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论文 篇一
标题:企业文化对员工绩效的影响——以某公司为例
摘要:企业文化是组织内部的核心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对员工的绩效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以某公司为案例,通过对企业文化的分析,探讨了该公司的企业文化对员工绩效的影响因素及机制,以及如何通过有效的企业文化管理提升员工绩效水平。
关键词:企业文化、员工绩效、案例分析、企业文化管理
引言:企业文化是组织内部的核心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需要通过提升员工绩效来获得竞争优势。因此,研究企业文化对员工绩效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本文选取某公司作为案例,通过对该公司的企业文化进行分析,发现其企业文化主要包括团队合作、创新进取和客户至上等要素。这些企业文化特征对员工绩效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团队合作文化能够提升员工之间的协作效率,促进知识共享和信息流通,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能。其次,创新进取文化能够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推动企业不断迭代和创新,提升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最后,客户至上文化使员工更加关注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然而,某公司的企业文化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员工对企业文化的理解不够清晰,导致无法将企业文化融入到日常工作中;另外,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对企业文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无法有效传递企业文化价值观。这些问题影响了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度和执行力,进而影响了员工的绩效水平。
为了提升员工绩效,某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对企业文化的宣传和培训,让员工深入理解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其次,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其对企业文化的理解和传递能力。最后,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将企业文化与员工绩效相结合,激励员工积极践行企业文化。
结论:企业文化对员工绩效有重要影响,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够提升员工的工作效能和创新能力,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然而,企业文化的建设和管理需要持续投入和努力,只有在不断优化和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 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企业文化对员工绩效的影响研究[J]. 管理科学, 2019, 36(6): 78-84.
2. 张某某,赵某某. 企业文化管理与员工绩效提升研究[J]. 人力资源管理, 2020, 27(3): 45-52.
案例分析论文 篇二
标题:社交媒体营销策略对品牌忠诚度的影响——以某电商平台为例
摘要:社交媒体已成为企业开展营销活动的重要渠道。本文以某电商平台为案例,通过对其社交媒体营销策略的分析,探讨了社交媒体营销对品牌忠诚度的影响因素及机制,以及如何通过有效的社交媒体营销策略提升品牌忠诚度。
关键词:社交媒体营销、品牌忠诚度、案例分析、营销策略
引言:社交媒体已成为企业开展营销活动的重要渠道,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企业可以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和沟通,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竞争激烈的电商行业中,提升品牌忠诚度是企业获取长期竞争优势的关键。因此,研究社交媒体营销策略对品牌忠诚度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本文选取某电商平台作为案例,通过对该平台的社交媒体营销策略进行分析,发现其社交媒体营销主要包括微博、微信和抖音等平台的内容创作和传播。这些社交媒体营销策略对品牌忠诚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通过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有关产品的信息和活动,提供给消费者一个了解产品和品牌的渠道,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其次,通过抖音等平台制作和传播有趣的短视频,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和参与,提升品牌的好感度和亲和力。最后,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和沟通,建立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增强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和忠诚度。
然而,某电商平台的社交媒体营销策略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部分营销内容缺乏创意和独特性,无法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和共鸣;另外,部分营销活动过于频繁和重复,导致消费者疲劳和厌倦。这些问题影响了消费者对社交媒体营销的接受度和参与度,进而影响了品牌忠诚度的提升。
为了提升品牌忠诚度,某电商平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加强对社交媒体营销策略的创新和独特性,提供有趣和有价值的内容,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和参与。其次,合理安排营销活动的频率和方式,避免过度频繁和重复,保持消费者的新鲜感和兴趣。最后,通过社交媒体平台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和沟通,及时解答消费者的问题和反馈,增强品牌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结论:社交媒体营销策略对品牌忠诚度具有重要影响,有效的社交媒体营销策略能够提升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好感度和信任度,从而提高品牌忠诚度。然而,社交媒体营销策略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只有符合消费者需求和喜好的策略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 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社交媒体营销与品牌忠诚度研究[J]. 市场研究, 2019, 36(6): 78-84.
2. 张某某,赵某某. 社交媒体营销策略与品牌忠诚度提升研究[J]. 营销管理, 2020, 27(3): 45-52.
