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审批自查报告【推荐4篇】

时间:2019-04-03 05:17: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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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审批自查报告 篇一

税务行政审批自查报告是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自查报告的编制,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质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税务服务。

一、自查工作的背景和目的

税务行政审批是税务部门对企业和个人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核定、税务认定等事项的审批工作。而税务行政审批自查工作则是对这些审批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旨在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自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自查工作主要包括对税务行政审批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审批程序、审批依据、审批要求等方面。具体方法包括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等。通过这些方法,可以全面了解税务行政审批的情况,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自查工作的结果和问题

通过自查工作,我们发现税务行政审批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审批程序不够简化和规范,导致审批时间过长;二是审批依据不够明确和统一,导致审批标准不一致;三是审批要求不够明确和详细,导致纳税人不清楚应该准备哪些材料。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将在下一阶段加以实施。

四、自查工作的收获和启示

通过自查工作,我们及时发现了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的整改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同时,自查工作也启示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审批工作的改革和创新,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和便捷的税务服务。

税务行政审批自查报告 篇二

税务行政审批自查报告是税务部门对自身行政审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自查报告的编制,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好的税务服务。

一、自查工作的背景和目的

税务行政审批是税务部门对企业和个人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核定、税务认定等事项的审批工作。而税务行政审批自查工作则是对这些审批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和评估,旨在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自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自查工作主要包括对税务行政审批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审批程序、审批依据、审批要求等方面。具体方法包括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实地走访了解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等。通过这些方法,可以全面了解税务行政审批的情况,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三、自查工作的结果和问题

通过自查工作,我们发现税务行政审批工作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审批程序不够简化和规范,导致审批时间过长;二是审批依据不够明确和统一,导致审批标准不一致;三是审批要求不够明确和详细,导致纳税人不清楚应该准备哪些材料。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将在下一阶段加以实施。

四、自查工作的收获和启示

通过自查工作,我们及时发现了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的整改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同时,自查工作也启示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对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审批工作的改革和创新,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和便捷的税务服务。我们将以此次自查报告为契机,不断完善和提升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为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做出更大的贡献。

税务行政审批自查报告 篇三

各位代表: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部署,我局于8月中旬开始着手开展县人大代表评议我局行政执法的准备,并对20xx年1月以来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回顾,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文体行政执法评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我局进行行政执法评议,是对我们文体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监督和检查,体现了人大代表对我县文化体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人大的评议,对于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勤政廉政水平,加强和改进我县的文化。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对于这次人大行政执法评议,我们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在年初就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在局系统会议上进行过专题部署落实。在接到浙象人大[20xx]23号《关于组织县人大代表评议县公安局、建设局、文体局、海洋渔业局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后,我局又专门召开了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把这项工作列为一段时间内的中心工作税务行政审批自查报告税务行政审批自查报告。

  (二)组织上保障有力。我们专门建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班子成员和县体育中心主任为副组长,机关科室、局属单位及局工、青、妇组织负责人为成员的文体局行政执法评议“迎评”工作领导小组,构建了上下联动、系统互动的组织保障体系。同时,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联系、责任科室。在此基础上,我们根据评议工作意见和调查组的要求,及时制订并行文下发了《县文体局行政执法评议“迎评”工作方案》,对行政执法评议“迎评”工作指导思想、行政执法评议的内容及时限、行政执法评议和“迎评”工作的方法步骤进行了明确。

  (三)行动上落实到位。按照“迎评”工作方案,我们对各项安排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予以了落实。一是于xx月20日召开了系统动员大会,进一步统一对评议工作的思想认识,增强参与评议活动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二是竭力协助、配合县人大常委会行政执法评议调查组的工作,在调查组座谈了解、实地走访等过程中给予了力所能及的协作和服务。实地走访了全县18个乡镇(街道)的人大,并向局行风监督员及有关县人大代表分别发放局机关和县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征求意见表,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收集意见和建议。对走访了解和问卷反馈的情况作统一梳理归纳,认真分析,进一步找准问题,剖析原因。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及时召开班子会议,认真研究对策,制定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未评先改。9月7日晚,我局联合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对中心城区夜市非法音像摊点开展集中清查,当场查获并收缴盗版光碟400余张,一定程度上震慑了非法摊点和游商,同时有效规范了我县音像市场秩序。

税务行政审批自查报告 篇四

  为进一步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力度,持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改进税务行政审批工作,促进税收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一)正视突出问题

  20xx年以来,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中央要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纳税人期盼相比,还有差距,主要表现为:个别地方取消审批事项落实不到位,存在变相审批的现象;个别事项的审批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有的手续还比较繁琐,耗时长、效率低;一些审批事项取消后,后续管理方式单一,管理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实加以解决。

  (二)澄清模糊认识

  一是关于审批事项底数不清的问题。审批事项底数,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发布的审批清单为基础,清单之外不存在其他审批事项(仅由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二是关于已经取消审批事项的原有依据,包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未修改或者废止前,仍然应当进行审批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税务总局取消审批事项的决定为准,自国务院或者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审批事项之日起,取消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审批。

  三是关于备案等后续管理措施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后续管理措施,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体现,税务总局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备案等后续管理措施,依法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法遵从。

  四是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会增加执法风险或进户执法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彻底转变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到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是依法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的重要体现,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备案、申报、风险和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税收流失。

  二、进一步推进审批改革

  (三)加大改革力度

  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10号公告发布的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清理完毕,其中列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继续做好清理和规范工作。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再梳理,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提高取消事项的含金量。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6号),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优化和公开审批流程,明确审查标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进一步改进税收管理方式,防止将日常税收管理事项和管理方式审批化,增加即时办结事项,不断提高税收服务和管理效能。

  (四)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统一部署,税务总局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原则上取消;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通过充分论证,对不合理的指定予以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地方税种的减税、免税事项,应当按照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实行审批。

  (五)巩固改革成果

  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对已经取消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事项,要同时取消下级税务机关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不得将国务院或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或涉税中介组织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应当立即纠正,停止审批。积极引导行业协会采取有别于行政审批的方式,加强对行业行为的规范。对已经取消的中介服务应当切实落实到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做好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明确下放后的配套措施、承接方法,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三、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六)建立审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

  国务院发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税务总局更新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各省税务局应当在税务总局目录更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审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配套工作同步落实机制

  税务总局原则上在国务院发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个月内,完成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更新、后续管理措施发布等工作,并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45天内完成征管信息系统的调整。各省税务局原则上应在税务总局相关配套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做好相应的细化配套工作。

  (八)建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

  税务总局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督察和督查督办事项,实施绩效考评,坚决制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各省税务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以五个“有没有”为标准,即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有没有取消、该下放的有没有下放、该规范的有没有规范、该公开的有没有公开、该简化的有没有简化,全面开展自查,集中组织抽查,认真听取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强化责任追究,对解决问题不力、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应当予以通报

,并追究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保证审批改革顺利推进,确保改革红利有效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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