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一
在青海西宁市,对中小学生学籍进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学籍管理不仅仅是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学习情况,更是为了保证学生的权益和促进教育公平。因此,青海西宁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学籍管理办法,以确保学生能够接受公平公正的教育。
首先,青海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明确了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的程序。学籍的建立是指学生在入学时,根据其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建立学籍档案。学籍的变更包括学生转学、升学等情况,需要及时更新学籍档案。这些程序的明确性可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了学生学籍的保密和安全。学籍信息包含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奖惩记录等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密。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同时,学生和家长也有责任妥善保管学籍信息,避免信息泄露的风险。
此外,学籍管理办法强调了学生学籍的使用和查询权限的限制。只有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本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才能够查询和使用学生学籍信息。这样的限制可以避免学籍信息被滥用或泄露,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最后,学籍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学生学籍的转学和注销的程序。学生转学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核,确保学生转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学生注销学籍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如家庭迁移等特殊情况。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学籍的滥用和无效的转学。
总之,青海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学生的学籍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这些规定和指导的实施,可以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同时,学生和家长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学籍管理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青海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二
学籍管理是中小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学生的权益,促进教育公平起着重要作用。青海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学生学籍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进一步完善了学籍管理制度。
首先,学籍管理办法明确了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的程序。学生在入学时,根据其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建立学籍档案,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学籍的变更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学生转学、升学等情况需要及时更新学籍档案,确保学籍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其次,学籍管理办法规定了学籍信息的保密和安全。学籍信息包含学生的个人信息、成绩、奖惩记录等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密。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同时,学生和家长也有责任妥善保管学籍信息,避免信息泄露的风险。
此外,学籍管理办法强调了学生学籍的使用和查询权限的限制。只有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学生本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才能够查询和使用学生学籍信息。这样的限制可以避免学籍信息被滥用或泄露,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最后,学籍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学生学籍的转学和注销的程序。学生转学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核,确保学生转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学生注销学籍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如家庭迁移等特殊情况。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学籍的滥用和无效的转学。
总之,青海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学生的学籍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学籍管理的规范和规定的实施,可以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学生和家长应该充分认识到学籍管理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学籍管理环境。
青海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篇三
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西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使用全国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学生在实际就读学校获得学籍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西宁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本市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市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筹辖区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有在读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西宁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职责
1.配置对本级学籍管理有总体影响的业务功能,包括班额、关键数据定义、转学发起方和异动类型等。
2.审核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学生异动申请、关键信息变更、问题学籍处理、招生入学和毕业。
3.处理辖区内学籍仲裁等业务。
4.发布公告通知。
5.根据全国学籍系统提供的报表,完成相关统计分析,准确掌握学生数据。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第七条 学校学籍管理员职责
1.录入在校学生、小学一年级新生、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来华归国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2.确认、核实本校学生学籍信息,在校领导审核学生学籍后上报学籍主管部门。
3.承担学籍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籍信息维护、关键信息变更、校内学籍变动、转学和其他学籍异动。
4.实施学生毕业信息处理。
5.按招生计划完成本校招生后的学生学籍信息处理。
6.通过全国统一的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开展全国学籍系统应用咨询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现违规电子学籍管理操作情况,需追究相应人员责任,及时处理。
第三章 学籍建立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西宁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接收学生。普通高中新生按照我市当年普通高中招生录取规定入学。
西宁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面向社会公布小学、初中及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通过有效途径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书,并予以确认。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按要求报到注册,接受教育。
第九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小学生、初中生不按期入学注册超过二周且未办理请假延期手续的,作为辍学处理,学校应督促其入学,并及时报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依法组织动员学生入学;高中学生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且未办理请假延期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学籍资格处理。
第十条 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十一条 电子学籍建立包括首次建立电子学籍、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建立电子学籍,初一、高一新生电子学籍系统升级等。
第十二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教育部统一核发。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含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
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在校生分班名册、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内容要一致。
第十五条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休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薄》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薄》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第四章 学籍异动
