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一
经济法是一门涉及经济活动规范的法律学科,其社会实施对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角度出发,探讨其对于经济主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和社会稳定发展的作用。
首先,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对于经济主体行为规范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对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经济法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经济法规,对于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例如,通过禁止垄断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措施,经济法有效地引导经济主体合理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其次,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对于市场秩序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而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经济法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机构,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例如,通过建立商品质量监管制度、侵权责任法制度、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等,经济法有效地防止和打击市场不正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正。只有通过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对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济发展是社会稳定的基础,而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是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经济法通过规范和约束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强社会各界对法治的信任和支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例如,通过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劳动法律制度等,经济法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之,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对于经济主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和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通过经济法的规范和保障,才能够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繁荣。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不断提高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二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成为经济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本文将从经济法的社会实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目前,我国经济法的社会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方面,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经济法的社会实施,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司法公正性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另一方面,我国社会各界对于经济法的社会实施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逐渐形成了对经济法的尊重和遵守的良好氛围。这些努力为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然而,经济法的社会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经济主体对于经济法的理解和遵守程度不高,存在违法行为的现象。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经济法的实施中存在不到位、不公正的问题,导致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受到一定的制约。再次,一些经济法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导致法律规定与实际需求不完全契合,影响了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效果。最后,一些经济法的惩罚力度不够,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大,导致法律威慑力不足,难以起到有效的社会实施作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提高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水平。首先,应加强对经济主体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其对经济法的理解和遵守意识。其次,应加强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经济法的实施到位和公正。再次,应加强对于经济法的制定和修订过程中的社会参与,确保法律规定与实际需求的契合,提高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效果。最后,应加强对经济法的惩罚力度,提高法律的威慑力,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效果。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是经济管理领域的重要课题。应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提高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应针对经济法的社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不断完善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机制,促进经济法的良好运行和发展。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三
摘 要:
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实施是实现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是只依靠社会力量保障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落实。
作为经济法实施的一种新形式,它在保障经济法贯彻落实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仅从行业协会的视角,再分析行业协会基本理论基础上,阐述了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是实现经济法价值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经济法;社会实施;行业协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负担越来越重,这就迫使它不得不将一部分国家权力“下放”给线管的民间社会组织行使。
这样就开始了国家权力向社会逐渐转移或权力社会化的渐进过程。
