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证券金融论文 篇一
标题:我国证券监管政策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证券监管政策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对我国证券监管政策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证券监管、证券金融、政策分析
引言:证券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资金配置、信息传递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然而,证券市场的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其中证券监管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成为了关注的焦点。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证券监管政策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证券监管政策的现状
1. 证券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2. 监管措施和手段的运用
3. 政策效果的评估
二、存在的问题
1. 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明确
2. 监管手段的局限性
3. 政策效果的评估不充分
三、改进措施
1. 完善证券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划分
2. 创新监管手段和方法
3. 强化政策效果的评估和监控
结论:我国证券监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需要完善证券监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划分,创新监管手段和方法,并加强对政策效果的评估和监控。
参考文献:
1. 张三. (2018). 证券监管的现状与展望[J]. 证券市场导刊, (12), 15-20.
2. 李四. (2019). 我国证券监管政策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金融观察, (3), 35-40.
证券监管证券金融论文 篇二
标题: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及其监管措施研究
摘要: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运行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信息披露的定义、影响因素及其监管措施进行研究,旨在提高证券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保护水平。
关键词: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监管措施
引言: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投资者的决策和市场的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信息披露的不完善和不规范往往导致市场的不稳定和投资者的损失。本文旨在通过对信息披露的定义、影响因素及其监管措施进行研究,提高证券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保护水平。
一、信息披露的定义和意义
1. 信息披露的概念和范围
2. 信息披露的作用和意义
二、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1. 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2. 投资者保护意识的影响
3. 监管机构的影响
三、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
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2. 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执法
3. 投资者教育和培训
结论: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不可忽视,为了提高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保护水平,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执法,同时加强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保护意识。
参考文献:
1. 王五. (2017). 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及其监管措施[J]. 证券市场导刊, (8), 25-30.
2. 赵六. (2018). 信息披露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 中国金融观察, (5), 45-50.
证券监管证券金融论文 篇三
证券监管证券金融论文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
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