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合同书范文 篇一
尊敬的各方: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施工安全合同书。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以下条款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安全管理责任
1. 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2.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
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确保所有施工人员持有相关的安全证书和资格,且合法合规。
3.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习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4. 施工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施工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施工质量。
四、事故责任和处理
1. 如因施工单位的疏忽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 合同双方应共同承担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再次发生。
五、合同终止和争议解决
1. 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应进行施工安全总结和评估,并及时归还双方提供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2.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施工期间有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3.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合同,以示一致。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日期: 日期:
施工安全合同书范文 篇二
尊敬的各方:
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施工安全合同书。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以下条款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安全管理责任
1. 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2.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并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
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确保所有施工人员持有相关的安全证书和资格,且合法合规。
3.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演习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完善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4. 施工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施工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和施工质量。
四、事故责任和处理
1. 如因施工单位的疏忽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 合同双方应共同承担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再次发生。
五、合同终止和争议解决
1. 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应进行施工安全总结和评估,并及时归还双方提供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2.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施工期间有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3.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合同,以示一致。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日期: 日期:
施工安全合同书范文 篇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施工安全合同书范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为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中人身、设备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发、承包方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员工和其他所有雇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人身健康安全,预防发生各类施工安全事故,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 工程项目名称:
二、 工程地址:
三、 工程范围:
四、 协议期限: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步有效
一、 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1、 工程项目发包前,发包方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资质和条件审查书,合格后方可参加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2、 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且具备下列条件:
2.1 持有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有施工简历和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
2.2 相关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及持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3 配备的机械、工契据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4 应有的安全管理制度齐全。保括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等制度。
2.5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者设有兼专职安全员。
3、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开工前发包方必须对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及文明施工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并要求承包方事先制定施工方案,明确“三措”(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工程项目主管机构、生技和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4、 不定期检查乙方施工现场,对乙方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发出有存底联的书面整改通知书;对严整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工程合同总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工程,发包方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里机构全过程进行监理,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工程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派专人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督。所有发包工程在竣工移交前,必须按标准逐项严格验收合格。图纸资料、试验报告、现场测试数据和试验项目不全,不得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1、承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订施工方案,并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好保证安全的“三大措施” (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生技、安监和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2、承包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需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安规考试,并报给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4、承包方工作人员必须无妨碍工作的病症,否则不得参与工作。凡已注册的工程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5、工程开工前,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6、承包方进行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从事电气上的工作,一切施工活动都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或工作票),并派员监督。
7、承包方应自觉接受发包方安监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发包方安监部门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监察部门。
8、承包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施工工具、器械使用安全。
9、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乙方施工人员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用具等均应符合施工要求。对施工现场脚手架每天开工前须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栏、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改。
10、承包方承建的项目,禁止再行转包,非主体工程需要分包的,必须报发包方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安监部批准。总包方必须对分包方进行安全管理与监督,分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1、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12、乙方应对工作地段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工作班人员状态以及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负责;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三、必须严格控制工程项目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
3、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扣除30%保证金;
4、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又未经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1-10%保证金。
按上述条款执行后,仍追究其它责任。
五、承包方施工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监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承包方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六、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按事故调查规程处理,承包方安全监察机构参与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因承包方的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及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发包单位(章): 承包单位(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委托代理人 : 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