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优质3篇)

时间:2016-07-01 06:12:45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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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 篇一

司法所建设是推动社会公正和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本文将对司法所建设的现状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调研发现,目前我国司法所建设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司法所的设立和运营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各地司法所的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其次,司法所的配套设施和人员配置不足,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再次,司法所的办案效率较低,司法资源利用不充分,导致司法效果不理想。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建立统一的司法所建设标准和规范,明确司法所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确保各地司法所的建设水平一致。其次,加大对司法所的投入,提高配套设施和人员配置水平,确保司法所能够承担更多的司法工作。同时,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司法所的办案效率和司法质量。

此外,为了进一步推动司法所建设,我们建议加强司法所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与合作。司法所应与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机制,共同推进司法改革和社会治理。同时,加强司法所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司法所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最后,我们呼吁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司法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司法所的建设和运营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司法所的建设取得实效。

综上所述,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认为,目前我国司法所建设存在一些问题,但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我们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司法所建设将迈上新的台阶,为社会公正和司法改革做出更大的贡献。

对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 篇二

司法所建设是推动社会公正和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本文将对司法所建设的现状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对多个地区的司法所进行实地调研,我们发现司法所建设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首先,部分地区司法所的设施陈旧、配套设备不齐全,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其次,部分司法所的人员配置不合理,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办案效率低下。再次,部分司法所的服务范围过窄,只注重基本的案件处理,对非诉讼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重视不够。

基于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加大对司法所的投入,提高设施和配套设备的水平,确保司法所能够承担更多的司法工作。其次,合理配置司法所人员,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同时,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提升,提高其综合服务能力和办案水平。

此外,我们建议加强司法所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与合作。司法所应与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机制,共同推进司法改革和社会治理。同时,加强司法所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合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司法所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最后,我们呼吁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司法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司法所的建设和运营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司法所的建设取得实效。

综上所述,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认为,目前我国司法所建设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但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我们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司法所建设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社会公正和司法改革做出更大的贡献。

对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 篇三

对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加强司法所建设对于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至关重要,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近些年来加大了对司法所建设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司法所建设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新形势下,要更好地服务政府党委中心工作,服务群众民生,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工作职能,进一步研究司法所建设中深层次问题,为司法行政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打好基础和创造条件。

  一、以创建为抓手,司法所建设突飞猛进

  自从xxxx年起,中央工作会议、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反复强调要加强司法所建设在内的“两庭一所”建设,在全社会形成了关心、重视、支持司法所建设的良好局面。近年来,司法部提出了“五好司法所”创建目标,江苏省司法厅先后提出了在全省范围内“省优秀司法所”和“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目标,南京市司法局提出了“模范司法所”和“星级司法所”评定创建目标。通过这一系列的创建活动,引起了地方基层政府对基层司法所建设的高度重视,加大了对司法所建设的投入,司法所建设突飞猛进。

  通过系列创建活动,全区司法所在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和体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改观。以xxxx区为例。以前,司法所业务用房平均面积不足60平米,个别所甚至只有一间办公室,司法所人员队伍平均只有3至4名工作人员,有些业务工作职能停留在台账上,司法所人员管理体制主要隶属于属地街道办事处;在创建之后,xxxx区7家司法所,业务用房平均面积达到了150平米以上,工作人员数量平均达到了7人,个别所工作人员数够达到10名,通过“三定方案”,落实和理顺了司法所以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各项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的开展有声有色。7家司法所全部实现省规范化司法所创建目标,有5家司法所完成了省优秀司法创建目标,1家司法所被评定为南京市5星级司法所,1家司法所被评定为南京市4星级司法所。

  二、新形势下的困惑

  当前,平安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对司法所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司法所建设必然迎来一个新的发展

机遇期,同时,也给司法所建设带来了新的`挑战,带来了困惑。这就需要我们认清形势,客观看待成绩,正视问题和差距,寻求和探索进一步发挥司法所作用的最佳路径。

  1、如何有效履行政法机关职能。司法所的许多工作以说教为主,工作对象是普通民众,具有很强的群众性。随着具有刑罚性质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逐步开展,司法所工作的政法职能属性越来越明晰。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勿庸置疑,但现阶段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不具备任何强制性职能。由于缺乏依据和可操作性,基层工作人员感到迷茫和困惑。

