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校拾金不昧表扬信 篇一
尊敬的XXX校校长:
我是XXX小学的一名学生家长,我写信给您是为了表扬我孩子所在学校发生的一件令人感动的事情。
前几天,我孩子在学校的操场上捡到一笔钱。据我孩子回忆,那是一张人民币100元的纸币。虽然这对于我孩子来说是一笔不小的金额,但他并没有心存私欲,而是将钱交给了学校的值日老师。值日老师得知此事后,立即向我孩子表示了肯定和鼓励,并将此事向学校的其他老师进行了通报。
我很欣慰地看到,学校对于这起拾金不昧的行为给予了高度重视。校长老师们纷纷对我孩子表示了赞扬和表扬,并举行了一次特别的致谢仪式,将他的行为作为学校的典范进行了宣传。在这次仪式上,校长亲自为我孩子颁发了一份荣誉证书,并对他的行为进行了肯定和鼓励。同时,学校还组织了一次班级会议,让我孩子向同学们分享他的经历和感受,以激励其他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我深感这次表扬对于我孩子的教育意义重大。通过这次经历,我孩子明白了拾金不昧的重要性,懂得了如何正确处理金钱问题,培养了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同时,学校的表扬也增强了我孩子的自信心和责任感,激励他将来更多地为社会做出贡献。
我衷心感谢学校对于这起拾金不昧事件的高度重视和肯定。我相信,在学校的正确引导下,我孩子将会成为一个有道德、有责任心的公民,并将这种美德延续下去。
最后,我再次向学校表示感谢,并希望学校能够继续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更多拾金不昧的好孩子。
此致
敬礼
XXX小学学生家长
小学学校拾金不昧表扬信 篇二
尊敬的XXX校校长:
我是XXX小学的一名老师,我写信给您是为了向您汇报我在学校所目睹的一起令人振奋的拾金不昧事件。
前几天,我在学校的操场上看到了一名学生捡到了一张人民币100元的纸币。我立即上前询问这名学生,并了解到他是XXX班的学生。这名学生告诉我,他发现了这张钱后,立即意识到了拾金不昧的重要性,决定将钱交给学校。我对于这名学生的行为感到非常欣慰和鼓舞,并立即将此事向学校的其他老师进行了通报。
我很高兴地看到,学校对于这起拾金不昧的行为给予了高度重视。校长老师们纷纷对这名学生表示了赞扬和表扬,并举行了一次特别的致谢仪式,将他的行为作为学校的典范进行了宣传。在这次仪式上,校长亲自为这名学生颁发了一份荣誉证书,并对他的行为进行了肯定和鼓励。同时,学校还组织了一次班级会议,让这名学生向同学们分享他的经历和感受,以激励其他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起拾金不昧事件对于学校的道德教育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学生们通过这次事件,认识到了拾金不昧的重要性,懂得了如何正确处理金钱问题,培养了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这名学生的行为也激励了其他学生,让他们在面对类似情况时能够积极行动,传递正能量。
我在此向学校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学校对于这起拾金不昧事件的重视和肯定。我相信,在学校的正确引导下,我们的学生将会成为有道德、有责任心的公民,并将这种美德传承下去。
最后,我再次向学校表示感谢,并希望学校能够继续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更多拾金不昧的好孩子。
此致
敬礼
XXX小学老师
小学学校拾金不昧表扬信 篇三
2017小学学校拾金不昧表扬信范文
学校拾金不昧表扬信【一】
非常感谢五年(2)班马霖同学,又为我校文明建设锦上添花。
XX年3月14日,五(2)班马霖同学在回家的路上,捡到一部高档手机。马霖同学看着精美的手机并没有动心,她考虑到失主在丢失了如此贵重的手机后,一定会非常着急,她在原地等了很长时间没有见到失主,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她把手机带回了家,她相信失主一定会打电话联系的。
回到家后不久,失主来电话,约定时间和地点把手机返还给失主。失主对失而复得的现象非常意外甚为感激,通过电话联系学校,表示了深切的感激之情和由衷的敬佩之意,并对我校学生的良好道德品质给予了高度评价。
她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我校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展现了我校学生的高尚品质和良好的社
会公德,是我校抓文明习惯养成教育的典型结果,是雷锋精神的延续。红旗岭三小大队部
学校拾金不昧表扬信【二】
表 扬
2017年2月15日下午,古典式摔跤队的xxx、xxxx同学在柔道、拳击训练馆附近拾到人民币若干元。面对现金的`诱惑,xxx、xxxx同学却没有动心,及时交给学生科值班老师,让值班老师协助寻找失主。
这种拾金不昧的行为充分体现了我校师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展现了我校师生的高尚品质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同时这种拾金不昧的行为也是对我校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的肯定!他们是我们学校的骄傲!特此通告表彰。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里,xxx、xxxx能这样拾金不昧确实是难能可贵,希望我们全校同学们从这两位同学的手中接过拾金不昧这粒种子继续相互传递,让传统美德在这里继续发扬光大,开出更美丽的花朵!在此号召全校的学生向他学习,学习他们这种拾金不昧的优良品质,将文明习惯养成教育内化为自身素质的提高,成为优秀的社会栋梁之材。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