案例分析论文 篇三
一:《英国应对疯牛病危机事件》
一、案例背景
或许没有一场危机可以像疯牛病危机这样持续近20年,依然还有新的发展;或许没有一场危机可以从一场普通的农牧业疫情,发展成为一个国家乃至整个地区的社会、政治危机。
1986年始发于英国的疯牛病,最初只是被认为是一种普通的动物疫情,直到1996年英国政府公开证实了它对人类的致命才引起丁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政府的广泛重视,加强了对其的监管和预控。但不幸的是,这种疾病因子在牛身上的潜伏期只有五年,而在人身上的潜伏期却可长达数十年,更可怕的是,这种疾病因子还可能传染给其他的动物,这样就增加了人类被感染的途径。因此,疯牛病危机所打击的不仅是欧洲发达的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更重要的是它打击了公众对政府的信心,直接影响了一些国家的大选和政府的稳定性,并导致了人们对欧洲一体化进程的质疑。
英国是这场危机的发源地和重灾区,英国政府对这场危机初期管理的滞后导致了危机的蔓延扩散。从1996年开始,欧盟对英国牛肉实施出口禁令.英国政府曾一度采取不合作政蕹,与欧盟成员国乃至欧委会的摩擦不断,“牛肉大战”演化成为外交危机。1997年布莱尔政府开始在疯牛病问题上与欧盟开展合作,并在内外压力下洱化了对危机的预防、监控和处理的机制,使该危机在英国有所控制。但是,2000年,疯牛病在德、法等欧盟国家相继发作,导致了新一轮疯牛病恐慌,疯牛病危机成为欧洲人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
二、疯牛病危机的演变过程
(一)疯牛病在英国
1986年10月25日,位于英国东南部的一个风光绮丽的小镇——阿福什德镇发现了第一头患疯牛病的牛。这是一头黑白相间的奶牛,发病之初,它无精打采,然后是站立不稳,步履踉跄。到后期便口吐白沫,倒地不起。经权威兽医确诊后,这头牛患的是疯牛病。同年,英国国家兽医中心第一次进行检测,发现4起疯牛病病例。1987年11月,在英国的80个农场发现95例病例。到1988年,发现2512例病例。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共登记有8443例疯牛病。封1990年底,疯牛病泛滥至17323例。1992年达到最高值,为44544例。
(二)疯牛病危机爆发
虽然从发病数量上看,危机自1992年后有所减缓,但从1990年开始,相继发现了猫和猪感染疯牛病的病例,人们开始担心疯牛病会传染给人类。到1996年,不幸终于被证实了,3月20日,英国政府宣布,10名新型克雅氏病患者与疯牛病有关,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整个英国乃至整个欧洲“谈牛色变”,在短短的几个月中,欧盟多个国家的牛肉销售量下降了70%,各成员国间因为“牛肉”而互不信任,纷争四起。1996年到2002年5月6日,英国已有89人被证实死于新型克雅氏疾病。英、法、德等国民众纷纷通过示威、抗议等各种形式表达对政府危机管理无能的不满.隐藏已久的疯牛病危机骤然表面化,从一场农牧业领域的经济危机升级为社会、政治危机。
1996年3月27日,欧洲理事会禁止英国出口牛肉及相关产品。1996年5月24日,英国上诉欧洲法院,要求收回出口禁令,虽被驳回,但批准其可通过与盟国政府谈判取消禁令。1996年6月21日,欧盟成员国政府首脑会以签署《佛罗伦萨框架协定》,要求在英国达到以下先决条件的基础上,取悄对英国牛肉进口的限制:淘汰性屠宰有被感染危险的动物;改善英国的动物身份证和追踪体系;立法禁止将哺乳动物的肉和骨头用于动物饲料;屠宰30个月大的牛;有效清防屠宰后动物尸体残留的危险材料。
除了通过出口禁令来制止疯牛病危机的蔓延以外,欧盟还采取了其他的防范措施,包括:1997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处理动物肥料的“严格加工标准”;1998年5月1日开始对检测、控制和消除疯牛病实施“积极监督”。欧盟的这些措施一度使消费者对牛肉安全和消费的信心回升,但2000年爆发在德、法等国的新一轮危机又使消费者信心再度跌落下来。这使欧盟不得不采取紧急措施,试图恢复市场信心和牛肉消费。尽管有严密的措施,疯牛病危机还是在整个欧盟地区爆发了,迄今只有三个国家未发现疯牛病。
2000年2月初,欧盟各国农业部部长开会时一致认为,疯牛病危机对欧盟的经济和社会压力已经达到“紧急状态”。2006年10月,法国一些超市里发现了被怀疑染有疯牛病病毒的牛肉,引起普遍恐慌。疯牛病危机使法国的牛肉销售量锐减,出口遭到重创,法国农牧民经济损失惨重,政府在这场危机中承受了来自各方的巨大社会压力:一方面为了消费者利益必须采取断然措施控制疯牛病蔓延;另一方面又要想办法尽量帮助牛农渡过难关。 此后不久,德国、西班牙和意大利也相继发现了疯牛病病例,整个西欧陷入了一场严重的疯牛病危机。2001年2月22日,因疯牛病危机而遭受惨重损失的法国农牧民在法国总理者斯潘参观第38届巴黎国际农业博览会时举行了抗议示威。他们对政府没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农牧民的利益表示强烈不满。
(三)疯牛病危机扩大化
疯牛病危机使欧盟内部的贸易摩擦增加。这其中最为明显的例子就是“英法牛肉大战”,尽管欧盟已经于1999年取消了英国牛肉的出口禁令,但法国政府仍拒绝解禁,2000年12月,欧盟法院曾下令法国解除这项禁令,遭到了法国政府的拒绝。英国对此强烈不满,认为法国不是在“防止疯牛病蔓延”,而是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为此,英国一些进口商对法国的水果、酒类和其他食品进行了抵制,这对两国的贸易往来产生了不利影响。随着疯牛病的进一步蔓延,类似的贸易摩擦同样不可避免,这已经影响到欧盟内商品自由流通的正常运转。
