟对保健食品的管理主要由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在注册备案方面,欧盟要求保健食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在生产监管方面,欧盟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在广告宣传方面,欧盟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进行了严格的监管,禁止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欧盟的管理制度注重科学性和严谨性,为我国建立科学、严谨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最后,日本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也有一定的可借鉴之处。日本对保健食品的管理主要由厚生劳动省负责。日本的管理制度注重风险评估和管理,对于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了严格的评估和监管。日本还规定了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真实、准确,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这些做法为我国建立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综上所述,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为我国的保健食品管理提供了借鉴和启示。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注册备案制度、欧盟的科学评估制度和日本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起科学、严谨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健康做出积极的贡献。只有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推动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让消费者更加安心地选择和使用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篇三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采购制度
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潜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职责,并明确有效期。
4、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务必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
(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
(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贴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二、贮存制度
1、所有入库保健食品都务必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资料相符后,方准入库。
2、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应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持续在45-75%之间。
3、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10cm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必须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务必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状况定期检查,翻垛。
4、应持续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状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状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保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三、销售制度
1、所有销售人员务必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2,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资料,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3、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5、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员每一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6、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售后服务制度
1、公司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3、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用心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善措施。
4、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6、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推荐应用心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7、制定便民服务措施,带给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公司全体员工均应持续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持续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
2、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相符。
3、应根据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保健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
4、应合理使用仓容,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保健食品应按保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5、仓库内应持续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措施得当。
5、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
6、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进出仓库要换仓库专用鞋预防灰尘。
7、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保健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务必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务必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务必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状况,个性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务必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人员培训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理解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理解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资料的不同可选取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岗位职责
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公司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职责,保证公司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状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公司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职责。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持续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持续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5、保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个性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司或厂家进货。
3、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保健食品逐件验收。
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保健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
5、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资料,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6、营业员应每一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证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第四条保健食品务必贴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务必贴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务必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务必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务必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务必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带给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务必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带给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带给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务必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务必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xx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务必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庆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状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务必按照批准的资料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务必贴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持续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务必贴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持续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务必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务必贴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资料: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式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式;
(四)功效成分有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资料。
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资料务必真实,贴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能够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可根据以下状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先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理解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资料使用的。
第三十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篇五
(一)所有入库保健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二)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避光、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三)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四)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放热、防毒、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五)应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六)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保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通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篇六
一、所有入库保健食品都必须进行验收,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二、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正确存放保健食品。
三、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四、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五、应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确保在售保健食品质量。
六、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上报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