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操作规程 篇一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业发展和个人全面发展。为了规范云南昆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籍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了云南昆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操作规程。
一、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通过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捷。
二、学籍管理的内容
1. 学籍档案管理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内容。
2. 学籍信息管理
学校应建立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学生个人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3. 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学籍变动事项,如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生学籍变动的手续应便捷、快速,保证学生权益不受损害。
4. 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定期组织学籍管理工作的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三、学籍管理的责任
1. 学校负责人
学校负责人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对学籍管理工作负总责。
2. 班主任
班主任是学籍管理的重要责任人,应负责班级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3. 教师
教师是学生学籍管理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应积极参与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反馈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
4. 学生和家长
学生和家长是学籍管理的主要对象和参与者,应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学籍信息。
四、学籍管理的工作流程
学籍管理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包括学籍档案的建立、学籍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学籍变动的处理等。
五、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学籍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学校可以利用专业机构进行外部评估,以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云南昆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操作规程 篇二
近年来,云南昆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得到了有效保障,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得到了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一、加强学籍档案管理
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学籍档案管理部门,制定详细的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档案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制度。
二、优化学籍信息管理
学校应加强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更新,提高学籍信息管理的科学性和便捷性。学校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学生学籍信息数据库,实现学籍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三、加强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应加强学籍变动管理工作,提高学生学籍变动的处理效率。学校应建立学籍变动的快速审批机制,确保学生学籍变动手续的便捷和及时。
四、加强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学校可以开展学籍管理工作的定期自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学籍管理工作的外部评估。
五、加强学生和家长的参与
学生和家长是学籍管理的主要对象和参与者,应加强与学校的沟通和合作。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学籍管理宣传,提高他们的学籍管理意识和能力。
总之,云南昆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为学生的学业发展和个人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云南昆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操作规程 篇三
· 昆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操作规程.doc
· · · · 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昆教初〔2015〕8号
各县区教育局,各、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各省、市属中小学: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昆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教育局
2015年5月13日
昆明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条 学籍建立
(一)新生须于新学年开学2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于开学后两周内到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各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收已分配或录取到其他学校入学的学生。
(二)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在1个月内通过省网和国网电子学籍系统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并确保两网学籍信息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户籍等关键信息准确、完整、一致。
(三)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空挂”学籍。
(四)学生基础信息修改,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条 学生学籍号编排
中小学生国网学籍号共19位由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省网学籍号共14位,其中前10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后4位由学校按以下要求编排:
一、义务教育阶段。第11位编为学生户口类别(主城区户籍编为0或1,郊县区户籍编为4,省内其他州市户籍编为5,省外户籍编为6,港澳台及外籍编为7),第12、13、14位为学生流水号,从001号开始顺序编排。
二、普通高中。第11至14为流水号,从0001号开始顺序编排。
(学籍号编码释义)
学籍号
学段
1
5
5
0
1
0
2
0
0
1
0
0
0
1
义务教育阶段
毕业年份
学段代码
市代码
区县代码
学校代码
户口
类别
学生流水号
普通高中
毕业年份
学段代码
市代码
区县代码
学校代码
学生流水号
第四条 学籍变更
(一)转学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学校就读且符合转入学校招生范围者,准予转学。学生转学实行“籍随人走”,按照“先转入后转出”的程序办理。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转学,不得办理户籍仍然在省外且从省外转入本市的学生转学手续,户籍已转入的,应当认定省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原则上只能转入同等级或低等级的学校。
1.转入。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相应的转学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批准。
2.转出。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接收学校和教育部门同意转入的相关证明,报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学以及转入主城区省一级完中初中部就读的,经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须报市教育局批准。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新学期开学后3周内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中途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二) 休学与复学
1.休学。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填写《昆明市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附件3),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有国家医疗卫生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禁止利用休学申请进行变相留级。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2.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适合的班级进行学习,并及时在网络学籍管理系统中变更。
(三) 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不能留级。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升入相应学段高年级学习。
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办理。
(四) 退学、辍学与死亡
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同意,准予退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故辍学、死亡等其他情况,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相应处理,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各县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各县区教育局要加强学籍变更管理,严格把关、规范手续、完善材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准确、完整。学校定期于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信息复核和错误信息变更工作。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颁发《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由昆明市教育局统一印制,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订购、核准、编号、验印,学校颁发。
普通高中学生按照《云南省普通高中相关证书颁发办法(试行)》发放相关证书。
第七条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生学籍信息只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安排专人管理,未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或被滥用。
第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4.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5.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外国籍及港、台、澳学生入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学籍管理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中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教初〔2010〕2号)、《关于加强昆明市小学学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昆教初〔20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昆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民族
现读年级
省网学籍号
国网学籍号
学生户口
省 州(市) 县(区、市) 所
家庭住址
监护人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家长确认意见
本申请表所列各项属实,家庭确
认并支持其转学。
家长(监护人):
年 月 日
转入学校意见
同意转入年级班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公章)
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签章)
转出学校意见
同意转出年级班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学校公章)
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签章)
市教育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签章)
注意事项
1.本表一式4份,所有手续办结后,分别交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留存1份。
2.转学流程:学生和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
3.除转入主城区省一级完中初中部就读的需报市教育局审核外,其余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手续由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结。
附件2
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
编号:( )〔 〕号
学生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省 州(市) 县(市、区) 所
现就读学校名称及标识码
学籍号
监护人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确认本申请表所列各项属实,家庭支持其转学。
家长(监护人)
签名:
年 月 日
父
母
申请事由
转入学校
意见
同意转入年级班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学校
意见
同意从年级班转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市教育局
意见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转入学校按(学校学籍代码)〔年度〕流水号规则编号并提供给学生和监护人填写申请。
2.转学流程:学生和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地学校→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教育处。
3.转出学校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在接到审批完整的申请后,应及时在网上办理转学流程。提交流程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此表交到流程接收方审核,逾期将退回流程。
4.此表一式五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转出、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教育处各留存一份。
附件3
昆明市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
学 校
国网学籍号
年 级
姓 名
性别
省网学籍号
原在班级
休学
申请
理由
家长签字: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休学证明材料
(可将证明复印在背面或附后)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班主任休学
意见
签 字: 年 月 日
学校
休学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