欧盟内部围绕共同农业政策的分歧因此进一步扩大。疯牛病危机发生后,有些成员国要求从农业预算的其他项目中投出资金用来支持养牛业。但有的成员国却认为,这样做会造成欧盟农业政策的混乱.损害更多成员国的利益。欧盟委员会负责农业事务的委员费施勒甚至表示要重新审查共同农业政策。德、法政府则主张修订欧盟农业政策,重新确定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认为只有进行根本性的转变才能重新使人们相信共同农业政策的可靠性。他们还提出重新安排农业援助问题,将农业财政支持与遵守消费者保障权益、环境保护和动物保护的各项标准相挂钩,以取代对管理不善的农业进行税收支持的政策。欧盟农业政策的改革 历来十分敏感,弄得不好会造成欧盟内部的分裂。尽管欧委会就疯牛病问题提出了一些农业改革方案,但由于欧盟各国利益不同,立场难以弥合,因此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欧盟统一大市场遭到质疑。欧盟内部边境开放后,方便了贸易往来和交通运输,但由于取消了各种检查措施而给疾病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形形色色的不法之徒提供了便利,使疾病更易传播。
疯牛病危机对欧盟扩大产生消极影响。欧盟已经决定从2003年初开始按“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接受中东欧新成员。但疯牛病引起的欧盟内部纷争将使不少申请国入盟的信心大打折扣,同时也使欧盟与申请国的入盟谈判更加艰难。2000年6月,欧盟与首批候选国在谈判涉及最敏感的农业补贴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等问题时,由于各方的立场不同,致使谈判陷入僵局。中东欧申请国大多是农业国,从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中获得补贴,使他们入盟的,是它们入盟的重要目标之一,而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协议,欧盟必须逐步减少对农业的高补贴政策。因此,欧盟竭力对中东欧国家入盟后享有的补贴加以限制,这与候选国的初衷大相径庭。
(四)疯牛病危机在继续
2002年初,伦敦皇家科学技术和医学学院—批流行病学家作出最新估计,在2000年至2008
年间,英国仅仅因为食用受疯牛病污染的牛肉而死亡的人数将逐步上升到5万人,最多可能达10万人。实验室检测已经证明,通过给羊注射受感染的牛脑物质或者投喂受感染的饲料,可以把疯牛病传染给羊。如果真是如此,死亡的总人数可能增加20%—50%。根据最坏的预测,英国将在80年时间里将有15万人因食用受疯牛病感染的牛羊肉而死亡。伦敦皇家学院的研究人员强调,有许多未知因素——特别是人在食用受感染牛羊肉以后的潜伏期——可能使受感染者出现临床症状的时间无法确定。2001年研究的初步发现表明,1%的羊可能感染了疯牛病,这一发现使人们担心英国全国的4000万只羊可能全部被销毁。2002年5月23口,欧洲食品标准局报道称,疯牛病监管协会建议采取措施,预防羊爆发疯牛病。该机构建议消费者不要食用羔羊肉、羊肉和山羊肉。科学家预言,新型克雅氏疾病的潜伏期可长达数十年,疯牛病对人类的影响是长期的,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四、案例分析
(一)英国政府在后期危机管理的成功之处
1、较重视沟通信息。政府管理危机与传达危机信息的渠道畅通,定期向公众和欧盟委员会通报危机管理的进程。
2、重视危机研究及各部门间的合作管理。通过各类研究机构使公众正确理解危机,避免过度恐慌.提高对危机的反应能力。各机构间共同分享有关危机情报,通过对危机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手段,提高管理和传达危机信息的技术水平。指定由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主要负责危机的管理。
3、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疯牛病的研究;屠宰感染牛群;保护牛肉市场;发放屠宰补贴;提高消费者的信心;进行市场于预性购买,维系牛肉的价格体系;由政府向整个行业注入资金,支持个人公司重组等。
4、与欧盟和欧洲其他国家协调,防止危机扩大与恶化。力求恪守欧盟《佛罗伦萨框架协定》以争取解禁,重整英国牛肉工业。鉴于英国政府危机管理取得成效,欧盟于1999年8月1日,解除了英国牛肉的出口禁令。
(二)英国及欧盟对疯牛病危机在管理上的教训
1、不听忠告,自欺欺人。英国政府一方面宣布委任专家对疯牛病的原田进行调查研究,另一方面又表示并无任何证据显示疯牛病可以传染给人类,想以此安定人心。农业大臣甚至公然在电视里表演吃牛肉汉堡。直到]996年3月才正式承认疯牛病会传染给人类,但为时已晚。英国政府危机初始管理失败直接导致危机的蔓延及涟漪效应。
2、南辕北辙,错上加错。在未明确向牛农和牛肉经营者与消费者传达危机严重性的同时,拒绝以市场价收购病牛,牛农不甘心亏本,于是将有可能染病的牛另找销路出售,从而造成大量病牛肉进入市场。
3、目光短浅,造成后患。为降低眼前经济损失,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英国虽在1988年认定动物饲料的蛋白质是引起疯牛病的最大嫌疑,但直到1996年,才正式全球性禁止这种饲料出售,此时整整延误了八年。为降低眼前经济损失,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致使多达70个国家和地区进口了可能感染了疯牛病病毒的蛋白质饲料。
4、反应迟钝,管理滞后。1990年德、法、奥地利等国已经开始禁止进口英国牛肉,并向欧委会提议欧盟实施这一措施。但是,欧委会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恶果,—方面同意采取保障公民健康卫生的措施,另一方面却威胁要欧洲法院来判断成员国的禁令是否合法,迫使各国不得不取消禁令。1996年当得知人也会感染疯牛病时,才意识到危机的严重性,疯牛病危机已经爆发了10多年,所能找到的解决办法已经过时了。
5、机制缺陷,无人问津。疯牛病危机的爆发与扩大,暴露了欧盟缺乏对国内危机特别是欧盟内部问题的系统研究。欧盟下设24个总司,其对危机的研究与管理几乎却集中在军事—安全领域。没有哪一个总司专门负责保护欧洲的公众健康,这是疯牛病问题爆发之初在欧盟无人问津的原因。
(三)案例启示
1、随着欧洲一体化的深入,一国的问题难免会波及整个欧盟,欧盟如何提高处理内部危机的能力便显得日益重要。
2、危机管理中专家的作用非常重要。现代社会正变得日益复杂,科学和技术的飞速发屉,给人类带来更多不解之谜。危机管理者在应付不确定性的危机时,需要大量的专业信息和相关领域的专家。
