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 篇一
学籍管理是中小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学生的学习权益、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的出台,为学生学籍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本文将从学籍管理的目标、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学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全面发展。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在学生入学、转学、升学、毕业等重要节点上,对学生的学籍进行准确、完整的记录和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学校可以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变化,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同时,学籍管理还可以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校园秩序的维护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籍管理的内容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籍变动管理、学籍使用管理等。学生档案管理是学籍管理的基础,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学籍变动管理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转学、升学、退学等情况的管理,学校要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籍变动,确保学生学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学籍使用管理是指学校对学籍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要求学校制定学籍使用规定,规范学生学籍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保护学生学籍的安全和隐私。
学籍管理的实施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的共同努力。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教师要积极参与学籍管理工作,及时记录和反馈学生的学籍信息,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家长要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及时提供学生的相关信息,与学校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学生要自觉遵守学籍管理规定,保护自己的学籍安全和隐私,积极参与学校的学籍管理活动。
总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的出台,为学生学籍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学校、教师、家长和学生要共同努力,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全面发展。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学籍管理,才能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平台,培养他们健康、自信、有责任心的公民。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 篇二
学籍管理是中小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学生的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升起着重要作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的出台,为学生学籍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本文将从学籍管理的重要性、问题和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学籍是学生在学校内的一切活动的记录,包括学生的入学、转学、升学、毕业等重要节点。学籍管理可以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变化,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同时,学籍管理还可以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校园秩序的维护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和有效实施对于学生的成长和教育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学籍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记录、查询和分析等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其次,学生学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学校在学生的转学、升学、退学等情况上的记录和处理不够及时和准确。另外,学籍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学校对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还不够完善和细致。这些问题都制约着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提升。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对策。首先,学校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学籍信息的全面录入、查询和分析。其次,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的提升,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另外,学校要完善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此外,学校还可以开展学生学籍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和家长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参与度。
总之,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的出台,为学生学籍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学校要认识到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性,解决学籍管理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提高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学籍管理,才能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平台,培养他们健康、自信、有责任心的公民。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 篇三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