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推荐3篇】

时间:2011-04-02 05:35:3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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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解决贫困地区群众因生态环境恶劣、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所面临的困境,帮助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该方案的实施将通过搬迁安置、产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多种方式来改善贫困户的生活条件,提高其收入水平,推动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该方案将通过搬迁安置来改善贫困户的生活环境。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将其搬迁至生态环境较好、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区。在搬迁过程中,将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服务设施,确保贫困户能够顺利安居乐业。同时,还将加强对搬迁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为贫困户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其次,该方案将通过产业发展来增加贫困户的收入。在搬迁安置的同时,将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通过发展农业、畜牧业、旅游业等产业,帮助贫困户增加收入。同时,还将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贫困户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通过产业发展,实现贫困户的可持续脱贫,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困境。

最后,该方案将通过社会保障来保障贫困户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搬迁安置的同时,将加强对贫困户的社会保障政策支持。确保贫困户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教育、住房等福利待遇。同时,还将加强对贫困户的帮扶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稳定脱贫,不再返贫。

总之,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为贫困地区的群众带来巨大的改变。通过搬迁安置、产业发展和社会保障等多种方式,将改善贫困户的生活条件,提高其收入水平,帮助他们实现稳定脱贫。同时,也将为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这将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对于解决贫困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9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地区〔2015〕796号)和恩施州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州“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恩施州发改地区〔2016〕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和脱贫攻坚重大战略决策,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抢抓中央新一轮扶贫开发机遇,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搬迁为手段,以脱贫为目的,以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的搬迁脱贫为主攻方向,坚持“挪穷窝”与“换穷业”并举,安居与乐业并重,搬迁与脱贫同步,加大政府投入,创新投融资方式,完善后续扶持,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着力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把握对象识别、易地建房、建新拆旧、配套保障、就业发展、退出销号六个关键环节,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群众自愿。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乡镇的主导作用和搬迁户的主体作用,引导贫困群众自觉主动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努力建设新家园,尽快实现自我发展脱贫致富。

  加强统筹谋划和资源整合,动员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

  2.量力而行,保障基本。

  严格控制住房面积,同步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3.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强化规划对各类资源的整合引领作用。

  坚持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通过易地扶贫搬迁推进农民生活方式、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市民化,有效提升城镇化水平。

  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依托成熟景区、乡村旅游景点、工业园区布局安置区,实现产业发展和扶贫搬迁互融互促、协调推进。

  综合考虑水土资源、产业发展潜力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等因素,科学编制实施规划,因地制宜确定安置方式,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

  4.突出重点,统筹安排。

  以有搬迁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努力做到应搬尽搬。

  采取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对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5.绿色发展,改善生态。

  把易地扶贫搬迁与推进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坚持建新房拆旧房,对腾退宅基地进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加大迁出区和安置区生态建设与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任务。

  2016—2017年,对有搬迁意愿且符合搬迁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统筹安排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

  二、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是:

  ——生存环境差、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交通、水利、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地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国家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及地方病严重、地质灾害频发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大中型水库库区缺乏生产生活资料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上述搬迁对象需在进一步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精准识别“回头看”工作的基础上,聚焦聚焦再聚焦,经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本村群众评议、审核公示后由县人民政府锁定。

  三、安置方式

  以就业和增收为核心,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以集中安置为主,就近就地,适度规模,实行“五靠近”(靠近中心村、靠近集镇、靠近生态旅游区、靠近产业园区、靠近城区)。

  也可以通过分散建房安置、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等,充分尊重搬迁群众意愿,满足搬迁对象多元化需求。

  集中安置规模原则上达到20户以上。

  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均实行“交钥匙工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质量安全监管、统一分配。

  (一)集中安置。

  ——依托中心村、乡村旅游区集中安置。

  将搬迁对象安置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公共服务较为完善、水土资源承载能力满足安置条件的中心村、旅游重点村和旅游景区附近,引导周边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旅游等产业。

  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宅基地建多层多户或“一宅一户”的方式安置。

  ——依托行政村和自然村集中安置。

  将搬迁对象就近安置在产业形成一定规模,沿国道、省道、县道的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公共服务能力较为完善的行政村、自然村,既靠近生产资料便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方便贫困户在合作经济组织务工。

  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宅基地建多层多户或“一宅一户”的方式安置。

  ——依托县城、工业园、乡镇集镇集中安置。

  引导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到县城、工业园区、乡集镇建设集中安置区进行安置,转变就业方式,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劳动力脱贫致富。

  建设在县城、工业园、乡镇集镇规划区内的集中安置区原则上采取一宅基地建多层多户模式,特殊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保”集中安置。

  属农村“五保”对象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安排到福利院或建设农村公租房集中安置。

  (二)分散安置。

  ——分散建房安置。

  由乡镇统筹,以村为单位,统一规划安置地建房安置。

  ——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

  依托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引导搬迁对象采取购买产权明晰、安全实用、水电路配套条件