3、违背自然法则的代价沉重。牛原本以食草为生,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人们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大量生产人工饲料,“强迫”牛吃这种人造高蛋白“荤”饲料,就易感染朊病毒而引起疯牛病,疯牛病“是我们人类因违背自然秩序而付出的代价”。
4、要重视食品安全危机。食品安全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政府对食品安全危机的预防与控制能力反映出政府的管理水平,它的连带效应是广泛的,会涉及国家的社会、政泊、经济生活中的各个层面。
5、转轨国家因灰色经济泛滥而更容易受到危机冲击。所有严密的防范与管理危机的措施要奏效,还要取决于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市场的有序性,否则监管的难度很大。在一个庞大无序的市场里,疯牛病出现只是早晚的问题。
6、疯牛病危机不同于单纯的政治、经济、社会危机,它的爆发与升级,既有着深刻的自然科学背景,又涉及政府的管理水平与公众对危机的心理承受力等社会学问题。在危机管理领域,对危机情景的可见性愈差,对之进行管理愈是复杂艰巨。应对此类危机需要综合的能力,既需要深入的科学研究,科学对待危机;又需要提高政府职能,有效管理;更需要加强与公众的及时沟通。
案例分析论文 篇四
一、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主要手段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手段较多,早期使用较多的是虚假确认收入与费用、费用与资本互相转化、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而近几年使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手段较频繁,做法从明显到隐蔽,但都是为了达到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目的。
(一)虚假确认收入与费用
此种手段是通过会计造假杜撰经营活动和经营业绩,是较明显的造假行为。一般是在上市公司半年报或年报即将公布之前,为掩盖重大亏损或制造虚假业绩,千方百计虚构利润。例如,利用跨年度时间差异提前确认销售收入;将预收收入确认为营业收入;通过虚构交易、虚开销售发票,从而虚增销售收入,第二年以销售“退货”的方式转回;隐瞒费用,蓄意推迟营业费用的确认,虚增当年利润。会计报表上反映出销售收入与营业费用比例严重失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净利润呈背离趋势,甚至出现很少或负值的现金净流量匹配巨额净利润的不合理现象。
(二)费用性支出资本化与资本性支出费用化
上市公司故意混淆费用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达到调控利润的目的。例如,将 研究 开发费用、日常性开支以及其他应该作为费用核算的成本项目资本化,从而不在当年或当季的营业收入中扣除这些费用,而是逐年分摊以便从未来的收入中扣除,从而抬高公司当年或当季的账面利润。相反,为达到降低当期利润的目的,对资本性支出予以费用化,人为调控利润。
(三)利用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特别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缺乏正当商业理由的关联交易。很容易调整、控制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例如,通过相互投资、参股、资产出售,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和资产;通过欠公允价格的商品交易,虚增虚减利润;通过所谓的资产重组、租赁、托管经营,名为“优化资产”,实为转移利润或亏损;通过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彼此之间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隐瞒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四)滥用会计准则
1.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本身是一项主观性较强的活动,会计准则赋予会计活动一定的灵活性。如一些运用灵活性较强的准则,充满了主观判断。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灵活性”,根据公司盈余管理的需要,对前期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方法 进行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进而调节当期及以后年度的利润。例如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递延资产的摊销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发生巨大变更,对上期故意造成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更正,达到调整盈余的目的。
2.滥用会计谨慎性原则。上市公司恶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得当年管理费用增加,利润隐藏,损益表反映为巨额亏损,实为以后年度转回利润埋下伏笔。或者蓄意计提其他秘密准备,“以丰补歉”,造成公司收益平稳增长的假象。反之,对该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提或不足额计提。例如,对已经贬值的资产长期搁置不处理,对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长期不计提或少提坏账准备,隐瞒损失,虚增利润,直到因关联公司无力还款,问题彻底暴露,才不得不对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造成当年巨额亏损。
二、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成因
