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实用3篇】

时间:2012-07-07 07:42:4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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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篇一

教师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它对于规范教师的行为、保障教师权益、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进行了最新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求。本文将针对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进行全文解读,以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共计八章六十五条,全面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教育和培养、教师队伍建设、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奖励和惩处、教师工资和福利、教师保护和支持等方面的内容。其中,第一章明确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要求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二章规定了教师教育和培养的基本要求,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师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第三章强调了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培养,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第四章规定了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和标准,要求教师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教师职业。第五章明确了教师奖励和惩处的原则和方法,既要给予优秀教师充分的荣誉和奖励,也要对违法违纪的教师进行相应的惩处。第六章规定了教师工资和福利的保障措施,要求教师工资应当与其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相适应,教师福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第七章强调了对教师的保护和支持,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积极关心和支持教师的工作,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第八章规定了教师法的实施时间和法律责任,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各项职责,确保教师法的有效实施。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出台,对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影响。教师法的修订不仅为教师提供了更好的权益保障和发展空间,也为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持。因此,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深入学习和宣传最新修订的教师法,切实履行教师的职责和义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积极贡献。

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篇二

教师法的修订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它对于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共计八章六十五条,包括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教育和培养、教师队伍建设、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奖励和惩处、教师工资和福利、教师保护和支持等方面的内容。本文将重点解读其中的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最新修订的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权益和利益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公开批评、建议和投诉学校的决策和管理行为,有权依法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同时,教师也有义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这些规定的出台,为教师提供了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空间,有助于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其次,最新修订的教师法强调了教师教育和培养的重要性。教师是育人的重要力量,他们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师德修养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素质和发展。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师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这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教师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条件。

最后,最新修订的教师法强调了教师的保护和支持。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工作应当得到充分的关心和支持。教师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要积极关心和支持教师的工作,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教师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应得到及时解决和支持。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师的整体素质。

总之,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对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深入学习和宣传最新修订的教师法,切实履行教师的职责和义务,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积极贡献。

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篇三

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生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得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行政处罚;造成损害原,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得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分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得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分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权,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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