  2、如何定位核心职能。司法行政系统内定司法所职能共九项,江苏省司法厅提出了司法所工作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随着地方基层政府近年来维稳任务加重,司法所大量精力投入到了化解矛盾纠纷和社会维稳工作中,出现了与综治、信访、法制等部门职能往往会交叉、叠加。实践中,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找不到工作重点,不明白司法所的主业到底是什么,结果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影响了司法所职能的充分发挥。

  3、如何确定归属。经过上一轮的机构改革后,通过“三定方案”,从上到下早已明确了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但是文件和实践、内容和形式、管人与管事仍然存在问题。名义上理顺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实际上,除了司法所长是由司法局任命外,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基本上是由所在街道政府配备,人员还是不能由司法局自主进行调动,经费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仍由街道来提供,造成了文件编制归属于区司法局,人员心理归属于街道政府。

  4、如何有效执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当前司法所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对于司法所实际工作的要求有共同点,但是侧重点各不相同。地方政府对司法所工作要求的侧重点在于有效地处理群体性纠纷;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司法所完成自身系统各项要求指标。于是存在两种不正确的倾向:一种是只管部门工作,游离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之外;一种是把自己当成是是街道干部,而不是司法行政干部,认为围绕中心就是做党委、政府安排的工作,本职工作反而退居其次,不服务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5、如何建设一支专业化队伍。现在工作对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专业化趋向比较明显。但是现在进入司法所人员队伍缺乏专业衡量,什么人都可以进来干一干,这样队伍稳定性也不强,人员流动性大,实际工作中,司法所人员什么都干,结果什么都不能深入,什么都干不精、干不好。

  6、如何树立自身形象。对于司法所和司法局的职能,有的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并不清楚,群众更不用说了,不少人认为司法就是法院,司法腐化就是司法局的腐化。这与司法行政系统缺乏统一形象不无关系。有的单位也采取了进社区宣传司法所职能,宣传方法不对头,被其它部门抢了先机,宣传效果打了折扣;由于种种原因,外界对司法所工作的认同度与我们的期望值有较大差距。

  三、理性定位,服务群众,树立形象

  针对当时司法所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困惑,应明晰司法所在三个方面的定位。具体来说,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属性。司法所目前承担了大量的群众性工作,在当前基层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要把基层司法所打造成司法行政的一线实战平台,要明确定位司法所的政法属性。

  一是真正理顺管理体制,实现以司法局管理为主,实现管人、管事、管财的统一,做到“喊得应、找得到、调得动、管得了”,保障司法所职能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以社区矫正工作为突破口,明确司法所干警的执法主体身份,赋予其警察待遇,同时带动司法行政机关地位的整体提升。

  2、清晰定位司法所的服务属性。司法所是区县司法局派驻街道政府、服务街道政府工作的司法行政机构,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司法所的职能定位到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上来,而不是利益驱动。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认清服务基层政府和服务司法行政大局根本上是一致的,定位好服务属性,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部门工作与基层政府中心工作的关系,司法所与党委政府的关系,既不能丧失自我,盲从中心,也不能夜郎自大,脱离中心。二是处理好建设与服务的关系。要坚持硬件和软件建设并重,建设和管理相结合,发挥职能和搞好服务相统一,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发挥司法所的平台作用,把司法所建设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和基层群众的法律服务中心、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和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协调中心,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三是处理好司法所与基层综治、信访、公安等部门的关系。在基层服务工作中,司法所不具备力量“单打独斗”,处理好与基层综治、信访、公安等部门的关系,整合基层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实行资源互享、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形成基层服务和维稳的工作合力。通过基层部门之间的互动,促进司法所业务发展。

  3、清晰定位司法所的专业化属性。专业才能专注。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由于队伍力量不足,发展了规模庞大、为数众多的社会工作队伍,如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工作中的志愿者队伍。在新形势下,对志愿者队伍的引导更需要专业化工作人员的指导,不然就会“使其昏昏令人昭昭”,因此,对业务的专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引导,增强专项编制,规范岗位设置,促进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缓解当前司法所“事多人杂”的困境。二是落实政府责任,推广实行“以钱养事”、政府购买专业化服务等作法,由政府出资购买专业化公共服务。引导专业社团和专业人士加入基层司法行政业务;三是加快司法行政业务立法,如在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工作中,要尽快制定出全国性的法律,将各项工作的职责、任务和保障法定化,对业务的专业性予以明确和规范,推进司法所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对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优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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