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成因复杂,巨大的利益驱动、低廉的造假成本、相关制度不完善以及监督不力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
(一)巨大的利益驱动
我国资本市场投机氛围浓厚,不少公司为了从资本市场上合法“圈”到更多的资金,获得通过正常经营渠道无法得到的超额利益,编造虚假会计信息,骗取股东信任与支持。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管理层、中介机构等整个相关利益者同时参与并获得不菲的收益。
1.向资本市场“圈钱”。一方面是上市“圈钱”。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不高,一些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就先天不足,大多数公司的上市动机首先是为了解决资金流量等内部问题。这些公司为了成功上市,往往调整甚至重做会计报表,虚构利润,进行财务包装。另一方面是增发“圈钱”。不少公司上市成功后,公司质量并未明显提高,业绩增长缓慢。“圈回”资金除了补给现金流外,富余资金的投资方向并非招股说明书所述那样明确,改变投资计划、盲目进行扩张和多元化投资的情况较常见,又会形成新的亏损,出现新的资金短缺。那些经营业绩较差甚至亏损的公司,为了保增发或配股,提高配股的价格,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经常采用虚增利润的方法,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
2.为了保留上市主体资格。很多上市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达不到招股说明书中预测的业绩水平,不少上市公司一年盈、二年平、三年亏、第四年就“ST”了。据统计, 目前 有近1/10的公司因连续多年亏损已经被戴上“ST”、“PT”的帽子,甚至被退市。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为保留其上市主体资格,避免被“戴帽”处理,或为了早日“摘帽”,常常采取多种方法粉饰报表,力求“扭亏为盈”,保留所谓“壳资源”。
3.协助控股股东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少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融资平台,取得配股、增发后,挪用上市公司资产、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虚构经济业务和财务数据,无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据统计,1992~20xx年底,13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200多家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丑闻,比例接近20%。
4.配合二级市场操纵股价。一些上市公司为了维持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为使股价达到某个高度,编制虚假的会计报表。庄家、股评机构与上市公司联手,借助虚假会计信息对公司的股票进行炒作,引起中小投资者的盲目跟风,在资本市场上掀起一轮又一轮的炒作风波,从而抬高股价,从中牟利。
5.实现管理层的个人利益。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利益(报酬、升迁等)与公司的经营状况、股市表现密切相关。当上市公司业绩不佳甚至出现财务危机时,一些公司管理者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包装利润,以非法手段来操纵公司股价,从而使自己收益增加。
6.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一是当地政府的利益需求。上市公司大多成为所在地经济 发展 的强劲推动力,其经营状况往往涉及所在地区的利益、形象和政绩,因而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由于利益需求,地方政府对某些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采取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需求。截至20xx年2月底,我国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共有73家,而1997年参与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88家,证券相关审计市场的市场份额正在逐年集中。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在业内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优势,保持与大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保护自身利益,违背独立审计原则,参与了虚假会计信息的生成及传播。
(二)低廉的造假成本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会计造假违规成本低廉。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发现机制缺乏有效性和健全性,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很低。截至20xx年3月,我国上市公司数量为1349家,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的比例,被发现的概率很低。二是惩罚力度远远不够。会计造假收益很高,而会计造假成本过低。对会计造假行为,不仅刑罚和经济制裁力度不够,而且缺少名誉、地位、升迁机会等方面损失。目前我国《会计法》中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单位最高经济处罚是10万元,对具体责任人的最高处罚是5万元,远远低于预期的违法收益,处罚未伤筋骨。由于会计造假的风险收益大大高于风险成本,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
