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主管部门:
您好!我是被处罚方,对于您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我深感不服并且对其事实和依据提出质疑,特向您提交本答辩状,并请您予以审慎考虑。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于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深刻的了解和遵守。在本次行政处罚案件中,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真正适用于我的行为,我对此提出质疑。我认为,您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该认真审查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并且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违法行为。然而,在您的处罚决定中,并没有详细说明我的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我的违法行为。因此,我要求您重新审查我的案件,并提供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您的处罚决定。
其次,我对于您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严重性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有机联系,具有合理性和适度性。然而,在您的处罚决定中,您并没有充分考虑我的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也没有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定处罚的程度。相反,您对我的处罚过于严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要求您重新评估我的违法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和适度的处罚决定。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对于您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您应当依法履行您的职责,尊重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然而,在您的处罚决定中,您并没有充分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充分听取我的意见和申辩。因此,我要求您重新审查我的案件,并确保您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总之,我对于您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质疑,并且要求您重新审查我的案件。我相信,在您的审查中,您会发现我的违法行为并不成立,或者您会对我的处罚做出合理和适度的决定。希望您能够公正、客观地审查我的案件,并做出符合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的决定。谢谢!
此致
敬礼
被处罚方
日期:
行政处罚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林业局 地址:区劳动南街43号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 务:局 长
被答辩人:_____,男,汉族,现年60岁,小学文化,农民。 住址: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男,汉族,现年27岁,初中文化,农民。 住址:__________
关于被答辩人_____、_____不服答辩人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___号、第056号《甘肃省林业行政决定书》提起的行政复议请求,做如下答辩:
一、违法事实
20____年2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____镇____村九社,有人要拉运木材到兰州出售,车号为甘G-_________号,要求我局派人前往查处,随后我局派稽查人员到张肃公路巡查。于当日下午在新墩镇高速公路路口将该车辆查获,经调查,_____、_____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雇用甘G-14738号汽车拉运原木(白杨木)20.9m³(其中_____18.365m³,_____ 2.535m³)运往兰州出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运输合同、木材检尺清单,货到兰州的联系方式,证明当事人从事木材运输活动的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3、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实物和运输工具。
二、被答辩人主张不明确,应驳回复议请求。
三、答辩人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56号、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___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
1、主体合法
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法律授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涉嫌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
2、程序合法
本案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等程序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合法。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答辩人对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供认不违。
4、适用法律得当。
被答辩人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一款规定,没收被答辩人的全部木材,符合法律规定,使用法律条款适当。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对被答辩人作出的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56号、甘林罚书字(20____)第0___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合法的。
四、答辩人主张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_____人民政府
答辩人:______
二○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二份;
2、客体证据、事实证据、程序证据、法律法规证据等合计32份,详见《证据目录单》。
行政处罚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____县____区经济局。
所在地址____县____镇____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____,局长。
因上诉人章____不服____区人民法院(20___)___行初字第____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局和各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而非行政领导的关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千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我局负责管辖____区行政范围的十三个村委会,虽不是乡建制,但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是明确的。在管理过程中只能而且必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村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不是行政命令。这种指导和支持是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与政府机关上下级之间的指导、指示有区别。
二、上诉人是否应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的事项,我局无权干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____村委会完全有权利对上诉人的村民福利待遇问题进行决定。
三、此案不属于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____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正确的。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县____区经济局
(公章)
20___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