经济法的产生与这一权力社会化过程相随,经济法的实施由此也有了社会实施这一种新的形式,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经济性社会自治组织是经济法社会实施的主要力量。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分析
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自愿组成的,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非营利组织。
虽然我国尚未出台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但许多地方性法规对行业协会都做了详细的界定。
如《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依法由本市同行业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自律性的具有产业性质的经济类社团法人”;《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统称为行业协会)。”
从以上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行业协会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一个社会团体。
其次,行业协会的主体构成主要是企业、个体商业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最后,行业协会是一定地域内的同一行业的组合。
行业协会是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9C中后期以来,市场经济运行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现象同时存在,使得人们开始寻找第三种机制或“第三只手”平衡政府和市场,以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
行业协会由此走上了历史舞台,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者重要作用。
但在两大法系中,行业协会所处的地位和其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业组织多被认为是政府的组成部门或者延伸机构,其主要功能体现在与政府一起完成对社会的管理,而不是对政府的制约与监督。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行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自治组织。
它虽然也有公共管理职能,但重点在于通过联合的行动对政府公共政策发生影响,维护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行业协会自律机制是实现经济法价值的有效途径
虽然政府是专门的公共管理机构,但却不是唯一的机构。
在它之外,还有一些自治的、半自治的机构承担公共管理的职能。
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和异化,必须对行政权的行驶依法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于经济活动的微观管理领域和社会成员的自助活动领域,政府应该有序退出,让渡一部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职能。
自律职能是行业协会最为突出的功能,主要是指行业协会通过其内部组织机制的运行,规范其成员的行为,实现其行业内的秩序,并使其行业内秩序与法律秩序相协调,补充的职能。
在市场经济中,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得到企业的认可和密切配合才能得到有效实施,经济法作为协调各种市场结构利益关系的法律,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市场经济运行中各个市场主体的利益,对市场资源的配置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行业协会熟悉本地区、本行业的事务,代表本地区、本行业成员的集体利益,是全行业成员自愿接受有约束的自律组织,其意思表示更容易为其成员所接受,通过行业协会的积极作为能够使经济法的精神得到贯彻执行。
相对于政府的行政权直接介入来实践法律而言,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的运行在保障和落实经济法精神上更具有优势。
三、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内容
行业协会自治权是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协会成员的授权制定行规并将其在成员内部强制实施的权力,它是行业协会实现价值功能不可或缺的手段。
其对协会内部成员的规制和约束,有效地实践了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构建的价值追求。
具体应包括规章制订权、监管权、非法律惩罚权和争端解决权。
1、规章制定权
为了进行正常的活动,行业协会就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制度,促进其规范、有序的运作。
在公共秩序紊乱时,为社会提供必要的秩序控制。
在现行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经过全体会员大会的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的法律规定的行业协会规章可以成为制定法的替代物;而在制定法存在的情况下,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制定法的缺陷,为制定法颁行提供一种试错机制。
2、监督权
行业协会是由成员自发组成的,其目的在于团结集体力量,争取共同利益和应对共同风险。
因此,为了保证其有效运行,行业协会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力用以规制和约束成员企业。
通过行使以下权利来达到对协会成员经济行为的有效监管和控制。
如许可批准权、认证权、日常管理权和标准制定和实施全等。
3、非法律惩罚权
行业协会需构建相应的惩罚机制用以保障规章制定与行业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在章程授权的范围内,行业协会行使自治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协会会员有遵守的义务。
也就是说,行业协会成员必须依照行业协会的规章行事,服从行业协会统一行动的决议,在会员违反行业自治规范时,行业协会可依据行业自治规范对违反行业自治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4、争端解决权
争端解决权是行业协会对有关行业协会内部事务或行业事务进行仲裁裁决或调节的权立。
行业自治规范在执行机制上主要依据会员自觉遵守,当会员间发生纠纷时,行业协会可以依据行业自治规范进行调解或裁决。
法院在内部争端解决机制运作中所达成的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原则上应当支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除非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违反宪法秩序和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邱本、梁代军:《经济法实施研究》,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
[3] 汪莉:“论行业协会的经济法主体地位”,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四
摘要
经济法是对于社会主义下的商品经济关系来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面的、综合的调整法律部门,它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当前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实施的问题。
法律的实施中既包括了私人法律的实施,更加包括了国家强制力下公共法律的实施,经济法作为国家法律的分支,也是包括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的两部分内容。
无论是经济法的私人实施还是社会实施,在经济法中都占据着不可小觑的地位,在经济法中的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
经济法 私人实施 社会实施