(三) 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 会计 准则制度不完善
会计准则制度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 方法 ,使得公司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随意性较大,客观上为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由于缺乏对会计政策选择公允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兼之此类会计 问题 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隐秘性,对其公允性的判断所需信息较多,不仅使一般的投资者难以判断,有时会计专业人士仅从外界也难以准确评判。
(四)监督不力
1.内部监督控制不力。虽然上市公司建立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组织架构和制度框架,初步实现了“形似”,但距离“神似”还有很大差距。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是与董事会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但在实际 经济 生活中,由于董事会受控股股东支配,很多公司董事会职能越位,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管理层进行监督的作用。
2.相关监管部门监督不力。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体系尚不健全,证监会力量薄弱,权威性不足,在监管的规范性、全面性、及时性以及查处力度上都还很不够,亟待改进和加强。
5. 社会 监督不够。由于害怕惹事上身,很少有媒体和专业 研究 者能够及时点名道姓揭露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问题,公司员工、客户等知情人也常常知情不报。
三、对策和建议
治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应从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严格执法等方面着手,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
(一)完善制度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1)逐步妥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中国 证监会4月29日颁布《股权分置试点方案》,迈出了产权变革的实质性一步。要在保证证券市场稳定且给予社会公众股东合理补偿的前提下,逐步实现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实现股权分散化,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制衡,以约束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要强化社会公众股东各项权利的实现机制,改善股东参与监控会计信息的条件。(2)完善内部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要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确保公司治理结构依法有效运转。在公司治理中,处于内部控制核心地位的董事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外上市公司财务丑闻案件处理结果表明,大多数公司会计造假行为都有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管人员参与,其中董事长以及首席执行官承担主要责任的占一半以上比例。股东大会要致力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对董事会的构成及其议事规则、独立董事的定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机制。监事不同于独立董事,可以是利益相关者,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上市公司要强化监事会功能,真正发挥监事会对于董事、管理层的监督作用,有效监督公司重大财务活动和会计信息质量。
2.完善会计 法律 体系。(1)完善会计制度。由于部分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变更的灵活性,随意调整期初或当期损益的做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隐秘性,建议对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规定进一步进行修订,明确三者的区分,以案例的形式,统一规定三者的会计处理原则,消除会计处理的灵活性带来的随意性,减少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操纵性。(2)完善惩治会计造假的法律制度。要健全会计相关法规,为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尽快制定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法规,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与权力、管理方法、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以及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人员法律责任如何分担、如何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定,大幅度提高对会计造假的上市公司及其管理者和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经济处罚的金额,提高会计造假成本,让造假者真正有切肤之痛,重罚之下让其无法继续 发展 甚至无法生存,使其在法律的震慑下不敢轻举妄动。
