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一审判决,特向贵庭提起上诉,请贵庭依法审理。
案情回顾:
我于XXXX年X月X日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XXXXXXXX职位。然而,在我工作期间,被告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我应得的工资,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多次向公司提出申诉,要求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但公司置若罔闻。鉴于此,我不得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获得了仲裁裁决,被告公司被要求支付我拖欠的工资和社保费用。
然而,被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经过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支付的工资并未违反劳动法规定,并未违约,因此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对一审判决不服,现向贵庭提起上诉,并请求贵庭重新审理此案。
上诉理由: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工资。然而,被告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我应得的工资,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仲裁裁决已经确认了我拖欠的工资和社保费用,并判决被告公司支付,但法院在一审中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导致了判决的错误。
其次,被告公司提出的辩护意见未能合理解释公司未支付工资和社保费用的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公司未缴纳社保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一审判决对我提供的证据未作充分审查,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我在仲裁和一审过程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公司未支付工资和社保费用的事实。然而,一审法院对这些证据未能充分采信,无视了我的权益。
因上述理由,我请求贵庭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我拖欠的工资和社保费用。
特此上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XXX,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一审判决,特向贵庭提起上诉,请贵庭依法审理。
案情回顾:
我于XXXX年X月X日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XXXXXXXX职位。然而,在我工作期间,被告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我应得的工资,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我多次向公司提出申诉,要求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但公司置若罔闻。鉴于此,我不得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并获得了仲裁裁决,被告公司被要求支付我拖欠的工资和社保费用。
然而,被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诉讼。经过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支付的工资并未违反劳动法规定,并未违约,因此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对一审判决不服,现向贵庭提起上诉,并请求贵庭重新审理此案。
上诉理由: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工资。然而,被告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我应得的工资,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严重违反了劳动法规定。仲裁裁决已经确认了我拖欠的工资和社保费用,并判决被告公司支付,但法院在一审中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导致了判决的错误。
其次,被告公司提出的辩护意见未能合理解释公司未支付工资和社保费用的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公司未缴纳社保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一审判决对我提供的证据未作充分审查,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我在仲裁和一审过程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公司未支付工资和社保费用的事实。然而,一审法院对这些证据未能充分采信,无视了我的权益。
因上述理由,我请求贵庭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我拖欠的工资和社保费用。
特此上诉。
原告:XXX
日期:XXXX年X月X日
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 篇三
(个人)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同上)
上诉人 一案,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年度)
字第 号刑事 ,现因不服该 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上诉人
不服原审裁判,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原裁判,或者要求变更
原审裁判,或者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
上诉理由:(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认定事实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有哪些错误,并阐述否定或变更原审认定的事实根
据和证据。
2、适用法律方面,具体提出原审裁判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及有关定性、量刑的不当之处,并论证原
审裁判应予变更或撤销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诉讼程序方面,具体提出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作出裁判的过程中有那些违反诉讼程序之处,并指
出纠正的法律依据。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 …… 余下全文
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 篇四
答辩人:浙江x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x区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答辩人:黄,女,1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区路号。
答辩人就黄提起上诉一案,特简要答辩如下:
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正确,并不存在“刻意回避”。
上诉状开始部分认为,一审判决刻意回避了本案的关键性事实,一为格式合同,二为是否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义务。上诉人的这一说法,不仅不符合事实,而且本身就歪曲了事实。
本案的关键性事实是什么?无疑是合同中双方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及履行情况,一审判决书第4页第一大段表明,其在事实认定部分就该关键性事实不仅没有回避,而且进行了全面而正确的认定,又何来“刻意回避”之说呢?