经济法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经济法的实施是以实现经济法为根本目的的,实现经济法制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其具有行政性、综合性、程序性和专业性等等特点。
目前在我国经济法学界还没有能够清晰的找出一个独立的社会实施机制来实现经济法,主要的问题就在于在私人与公共社会交叉的金融经济法范围内,“社会”这个词还只是一种虚拟的法律存在,现行的经济法仍然要依靠私人实施和公共实施来实现经济法,所以在现在的经济状况下,经济法实施还是存在这一些问题,必须尽快进行改变。
1、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以实现经济法为根本目的的,实现经济法制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经济法规范的社会调整的功能,用以实现经济法对社会的预期目标。
(1)经济法的实施依靠一定的主体。
单独的经济法是不能够自行的,经济法的实施一定要要依靠外在的主体去推动执行,同时这些主体的地位是否独立,素质是否高,主体的构成分工是否合理科学,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效果。
(2)经济法实施过程一定要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经济法实施是一种程序性极强的活动。
(3)经济法实施是实施经济法,即经济法是经济法实施的对象,只有对经济法具有科学的认识,才能科学认识经济法实施的特征、意义,也才能科学认识经济法实施存在的障碍以及解决的对策。
(4)经济法实施将经济及与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是将静态的经济法规逐步转换为动态的经济法规。
经济法规的实施能够很好的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克服社会主义下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更好地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经济下的自由竞争。
2、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1)经济法的私人实施的主体是“私人”,但是这个“私人”不能单独的理解为某一个单独的人,此处的“私人”应当扩大范围,理解为包括企业在内的经营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等公共权利代表之外的经济法主体或者是市场主体。
根据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法的主要实施对象应当以企业的经营者为主,同时经济法还要保护消费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权益,还要保护合法的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免受其他垄断者的不正当排挤和侵害。
所以说经济法的私人实施的最重要主体就是企业经营者以及单个的消费者。
(2)国家机关等国家公共权利机关是经济法实施的主导力量,这些相关的国家机关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当然同时私人也是经济法实施中不能缺少的力量。
虽然私人实施的方式在经济法实施的过程中不占据主要地位,但如果缺少了私人实施的力量,经济法在很多层面上就无法实施,无论是经济纠纷还是相关的经济案件都无法绕过私人的审理程序。
最重要的一点是经济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成为规范人们经济行为的准册,如果没有了私人对于经济法规的遵守,那么经济法就只能停留在静态的理论层面了。
(3)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经济法的公共实施是互相牵制,相辅相成的,统一于经济法的实施,无论是哪一个层面都不可以缺失,无论是少了私人实施还是公共实施都会造成经济法实施的不完备,都会导致经济法预定的目标和意义无法实现。
3、如何完善经济法的实施
3.1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独立性
这是经济法实施的关键条件,也是实现法治的根本要求,“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独立的权威以对政府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约束的时候。”
(1)经济法实施机构的预算要独立保证,每年国家应直接从国库调拨固定资金作为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物质保障,从经济物质层面上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的独立,那么随之经济法的实施也能独立。
(2)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是一个专门的经济法实施机关,保证经济法实施机构只负责经济法的实施,不交叉与其他事物。
例如经济法实施机关中的反垄断法机关,该机关是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代表,为了保障反垄断机关能够切实的执行反垄断法的实施,就应保证其独立的地位,严禁其其他社会利益相牵扯,保证经济法实施的独立性和单一性。
(3)保证经济法下隶属行政机关的实施机关的独立性,不断强调它们与一般的行政机关的差别,保证其单一性和独立性。
3.2建立起经济法实施的科学分工制度
我国的经济法实施机构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之间以及各机关内部一定要科学分工,科学地分工更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就它们之间的分工来说,可分工如下:行政机关通过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实施经济法;而司法机关则主要通过对违反经济法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实施经济法,就它们内部分工来说,行政机关内部各职能机关各负其责地实施经济法,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计划法的实施,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负责财政法税法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法银行法的实施。
3.3完善经济法的实施程序
经济法是国家和政府用以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其实施的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
经济法的实施一定要按照一套严禁的程序实施,程序使国家经济法的实施更加有法可依,能有效地防止国家和政府权利的滥用,实现经济的法制。
3.4切实提高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
经济法的实施依靠一定的主体。
单独的经济法是不能够自行的,经济法的实施一定要要依靠外在的主体去推动执行,同时这些主体的地位是否独立,素质是否高,主体的构成分工是否合理科学,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效果。
施法人员素质的好坏可以直接决定经济法实施结果,越是高素质的施法人员就会拥有更好好的法律实施。
所以,要想完成好经济法的实施就要切实提高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
4、结语
经济法的实施从很大程度上依赖着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无论是私人实施还是社会实施,都是经济法得到有效实施的主要内容与有效途径,两者在整个经济法实施中占据这不可替代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
做好经济法实施的工作,就一定要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实施机构和机制,提高经济法实施人员的整体素质,打破当前实施的种种局限,最终实现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提升我国的经济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昌麒,应飞虎.《论经济法的界限》.《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法律出版社.
[2]王保树,李新新.《经济法》.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2版),2001.
