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赠与合同(优选4篇)

时间:2015-05-08 09:22: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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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赠与合同 篇一

死因赠与合同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将其财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是在赠与人生前与受赠人达成的,但其效力是在赠与人死亡后产生的。死因赠与合同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适用条件和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下面将会对死因赠与合同的适用条件和效力进行详细的探讨。

首先,死因赠与合同的适用条件有三个方面:一是赠与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受赠人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三是合同内容应当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在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成立死因赠与合同。

其次,死因赠与合同的效力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死因赠与合同在赠与人死亡后自动生效,受赠人无需进行任何的法律程序,即可取得赠与人的财产。与此同时,死因赠与合同的效力不受遗赠人在遗嘱中对该财产的处置的影响。这意味着,即使赠与人在遗嘱中对该财产进行了其他的处置,死因赠与合同仍然具有优先效力。

然而,死因赠与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首先,由于死因赠与合同是在赠与人死亡后才生效的,赠与人在生前的财产可能会发生变动,导致受赠人实际无法取得原先约定的财产。其次,死因赠与合同的效力不受遗嘱的影响,可能导致赠与人在生前愿意将财产留给其他人的意愿无法实现。最后,死因赠与合同的效力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情况,例如,赠与人在生前对某一财产进行了多次的赠与,受赠人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更多的财产,而其他可能有更高优先权的继承人则可能会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死因赠与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适用条件和效力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然而,死因赠与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和解决。

死因赠与合同 篇三

  甲方:

  乙方:

  双方就房屋所有权赠与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状况:该赠与房屋位于 市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杭房权证下字第 号。

  二、房屋性质系回迁房。

  三、甲方确保对该处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四、甲方承诺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乙方,并明确本协议生效后,该处房屋所有权归乙方个人所有。

  五、本协议生效后,房屋所有权证换证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本协议经签字并公证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一份公证处留底,一份交房管局办证备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死因赠与合同 篇四

  赠与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议定下列赠与事宜,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土地及建筑物无偿赠与乙方。

  不

动产标示:

  (1)土地:

  坐落于x x市x x路x x号

  面积:x x 平方米

  (2)建筑物:

  木造瓦屋二层: 一楼:x x 平方米

  二楼:x x 平方米

  第二条 前条的赠与于甲方死亡时生效,赠与物件的所有权亦于当时归属乙方。

  第三条 甲方应于x x x x年x月x日前会同乙方办理所有权的移转及保全手续。

  第四条 甲、乙双方若均死亡,则本契约失效。

  第五条 乙方若对甲方施予重大的羞辱、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依刑法有处罚的明文规定时,甲方可撤除本契约。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受赠人(乙方):

  住址:

  x x x x年x月x日

  延伸阅读:死因赠与相关的案例分析

  2011年的春节对晓萍来说分外难熬。同居男友因病离世,丧事刚刚办完,男友的前妻李雯又带着男友唯一的女儿佳佳找上门来,要求她从现在居住的房子中搬走。好在这套房屋虽然登记在男友一人名下,但男友与她有过约定,将全部财产赠给她,赠与协议死后生效。谁知尽管有书面协议,李雯仍然不依不饶,执意要她腾房,无奈之下,她将男友的法定继承人佳佳告上了法庭。

  房屋未过户,赠与协议能否生效

  因为佳佳尚未成年,佳佳的母亲李雯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了诉讼。李雯坚持认为这份协议并非张盛所写,是晓萍为了争夺房产捏造的,要求鉴定张盛签字的有效性,并为此支付了近四千元的鉴定费用。

  李雯的主张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公民间赠与合同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但该条同时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协议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张盛虽然没有将房屋过户归晓萍,但是房产证已经交由她保管。应承办法官的要求,晓萍当庭出示了房产证。

  身后财产处理:死因赠与

  死后生效的'赠与合同被称为死因赠与,在我国审判工作中尚属首次出现,但在英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其对财产处分更自由,受到赠与人的广泛欢迎。

  死因赠与以赠与人的死亡为生效要件,目的是使赠与人在生前享有自己财产所有权的同时,能够更自由的完成对身后财产的处分,因此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

  因死因赠与的死因属性,在赠与人生前往往不能完成对赠与物的交付,因此给受赠人取得赠与物设置了现实和法律上的障碍,多会引发纠纷。为减轻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障碍,赠与人应当交付受赠人一定的指标物件,比如房产证。对于房屋的赠与,只要被赠与人实际取得了房产证和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即使不过户,赠与合同也已经生效。

死因赠与合同(优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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