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现状调研报告【优秀3篇】

时间:2019-07-05 03:15:23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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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现状调研报告 篇一

近年来,刑事和解在解决刑事案件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刑事和解办案现状,并探讨其优点和存在的问题。

调研结果显示,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相比传统的审判程序,刑事和解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完成案件审理和解决纠纷,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此外,刑事和解还能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得司法资源得以更好地配置和利用。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刑事和解可能会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在和解过程中,被告人可能会面临对其权益的侵害,如不公正的协商、强迫和解等情况。其次,刑事和解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由于和解的过程往往缺乏公开和透明,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判决和解决结果。再者,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刑事和解相对于传统的审判程序而言,可能会使公众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降低法律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建议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加强监督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和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监督和指导刑事和解的实施,并确保和解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同时,公开和透明是刑事和解的关键。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刑事和解过程的监督和公开,使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案件的解决过程。此外,还应加强对刑事和解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刑事和解的认知和理解,增加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综上所述,尽管刑事和解在提高办案效率方面有一定优势,但仍然需要在保护被告人权益、保证公正和提升法律权威性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现状调研报告 篇二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刑事和解的办案现状,并从法律、社会和经济等多个角度探讨其优缺点。

调研结果显示,刑事和解在解决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刑事和解能够提高办案效率。相比传统的审判程序,刑事和解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解决纠纷,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其次,刑事和解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在和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再者,刑事和解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当事人的个别化需求。通过和解,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达到双方共赢的效果。

然而,刑事和解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刑事和解可能会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性。在和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弱势当事人的权益受损、不公正的协商以及和解结果的不公正等情况。其次,刑事和解可能会导致法律权威的削弱。相对于传统的审判程序,刑事和解可能会使公众对法律的权威产生质疑,降低法律的威慑力和约束力。再者,刑事和解的实施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如协商能力不足、当事人不配合等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建议加强对刑事和解的监督和指导。法院和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刑事和解的实施,并确保和解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同时,公众对刑事和解的认知和理解也需要提高。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刑事和解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刑事和解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此外,还应加强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在提高办案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仍然需要在保护当事人权益、保证公正和提升法律权威性等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现状调研报告 篇三

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现状调研报告

  2006年10月31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全省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正式文件。对此规定,我院认真组织了学习、研究,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结合个案情况予以正确把握执行。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

  从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案件308件443人,经过审查,批捕262件385人,不捕 46件58人,其中,我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据《规定》,对故意伤害5件5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捕的决定,公诉部门共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318件456人,经过审查,提起公诉262件368人,不诉23件40人,对其中18件18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诉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案6件6人,盗窃案 3件3人,故意伤害案7件7人,非法拘禁案2件2人。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

  省院的《规定》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院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着重采取以下举措,确保刑事和解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院要求干警认真学习领会省院的《规定》,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丰富内涵,更新执法理念,更主要的是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立足促进社会和谐来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

  (二)掌握原则,正确适用刑事和解

  我院严格按照《规定》,掌握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真正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一是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已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改变强制措施。如赵××故意伤害案:2007年3月5日零时许,赵××听到其胞兄被人打后,怪罪

于事发现场的夜宵摊老板张贻权,并对张贻权拳打脚踢,将张贻权殴打成轻伤。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赵××不批准逮捕。

  二是可诉可不诉的则不诉。如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案件,要按照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原则,积极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处理,依法决定不起诉。如周××交通肇事案:2006年10月21日晚9时30分,未取得驾驶证的周××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湘n11860号跃进牌货车从前后停有车辆的**县江口镇彭红辉饭店门口一侧的公路上起步左拐驶出,恰遇未取得驾驶证的谢壹樟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嘉爵125型二轮摩托车搭乘2人迎面驶来,周××避让不当,往左行驶,横占道路,而谢壹樟技术生疏,惊慌失措,导致两辆车相撞,从而造成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的3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谢壹樟属重伤,舒孝冲属轻伤,石泡属轻微伤,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书认定,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周××对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