[3] 马洪.《经济法概论》.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2版),2000.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五
摘要:
经济法主要负责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违法行为主要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实际生活中,个人诉讼与社会诉讼是并存的,但主要的还是依靠国家强制的公共法律诉讼的社会诉讼。
当然,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都在经济法实施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缺一不可。
关键词:
经济法;社会实施;私人实施
经济法的概念提出于20世纪的80年代,在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经济法应运而生。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经济法保障了市场经济有序的发展。
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社会的发展过渡中的一种补偿,各种社会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
因此,对中国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进行充分的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它是保证中国经济向着良好的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巨大动力。
一、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是指企业或者社会乃至个人参与到经济法律的执行以及司法与法律的监督之中,目的是为了维护及实现自身的民事权益。
其中最为常见的参与方式就是民事诉讼和仲裁,另外,还有一种非常常见的参与形式为消费者的集体抵制。
1、经济法中的私人
经济人假设是经济学中最大的假设前提,这也是经济法中私人的角色,该假设具有利己性的特点,同时也是理性的。
经济法中的私人尽最大的努力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在捍卫自身利益方面也是努力的争取,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的最大动力是由于利益的存在,这已经超出了利己特性,而且也是私人在社会活动中的一种本能,本身就是为了利益而来,私人首先会做好充分的权衡与准备工作之后再参与经济法的实施,利用自己的经验以及掌握的知识来判断作为或者不作为更有利于保护自身的权益。
但是由于私人在知识结构方面并不全面,以及受到个体偏好或者社会环境的影响,私人的判断未必就是最佳的决策,这种理性与利己的主观性较强。
所以,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中,政府应当多加激励和指引,进行有效实施。
2、私人实施的必要性
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除了维护自身的个体利益以外,同时也会维护到社会公共的利益。
又由于法律的社会实施是存在其自身缺陷的,所以也给私人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范围,私人实施不仅可以补充社会实施的不足之处,还能够有效的监督经济法的实施,尤其是一些知识面较广,专业知识富足的个人与社会组织可以提出很多良好的建议,督促的作用也非常的明显。
二、经济法的社会实施
经济法规范的是整个市场中各个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主要是为了带动整体市场经济水平的稳步提升。
起到经济法规范社会调整的功效。
1、公益诉讼与单独诉讼的区别
通常来说,个体单独诉讼主要是在经济法的私人实施的情况下发生的,集体的公益诉讼发生的范围属于社会实施范畴。
提起集体公益诉讼,针对的是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当然,该权益必须为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原告个体不一定受到被告所作所为的侵害,提出诉讼请求的时候可以以公众集体权益维护者的身份,通过法律来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公益诉讼是为了帮助受害者维护其权益,另一方面使侵害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并且起到警示的作用。
2、公益诉讼的理论缺陷
公益诉讼在现阶段的归属还不是很明确,争议较大,部分人认为它属于私人实施,另一部分人认为它属于社会实施。
一些学者认为,集体公益诉讼大部分情况下是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发起的,并且,中国目前使用的法律程序是民事诉讼,所以,这样看来公益诉讼应当属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事实上,除了公与私两种身份的形式可以发起集体公益诉讼以外,还有其它的可能。
个人或者这些社会组织不论其社会身份角色与社会功能,都是依照社会契约组织起来的,参与法律实施时的身份是社会公众权益的维护者,同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不可以依据个人偏见归属于经济法的私人实施。
此外,在颁布实施刑事诉讼法之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受理的方式也是民事诉讼。
很显然,行政诉讼并非民事诉讼的内涵概念,它只是暂时替代其使用的。
同理,在专门的集体工艺诉讼程序法设立之前,公益诉讼暂时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并不能将其作为归属于法律私人实施的理由。
三、如何完善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相辅相成,并且互相牵制,经济的实施效果不能离开其中的任何一种实施办法。
1、完善经济法实施程序
法律是国家的管理层约束社会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手段,经济法指的是国家在经济方面的干预,与国家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
经济法的实施应该建立在一定的实施程序之上,应做到依法行事。
经济法的实施能够减少或防止政府对于权力的滥用现象,实现市场经济的法制化。
2、经济法实施主体的独立性
公益诉讼的发起人需要有更多专门化的机构来承担,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引进社会上的优秀人士的加入,国家负责单独预算,并且与行政机关相互分离,在公益诉讼发起的时候,这些机构需要站在公益的角度,不与诉讼本身之间涉及到利益矛盾,使机构具有单一和独立的特性,同时,还应该对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审核,加强机构工作人员的自律性,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
结束语:
经济法的私人实施和社会实施之间的区别较大,应在诉讼的程序上对这两种实施方式进行完善,要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就必须要对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进行充分的了解,以满足不同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从而构建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邢琳,陈丽琴,张雪菲等.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J].中国市场,2015,(46):27-28.