上诉人在这里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份由答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这一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该合同文本是由浙江省建设厅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其中相关条款都是双方经过协商确定,上诉人全部认可的。一审不仅没有回避该合同,而且紧密围绕该合同的约定与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与判决,完全正确。
同时,上诉人在这里认为,答辩人的义务是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这一说法本身也是完全错误的,因与合同约定不符。《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出卖人义务是,“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即出卖人的义务仅是及时报送资料,而不是“完成交付权属证书”。
2、上诉状对于合同主要条款的理解完全错误。
被答辩人在第二部分认为“根据合同条款,可以明确得出,一旦被上诉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即20xx年xx月x日前)向上诉人交付权属证书,则上诉人可以选择退房,被上诉人必须接受”。这一说法如果不是理解错误,那就是对合同内容的故意歪曲。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在约定日期起6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才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约定,提供做证资料可以在交房后的第180天,政府审查做证一般要在60天左右,因而在“60天以后”拿到证书是正常现象。如果在这时间之后确定不能即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买受人才可以要求退房。本案中,在60天以后即20xx年9月1日以后,出卖人不是“不能交付”权属证书,而是已经于此前(20xx年5月24日)交付了房产证,于此后(20xx年10月28日)交付了土地证,根据约定,上诉人根本就无权要求退房,其上述说法完全是错误的。
3、上诉状中的其他说法也应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完全不能成立。
首先,上诉人认为没有交付土地证书就应当退房,这是明显不能成立的。其一方面认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的可以要求退房,另一方面,在上诉状中解释 “权属证书应当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本案中,房屋所有权证早在6个月内就已经交付了,其又认为土地证书迟延就可以退房,岂非自相矛盾?
其次,上诉人认为“出卖人不能按期交付全部权属证书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这也是完全不能成立的。《买卖合同》中根本就没有“不能按期交付全部权属证书”的约定,而只有“不能交付权属证书”的约定,“不能交付”与“不能按期交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无法做出权属证书,无法交付。与不能在特定时间内及时交付是不同的。上诉人一方面认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另一方面却对“”做了不符文字本意、不合通常理解的歪曲解释。可见,其标榜的原则与解释的行为又是自相矛盾的。
上诉状中“如果上诉人不起诉,被上诉人何时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并交付?”这一问,答辩人也可以很明确地回答:“同样的时间:20xx年10月28日”!
总之,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公正;被答辩人的上诉观点及理由,因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都完全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以法为尊,坚持原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浙江x有限公司
代理人:陈
20xx年3月10日
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 篇五
上诉人:唐XX,男,XXXX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671004539X,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小X文化,农民,现住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接官厅村。
上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收到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3)安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居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原判决事实不清。
原判决认定XX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居区会龙镇赵XX等九户村民签订了建房协议的事实是错误的。
事实上,与赵XX等人签订协议是吴X与王X,该协议并经公证。
原判决认定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进场施工的事实也是错误的。
吴X等人组织人员非法进行建筑活动的时间是2012年6月中旬。
3、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制止违法行为的动机还是错误的。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唐XX为达到敲诈XX建筑公司的目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实上,涛场公司是否存在都是一个疑问。吴X等人作为自然人,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随随便便找了一家建筑公司挂在自己的头上,生拉硬扯地“挂靠”,非发雕刻、使用公司印章,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实施建筑活动,并侵犯上诉人及上诉人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上诉人对吴X等人的这些行为进行制止,竟然成了犯罪动机,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4、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阻扰公司正常施工更是错上加错。
首先,施工是吴X等人,XX建筑公司是吴X等人冒用的,项目部是非法设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施工是非法的,这一连串行为都被原审法院认定为正常的,让人也是觉得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严重错误,除上述以外,建立在此基础上的错误还很多,认定吴X等受影响的施工时间错误、直接损失错误等等。
原判决证据不足。
原判决采用的(2)号证据——即《受案登记表》和(5)号证据——《到案经过》,足以证明吴X等人对上诉人故意陷害。
号证据表明:“2012年6月18日吴X报警:其在会龙镇保山街上赵XX等九家建房,以唐XX为首的人组织村民以阻碍施工的方式敲诈了自己12000元,请查处。”这能证明如下事实:一、吴X报案时间是2012年6月18日;二、建房是吴X等人;三、给钱是吴X本人。
号证据表明:“2012年6月18日吴X来报案称:以唐XX为首的人组织当地村民敲诈了万元钱。经初查,我所发现该事实发生,同日立案,并将嫌疑人传唤到派出所。”这能证明如下事实:一、吴X报案时间是2012年6月18日;二、本案立案时间是2012年6月18日。
其他证据证明:吴X支付款项的时间是2012年6月21日。三天之后发生的事,提前三天报案,除了故意陷害,怎么解释这一逻辑上的不可能?!其他证据还能证明:上诉人第一次被传唤的时间是2012年7月19日,而不是6月18日。即然受害人吴X报案称自己是建房人,自己被上诉人敲诈了万元,后来怎么成了建房的是XX公司,受害的也是该公司呢?
