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论文 篇一
公民文化权利是指公民在文化领域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参与文化生活、自由创作、保护个人文化身份等方面的权利。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本文将从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体系较为完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等,以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此外,我国还积极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为公民提供了更多的文化选择。
然而,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问题,如盗版、侵权等现象屡禁不止。其次,公共文化服务不够普及。虽然我国已经大力发展了文化产业,但在农村地区和一些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仍然较为薄弱。再者,公民的文化参与机会有限。一些特定群体,如残疾人、农民工等,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充分参与到文化活动中。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对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提高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文化服务水平。最后,要建立健全社会文化机构,为各类群体提供更多的文化参与机会。
总之,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虽然在保障体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文化参与机会,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
浅析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论文 篇二
公民文化权利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经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本文将从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历程、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历程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确立了公民的文化权利。此后,我国不断加强对公民文化权利的保护,如取消了对文化艺术作品的审查制度,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等。
然而,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公民的文化权利受到侵犯。一些特定群体,如农民工、少数民族等,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充分享受到文化权利。其次,一些公民的文化权利意识较弱。一些公民对自身的文化权利缺乏足够的认识,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首先,要加强对特定群体的文化权利保障。要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服务投入,提高这些地区的文化服务水平,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公民文化权利。其次,要加强公民的文化权利教育。通过加强对公民的文化权利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文化权利意识,让公民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是一个历史进程,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特定群体的文化权利保障,加强公民的文化权利教育,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文化权利的保障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
浅析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论文 篇三
浅析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论文
一、公民文化权利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公民文化权利是指公民在社会文化生活中应该享有的不容侵犯的各种自由和利益
从根本上说,就是指公民自由从事文化活动,创造、生产、传播、消费或欣赏文化产品并以此获得利益的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文化需求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之一,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飞速发展所提供的优质文化成果和文化服务, 每一个公民应该是不分种族、阶级、国籍、肤色、年龄、职位、身份等都有权享受。第二,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公民不仅有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而且还享有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包括参加文娱演出、游戏娱乐、看书读报以及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活动。第三,参与文化事务管理的权利。公民不仅是文化产品的消费者,而且是文化事务的管理者,这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体现。参与文化事务管理包括文化决策权、优化资源配置权、调节权、监督权等。第四,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公民既是文化活动的参与者、文化产品的消费者,还是文化成果的创造者。文化创造和发展最深刻的动力来自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第五,公民的文化成果受到保护的权利。这是为权利人的文化创造活动提供积极的法律预期,为权利人享受其成果之利益提供保护,从而对于整体的文化创造活动给予制度激励。这种遗产不仅包括物质性文化遗产,还包括非物质性文化遗产。
(二)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文化权利是一种集体权利。这是由它所诞生的背景决定的,因为文化权利在国际法中的产生,是与“二战”后的“非殖民文化运动”的文化自觉和民族自治原则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按照雅努兹·西莫尼迪斯教授的概括,文化权利包括了文化认同权和国家文化合作权利。第二,文化权利是一种普遍权利。普遍包含了两层含义,一层是指与特权相对的。因为曾经一度是一种特权,对于古人来说,能够阅读和书写文字是很不容易的事情。而现代所提倡的文化权利应该是由一切人享有的。文化权利的实现范围是普遍的。另一层含义是指文化权利的实现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如不同种族、民族之间的文化认同、国际间的文化合作,就是要实现一种文化的普遍性。第三,文化权利也是一种道德权利。所谓道德权利就是指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文化权利,特别是文化创造权、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文化信息权、文化认同权等都是依据道德应该享有的,它们的存在并不依赖于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与道义上人的全面发展紧密联系。
二、我国公民文化权利保障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有着悠久的促进文化权利实现的历史,但是长期以来人们仅仅将其视作国家的一种行为,而缺乏对自身文化权利的关照,缺乏文化权利诉求的主动性。文化权利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种陌生的概念。具体来说,我国的文化权利保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文化权利中的单项权利如教育权、知识产权等逐步受到控制,但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相比,整体性的文化权利未受到重视。2.文化权利的保护制度渐趋完善,但保护的主动性不够,很多政策的出台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体现出建立文化权利保护制度的内驱不足。3.满足或确保文化权利的条件有限,尤其是经济条件,导致文化权利实现的贫困,如不同地区的文化权利实现程度不平衡,弱势群体的文化权利实现程度还处于基本的水平。4.对于文化权利的促进处于无意识阶段。
三、完善我国公民文化权利宪法保障的建议
针对我国公民文化宪法保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使我国公民更好的享有文化权利。所以,把对文化权利的保护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固定下来,建立起明确的立法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制定《公民文化权利保障法》是至关重要的一步,除了立法保障文化权利之外,还要建立文化权利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其中,文化权利的司法救济处于核心地位。在国际人权文件中,司法救济也是保障人权实现的优先选择。尽管我国目前所有的以三大诉讼法为核心的诉讼法体系中,还没有文化权利司法救济的明确规定,但事实上文化权利的诉讼案件己经出现。
我国公民的文化权利意识正在逐步提高,同时也证明了建立一个健全的文化权利救济制度是现实的需要。此外,中国还应该努力推动区域人权包括文化权利保护机制的形成。美洲、欧洲、非洲已经建立人权法院。其中,美洲人权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都有对文
化权利保护的司法监督机制,而亚洲在这方面还处于空白。只有通过区域文化权利保护司法机制的建立和推广,才能建立起国际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文化权利保护制度,也才能使文化权利获得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平等的地位和同等的重视。具体来讲:在立法方面,国家应当出台文化权利保护法,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在司法方面,各个地方应当设立相应的文化权利救助组织来帮助救济公民文化权利的侵权问题。另外,政府也应该订立各种行政措施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文化权利不受侵害。从立法、司法、行政上设立相应的保障措施使我国公民文化权利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