  三是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如张××故意伤害案:2001年1月的一天,被害人谢××、谢×等人到张××家问其要帐,因张不肯还帐,双方发生争执,谢××等人将张××打伤。同月31日19时许,张××纠集其弟弟张×(已判刑)及本县桥江镇青年奠××等7人持持砍刀、柴刀等凶器来到本县谭家湾镇深子湖村,发现被害人谢××、谢×在一起看录像,张××一伙听后即对谢××、谢×一伙乱砍,直到二人被砍倒后才罢手。谢××被砍伤头部、左肩部、左手腕、左小腿,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我们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情节较重,应依法提起公诉。我们将双方刑事和解协议移送县法院,依法提起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区别方式,确定刑事和解的启动

  按省院的《规定》,刑事和解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

  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包括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或者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通过这一方式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他们提交刑事和解协议书后,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如2006年4月23日上午,向×在没有取得正式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轮式拖拉机由本县桐木溪乡南村驶往水东镇,上午10时30分左右驶至本乡寅角四村地段时,向×为避开路上行人而使用紧急制动,由于下雨路面湿滑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半悬空驶向道路左侧,将正在道路左侧行走的被害人贺林芝撞倒,被害人贺林芝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案发后,向×于2006年4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向月的刑事责任。我们审查后,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

  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和解,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单位派员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以及其他机关和单位在职权内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当事人提交刑事和解调解书后,亦予以从轻处理。如2007年8月25日,龙潭镇村民陈×在该镇旭日酒店门口因小事被害人李余星发生争吵,李余星随陈×来到其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陈×顺手从厨房台板上操起一把菜刀把李余星的头部剁伤,经鉴定,李余星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县龙腾法律服务所调解,由陈×赔偿李余星8千元,双方达成和解。该案由公安机关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我们依法对陈俊作出不捕决定。

  第三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和解条件,而双方当事人此前没有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告知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依照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开展刑事和解。如陈××故意伤害案:2006年4月,陈××向唐某索要在5年前唐某打伤其父亲所花的住院医疗费,遭到唐某拒绝,陈××气愤不过,持刀将唐某砍伤。今年1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审查认为本案系轻微刑事案件,且双方当事人是同村村民,采取刑事和解方式可缓解双方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办案人员专程赶赴140多公里远的北斗溪乡林果村,告知当地村委会和当事人双方刑事和解的具体内容,要求村委会干部配合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和解。通过办案人员和村干部劝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握手言和。此后,我们依法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固然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虽然省院有了明确《规定》,但与其他新制度的创设一样,具体适用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一)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制约。

  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理念是一种国家本位的价值观。在这种刑事司法理念下,犯罪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所侵犯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国家利益;刑罚作为公权的组成部分,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只能由国家进行,而不允许和解。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公众出于对社会安全的期望,对犯罪人一般深恶痛绝,希望严厉处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社会公众能否接受是一个重要问题。另外,当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政法部门少数人的思想中亦存在观念性障碍。特别是侦查机关对一起刑事案件的侦破,不可否认的要投入一定的司法成本,如果检察机关建议撤案或不捕、不诉,在一定程度上侦查机关难以接受。

  (二)刑事和解法律效力不明确。

  现行刑事立法对刑事和解规定的不明确,使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缺少依据。刑事和解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协议,不能像其他刑事裁判一样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觉履行,不会被强制履行。此外,真实自愿的和解协议因时间、情况的变化,在履行中可能会出与无力履行、消极履行、恶意不履行等情况。现行法律对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的保障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刑事和解的适用。

  (三)现行一些制度制约了刑事和解的适用。

  一是检察工作考核指标之一的不起诉率制约了刑事和解的适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率作出了控制,使得办案单位不得不考虑指标问题,致使许多刑事和解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进入公诉、审判程序。并且,《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诉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这就将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能性排除在公诉案件之外,成为刑事和解制度引人实践操作的一大制约因素。二是刑事和解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监督机制。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还遇到一个技术性难题,即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作出科学的评估,也缺乏相应的对其监督机制。

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现状调研报告【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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