原判决没有阐述系列书证内容。
原判决书所列的(1)号证据书证(其中还包括公证文书),该证据明确表明实施房地产开发行为的是吴X、王X,与XX建筑有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这一重要事实,原判决竟然不作任何阐述。
(3)号证据——《立案决定书》与(5)号证据——《到案经过》自相矛盾。
号证据称立案时间是2012年7月19日,(5)号证据称立案时间是吴X报案的当日———即2012年6月18日。
原判决对(6)号证据内容不仅阐述不清,且该证据直接证明吴X等人对上诉人进行陷害。
赵XX出具收条的时间是2012年6月21日,将钱给上诉人的时间是2012年6月23日,这足以证明吴X于2012年6月18日报案是陷害上诉人,而且还涉及侦查人员([5]号证据足以证明)。B、赵XX从“涛阳建筑公司”领出的钱,该不该算在“XX建筑公司”头上,赵XX是合伙建房户,显然不会连“XX”与“涛阳”都分不清。C、赵XX给上诉人领款,直接写明是为上诉人领取“保护费”,这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原判决采用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与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
号证据————证人吴X证言,吴X报案称:“我承建的保山花园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多次被人阻挠……”该证据明确证明房屋开发是吴X个人,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从事房屋开发的是XX建筑有限公司。还有,成立房地产开发项目部的只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不是建筑企业,这是常识,XX建筑有限公司竟然成立了一个“保山花园项目部”,还雕刻了公章,只能证明,这个项目部是非法设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
证人王X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证人王X证言,其称“修房子的手续是有的,我们随时都可以出示”时至开庭之时,都没有出示建筑工程所必须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人邓子平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证人邓子平证言,其称“我们公司在2011年6月与会龙镇9户人达成协议帮助他们联合建房。2012年6月我们刚开工就遇到当地的唐XX带起当地的群众到工地上来阻挠我们施工,我们公司的经理吴X,现场负责人王海X和我就找到唐XX把他和当地的村干部李书记一起叫到遂宁一个茶楼协商……”首先,邓子平证明首次施工时间是2012年6月,与吴X报案称的2012年5月16日相矛盾;其次,邓子平称公司在2011年6月与会龙镇9户人达成协议帮助他们联合建房,与公证文件证明的“与九户人签订联合建房是吴X与王海X”相矛盾;再者,吴X报案时称自己是农民,竟然被他“封”了一个经理干干,咄咄怪事!更有甚者,其称“6月22日,我们到会龙唐XX叫赵XX拿钱我们就把钱给了赵XX”,但吴X报案的时间却是“6月18日”,也就是说,吴X提前4天就报案了,而且会龙派出所也提前4天将案立了,还认为“敲诈勒索的事实已经发生”,现在的科X幻想也只停留在“时光倒流”层面上,吴X等人竟然搞出一个“时光加速”事件,说不定能捞一个“诺贝尔物理X奖”呢!想所别人所不能想之事,至少得到了遂宁市安居区公、检、法的认可,也算为安居人争了光吧!
证人魏银光涉嫌构成伪证罪。
号证据——证人魏银光证言,其称“我是保山花园工程工地工程技术人员,我们公司交来的工程技术人员表上的钱是我们公司财务负责做表,经我审核发后签字,再经公司经理签字发放。2012年保山花园待工5、6、7月份管理人员工资合计表是我统计出来的,机械租赁合同是由公司经理负责签订的,钱是我审订发放的,这些技术人员工人,民工工资及名册、机械租赁合同全都是真实的。”这段证言前后矛盾不说,既然魏银光自称是“工程技术人员”,怎么做起财会人员该做的事?这只有两种可能,要么公司是Y的,要么他说谎。不论哪一种可能,他均涉嫌伪证罪。
鉴定结论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
号证据——即鉴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二款(六)项的规定,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况且,该结论就是根据吴X等人的自我统计,根本就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反而有足够证据证明吴X等相关人员构成非法经营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上述理由提出上诉,希望判准上诉请求。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劳动争议上诉状范文 篇六
[文书样式] [1]
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刑事上诉状无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号 ,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 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项]
1、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仅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时口头表示上诉而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2、上诉是当事人享有诉权,一审原、被告及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均有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