(一)转学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一)本市城区内转学:学生因家庭实际居住地或监护人发生变动,在原就读学校无法继续就读确需转学的。须提供现居住地房产、监护人证明等材料。
(二)跨本市城区转学:
1.学生户籍随家长户口迁入、迁出本市城区确需转学的。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2.有本市城区户籍在外地就读的确需转回本市城区学校的。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在本市城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确需转回原籍学校的。须提供原籍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部队转业干部子女确需转学的。须提供当地安置办介绍信、户口簿和军官证等材料;
5.因父母工作调动、我市招聘、引进人才子女,确需转学的。须提供工作调令、文件等材料;
6.在我市投资、经商、务工的,有稳定的居住地、有法定监护人的流动人口子女,确需转学的。须提供外出务工证明、居住证、营业执照或用工合同、原籍户口簿或婚育证明;
(三)除上述条件外其他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条 本市同一城区范围内各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允许转学。因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民办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双方学校同意,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在民办高中范围内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流程:学生转学统一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办理。
1.学生转学需由家长(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中小学转学申请表》。
2.转学申请表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盖章后,由转入学校扫描上传学校盖章后的转学申请表电子稿,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3.转入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4.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7.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8.转出学校按照与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转出,并通知转入学校。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家长联系接收学校有困难的,由家长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校学位空余情况调剂入学。
第二十三条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转入学校无法提供学位的,应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若义务教育阶段由外省转入我市学生没有学籍,由接收学校申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逐级上报,省教育厅向教育部申请新的学籍号后逐级反馈,由学校补录上传。高中阶段由外省转入我市学生没有学籍,学校不予接受、不补办学籍。
第二十五条 转入、转出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学生在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不允许通过转学进行变相留级。初始年级和毕业年级一般不予转学。
第二十六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二)其他学籍异动
第三十条 休学。
1.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需住院治疗或停课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可申请休学。
2.凡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生所在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同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
3.休学期限按1学年设置。超过休学期限的需要家长(监护人)提出延长休学时间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一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同时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康复证明,由学校发起复学申请,上传复学证明材料。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在网上依次进行审核操作。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接续学业的原则,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通知学生户口所在地政府,由当地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普通高中学生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1个月以上仍不能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由学校注销学籍。
第三十三条 辍学、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辍学、退学。学校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并将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统计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户口所在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高中学生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学校与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教育行政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注销学籍。
第三十四条 死亡、失踪。学生死亡要求上传法定的死亡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或公安部门提供。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失踪要求上传法定的失踪证明,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失踪证明一般由法院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其他离校。因前面所述异动之外引起学生离开学校的(包括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学生),按其他离校进行异动处理,有相关证明材料的,需上传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操作。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毕业年级不允许各类学籍异动。
第三十七条 异地借读。在我市办理了省外借读高中注册手续的学生,必须取得省外借读高中学校的学籍,参加借读省(市、区)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不能在我市中学保留(空挂)学籍。
省外借读高中生要重新转回我市就读的,必须在高二学年结束之前办结学籍转移手续,高三年级不受理任何原因的转学。
第五章 毕业及毕业证发放
第三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第三十九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达到《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的通知》(青教基〔2011〕89号)规定毕业标准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学科不合格的,可继续申请参加相关学科学业水平考试。待学业水平考试达标后,按毕业证书的颁发程序,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只能办理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基本办理程序为:首先由学生登报申明作废;向毕业学校提交书面补办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填写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学历证明书由省教育厅统一规格并监制。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确定专门的学籍管理机构、配备和指定学籍管理人员。制定本地区学生学籍管理具体措施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工作机制。
第四十四条 实行学籍管理员培训上岗制度,各级学籍管理员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能随意变动。
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负责人及管理员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区)学籍管理负责人及管理员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负责人及管理员名单,报所属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实行学籍学期复核制度。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期对本辖区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予以复核,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异动,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异动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异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格学生学籍信息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未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外提供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禁止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校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西宁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学生家长关注的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常见问题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