[2]米石磊.经济法的私人实施与社会实施[J].科教导刊-电子版(中旬),2015,(3):126-126.
[3] 沈显武.经济法的社会实施与私人实施[J].现代营销,2016,(3):192.
经济法的社会实施论文 篇六
现代经济社会中,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很多社会主体都开始意识到企业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只是作为一个经济团体。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中不单单要求企业需要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而且应该承担部分社会责任。经济法视野下,应该保证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基础上不会对社会其他主体利益造成损害。为此下面笔者针对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讨论准绳,全面、深入分析经济法规制的企业社会责任。
一、经济法规制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内容
(一)内部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的内部社会责任也就是企业对于员工的责任,员工是企业中活跃度最高的劳动力因素,是支持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最为重要的利益相关方。而且,员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中流砥柱,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为企业发展奉献自己最大的力量,因此企业也应该自觉承担为员工进行职业规划,促进员工自身发展的社会责任。比如,企业应该为员工提供一些专业技术能力培训,为员工多提供一些发展平台和机会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二)外部社会责任。经济法视域下,企业外部社会责任通常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对消费群体的社会责任。企业发展和消费群体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消费群体是现代企业非常重要的利益相关体,同时也是最终接受企业服务或者企业产品的人,是企业最终的经济效益来源。然而因为个体的力量较为薄弱,而且分布较为分散,因此在社会经济链条中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②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一般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通常包括恪守诚实信用、确保交易安全以及履行债务责任等方面。不管是企业,还是债权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系中都是平等地位。交易相对方或者银行作为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单单会直接关系到自身效益,同时对于经济市场的稳定以及诚实信用都会造成很大影响。
(三)泛社会责任。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会不断消耗各种社会公共环境资源,在这个过程中很可能会破坏环境资源,因此企业一定要承担起保护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因为保护自然环境及资源会直接关系到炎黄子孙后代的事业,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范及标准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自然环境,不断提高企业环保水平,将企业发展对于环境资源带来的额外负担尽量降至最低。
二、经济法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统一性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充分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其本质特征,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法的实质价值其实是相同的。法的基本价值定义就是满足人们对于法律客观属性的需要,法的价值是研究法的重要基础,法的价值目标是人的需求,而法律是重要载体。因此价值具备一定的主观色彩。同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和企业社会责任保持相同,经济法主要是立足于经济发展角度上调整、干预、管理各种社会公共性经济活动的所有法律法规总称。经济法中凡事都立足于公众利益,以社会本位为主要核心思想,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进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企业作为一个营利组织,虽然最先考虑的是自身的生存以及发展,然而如果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一定要站在社会本位的角度上来思考。其次,经济法是企业落实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途径,企业社会责任体现了道德义务以及法律义务,经济法作为法律义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社会责任兴起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社会责任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依据。