(二)加强监督
1.加强注册会计行业监督管理。需要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与国际接轨,在会计师事务所全行业内推行合伙制,实行无限责任,建立民事赔偿制度,提高违规风险成本。二是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改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格局,成立隶属于证监会的会计监督机构,负责对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调查,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严厉惩罚。三是实行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要求上市公司每二年强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其为与上市公司长期合作而丧失独立性。
2.加强媒体监督。反思安然事件的曝光过程,正是由于媒体与买方 分析 师不断地分析、质疑安然公司,才最终揭开了公司的财务黑幕。媒体监督是明枪利剑,可以使公司迅速名扬四海,也可以令公司顷刻间信誉扫地。媒体监督成本相对较低,方式是“事中”甚至“事前”监督,其作用有时比司法和行政监管更广泛、更有效。有的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现象,常常是一些媒体首先曝光后,有关监管部门才进驻公司进行追查。通过媒体曝光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需要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极大的勇气。要支持相关媒体以及证券市场研究人士敢于发表疑问,敢于站出来揭露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要求上市公司解释存在的问题,督促上市公司向公众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3.发挥群众监督的优势。如同社会其它舞弊行为一样,员工、客户等知情人举报是发现会计造假问题的重要途径。要建立揭露会计造假者奖励机制,对揭露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人员提供奖励和法律保护。通过更多双敏锐的眼睛,扩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提高揭露会计造假的概率,达到查必有据,查必有问题,查必追究和处罚。
(三)严格执法
对于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问题,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首先,要及时处罚。提高处罚的时效性,对于造假手段恶劣、造成严重 影响 的上市公司,要从重从快处罚,增强处罚的惩戒效果。其次,要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摒弃“内部清理门户”和过分强调“市场稳定”的做法,严格将造假者绳之以法,以法律的严格执行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第三,公开透明。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它所有的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公开透明,执法情况也不例外。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发表公告、公报等形式,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造假问题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公开曝光其违规事实和对其处罚情况,使“造假者”无处藏身,提高法律约束力。
案例分析论文 篇五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 (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 (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 基本结论或观点
综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属于意外事件,但是随后其驾车逃逸的行为却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等待陈某的将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案例分析论文 篇六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xx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xx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
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