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宏观经济预调微调法律保障机制的设定论文 篇一
在我国宏观经济管理中,预调和微调是常用的政策手段。预调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通过改变宏观经济政策来调整经济增长的速度和结构,以实现经济平稳发展的目标。微调则是指在短期内对经济政策进行调整,以应对经济波动和不确定性。为了确保这些政策能够有效实施,我国建立了一系列法律保障机制。
首先,我国宏观经济预调微调法律保障机制的设定包括了相关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宏观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体制机制的决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宏观经济预调和微调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明确了政府的管理权限和责任,确保了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
其次,我国宏观经济预调微调法律保障机制的设定还包括了相关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我国设立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多个宏观经济管理机构,这些机构负责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实施。它们在预调和微调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通过数据分析、政策研究和监测分析等手段,为政府提供科学的政策建议和决策支持,确保宏观经济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再次,我国宏观经济预调微调法律保障机制的设定还包括了相关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我国建立了监督机构和评估机构,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政府的执行情况,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评估机构则负责对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为政府调整政策提供依据。通过监督和评估,保障了宏观经济预调和微调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最后,我国宏观经济预调微调法律保障机制的设定还包括了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的机制。政府通过加强舆论监督,及时了解社会的需求和意见,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支持宏观经济政策。同时,政府还建立了一系列的社会参与机制,如广泛征求意见、听取专家建议等,以增加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提高公众对政策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综上所述,我国宏观经济预调微调法律保障机制的设定包括了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相关机构的建立和运行、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以及舆论监督和社会参与的机制。这些机制的设定,为宏观经济预调和微调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确保了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浅析我国宏观经济预调微调法律保障机制的设定论文 篇三
浅析我国宏观经济预调微调法律保障机制的设定论文
1. 注重程序规范的价值。宏观经济预微调涉及的市场经济主体多、影响面广,关系到社会生活的稳定与质量,法律须注重在授予调控机关权力的同时应为权力的行使设定程序,所设定的程序规范要围绕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来展开,一方面为调
控行为的行使提供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为做出调控决定和执行决定设定必须的步骤。一旦调控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层意义上,程序规范在宏观调控中是一个重要的控权机制,具有弥补实体规范不足的特殊价值。2. 建构宏观经济预调微调权力制约机制。政府拥有强大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一旦调控权力被低效行使或滥用,将使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时遭受“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风险。在政府宏观经济预调微调中,可能出现调控机关未能适时对经济进行“预调”; 或是调控机关疏于注意而“大调特调”,没有真正根据经济情势做到“微调”,两者都是不当行使调控权力的表现。因此,对宏观经济预调微调风险法律规制的重心应放在对政府宏观调控权力的有效控制上。一方面要为调控机关合理配置调控经济的权力,强化对调控权力的制约,做到权力和责任的对等; 另一方面要赋予受控主体有力而广泛的监督、参与和异议权利。具体在调控权力行使过程中,可建立预调微调决策听证制度,让广大的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听证,对何时调控、调控的方式、调控的力度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行使经济主体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建立听证制度使调控机关走近“民情”,避免唯数据为真的“传来信息”,使调控机关更能有效地行使调控权力。针对调控机关的责任设定问题,笔者认为,要根据违法行为的类型配置轻重不同的责任,具体在我国,可通过细化行政处分来设定不同程度的责任档次。
3. 建立宏观经济预调微调复议制度。“比起其他制度来,复议制度的效率更高,而且复议机关更熟悉业务从而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纠错作用,能及时地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复议机关可以根据情势,对具有明显重大瑕疵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调控行为宣布无效或撤销,对存在一般瑕疵的调控行为予以补救。另外,通过这种复议制度可以落实调控机关的法律责任。在宏观经济预调微调中,调控机关主要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本着复议机关高一级的原则,此复议制度应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复议机关,即国务院; 另一类则是针对国务院的复议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机关。就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行为和财政部的财政政策行为由国务院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复议审查,对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是否违法进行复议。复议的提起可通过几种方式来完成,如复议机关依职权而主动发起等。
当然也可由其他机关提起申请而复议,如检察机关以“公共利益的代表和保护者”来提起等。就国务院宏观经济预调微调的决策行为的复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机关来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由其来复议在法律上也有相应的依据,因为《宪法》第92 条规定了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67 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等。具体在专门机关的设立上,全国人大现在设立的法律委员会或财政经济委员会都是比较合适的选择,只需要赋予他们复议的权力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