三、经济法下不断完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健全的诚信体系,鼓励企业自觉、主动承担责任。不管是制定什么政策,一定要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尽可能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而且应该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尽量做到将微观经济管理理念转变成宏观经济管理理念,引导企业社会责任慢慢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其次,相关的经济立法应该进一步整合市场监督管理体制,适当提高企业做出违规、违纪等行为的法律成本,而且应该把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之一,如果企业能够自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可以给予减税、优惠贷款等相关奖励政策,进而营造出一种有序、诚信的市场运行环境。
(二)将政府职能具体化,大力推广信息披露机制。政府部门、立法部门是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部门。在《经济法》立法原则下,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积极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而且应该严格按照标准求职简历中查找合适的,浪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简历共享平台模式却能弥补这一弊端。
第一、在人数上就占了很大优势,我们只是针对大学生们的简历,减少了大量的社会人士投放简历带来的简历堆压这一困境。
第二、大学们将自己的简历投放到共享平台上,可以自行设定想要去的行业,并且管理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将合适的简历推送给企业,这样就避免了大学生们求职处于被动状态。当然如果没有收到面试通知的大学生求职者们,系统管理员都会在一个周期之后给予回复。
第三、很多企业都会有简历浪费,大学生们的简历不能重复的利用等现象。而我们共享平台最大的特色就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共享一份简历,而在在实际中大学生们则必须要投递两份简历才行。目前,许多企业发布招聘通告,企业都会收到来自各地的求职者的信息和简历。然而现实是残酷的,通过多重的考核,最终企业只会留下几个符合企业自身的特性的求职者。但我们又不得不面对一个问题,企业筛选下来的那些求职失败的简历,又该怎么处理。虽然有些求职者这次求职是失败的,但不代表这些求职者一无是处。他们有可能只是不符合该企业的企业文化、价值观等各种因素。在他们当中,仍然有很多符合其他企业的人才。因此,简历共享平台提供了这个服务,将企业筛选下来的“废才”共享给其他企业,进行“废才”多用的处理。
简历共享平台实际上也扮演了猎头功能说到猎头,大家应该很熟悉。意为物色人才的人,是帮助优秀的企业找到需要的人才,这个词另外的说法叫做高级人才寻访。此共享平台就是给企业筛选出合适的求职者,然后将简历推送给企业。这样就减少了企业在众多的求职者简历中筛选所花费的人力和时间,提高了企业的招聘效率。例如企业要求大学生求职者必须要有实习经历,我们可以通过筛选,将没有实习经历的求职者简历直接屏蔽,然后简历内容丰富并且含有实习经历的学生简历就共享给所需企业。
为合作企业建立人才储备库
调查得知,有58。45%大学生们都会遇到这样的一个现象,当面试或者最终没被录取的时候都会收到这样的一条信息。主要是你的简历已经收录到了我们公司的人才储备库。但是无论从企业还是求职者,大家都明白这只是拒绝你的一个理由。现实中的企业也不会真的去建立这样一个人才储备库,因为人才是需要实时更新的,并且企业没有那个精力去打理这样的一个储备库。简历共享平台就可以为合作企业建立一个短暂并且流动性的人才储备库。根据企业的要求,保留符合企业要求的求职者的简历,但是在短时间内又没有招聘指标的计划,一般保留的期限在1 个月到六个月之间。流动性就是人才储备库一个周期内进行更新,避免企业筛选的人才陈旧。
四、简历共享平台模式建立初期的潜在问题
(一)企业与学生的来源问题
无论是从企业还是学生的角度来看,要获得对方的信任。这也是平台构建初期最担心的最为困难的一个问题。简历共享平台只是一个桥梁,如果没有他们两者或者两者其中的一个,最后导致平台只是一个摆设,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作用。所以提高平台的知名度以及信任感也是重中之重。
(二)初期平台竞争力比较弱
平台模式的目标客户只是大学生,相比较其他的大型的求职网,知名度低,成熟期晚,后台运作力量比较弱,社会认可度不高也是我们创建初期的困境之一。初期建立时规模比较小,团队力量有限,不能很快地满足后台运行的需求。
五、总结
从各方面来看,此模式的特色和创新势必会给简历共享平台带来很大的优势。虽然在创业初期也会遇到各方面问题,但是无论从政府的支持还是从项目模式的可行性以及前景而言,都是可观的。在团队建设方面,成员都是富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探索创新的能力,可以完成简历获取、统计、筛选、分类、反馈等一系列工作。本平台是一个服务于大学生的求职共享平台,为了提高企业获取人才和大学生们求职的机率,加强求职者与企业之间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