  较好的农村空置房屋,并流转相应耕地、山林等资源进行安置。

  流转耕地人均不少于1亩。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协助搬迁户办理相关手续。

  严禁购买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

  ——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

  优先采购存量保障房安置。

  采购价格由相关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严格控制在搬迁群众的承受能力以内。

  严格控制贫困户向他人借款购房,严禁向商业银行贷款购房。

  严禁购买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

  四、建设内容与标准

  (一)住房建设。

  1.建房标准。

  建设保基本的脱贫安全保障房,住房设计、建设要经济、安全、实用,具备基本入住条件。

  不得随意提高建房标准。

  2.建设面积和户型。

  严格执行国家五部委规定,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购房),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均不得超过25平方米。

  按照

50、75、100、125平方米4种户型进行建设。

  户型要精准对应到户,至少一个乡或村要统一一个房型设计。

  单人户建设公租房,以集中居住为主,分散居住者建设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对于暂时因条件限制只能建一层但有后续建房需要的,可以适当提高地基等级,为将来加层预留空间,但在未验收销号、稳定脱贫前,不得自主举债扩建。

  3.奖励政策。

  建新必须拆旧,旧房拆除的按人均0.2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万元。

  对于进城、进镇购房及进村插花购房安置的,其购房补助如下:

  (1)补助面积

  严格执行国家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按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进行补助(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25平方米)。

  (2)补助标准

  ①在县城区、野三关集镇购买产权明晰的合法商品房的按补助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进行补助。

  ②在溪丘湾乡集镇购买产权明晰的合法商品房的按补助面积每平方米1100元进行补助。

  ③在其他乡集镇购买产权明晰的合法商品房的按补助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进行补助。

  ④购买农村空置房安置的,按补助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进行补助。

  (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集中安置点红线范围内征地、场平以及配套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

  建设资金按项目审批程序据实测算,统筹安排。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配套建设学校及幼儿园、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

  建设资金按项目审批程序据实测算,统筹安排。

  (四)后续帮扶脱贫。

  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资产收益和社保兜底等帮扶脱贫。

  每个集中安置点应重点突出一个以上脱贫项目类型。

  所需资金按项目审批程序据实测算,统筹安排。

  (五)搬迁安置区的建设方案、资金规模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定。

  各乡镇安置区建设资金总规模按户均18万元的上限把控,预留部分资金全县统筹解决相关后续问题。

  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自筹资金0.25万元,户均最高不超过1万元,搬迁时缴入相关账户,作为搬迁资金来源之一。

  鳏、寡、孤、独、残等特殊困难群体不要求自筹资金,但房屋产权归当地政府所有。

  五、配套政策

  (一)住房政策。

  国有土地安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5年内不能进行交易;集体土地安置的,按照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管理。

  拓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源,允许地方政府购买存量保障房和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农村空置房安置搬迁群众。

  提倡与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房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有机融合。

  切实落实减免相关税费政策,采取政府主导代建企业微利建设等措施降低建房成本。

  (二)土地政策。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求,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计划单列。

  2.所有搬迁户必须建新房拆旧房,实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

  贫困户新房产权办理与拆除旧房挂钩,搬进新房后允许有过渡期,但不超过1年。

  搬迁腾退的原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间隙地(未记入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户场坝、自留地等)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组织复垦。

  3.集中安置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三)其他农户搬迁政策。

  对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并集中安置的其他农户,可享受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各乡镇要参照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对象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同步搬迁人口,合理确定搬迁规模,防止规模过大影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进度和脱贫效果。

  (四)帮扶政策。

  切实处理好搬迁安置与后续发展、稳定脱贫的关系。

  搬迁后,脱贫攻坚的其他措施要继续惠及搬迁贫困户。

  1.就业。

  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尽快实现就业。

  加强就业培训,大力实行“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模式,强化工业园区定向培训,促进搬迁户转移就业;对于吸纳一定比例搬迁群众稳定就业的企业,地方税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适当减免;开展易地扶贫搬迁户务工情况摸底调查,掌握外出打工人员从业情况,各级政府积极与务工地政府和企业建立联动机制,支持务工人员长期稳定就业,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搬迁群众倾斜;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就业信息专项统计制度,把易地扶贫搬迁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

  2.产业。

  和“产业发展脱贫一批”政策相结合,制定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支持政策,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支持,引导和扶持搬迁群众通过发展特色产业、劳务经济、现代服务业和资产收益等脱贫致富。

  (1)发展特色产业,包括农、林、牧、副、渔等,加大农业产业化建设力度,积极发展特色种养农业,实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运行机制,使贫困户在产业链上增收;

  (2)发展劳务经济,通过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等提高搬迁群众收入;

  (3)发展现代服务业,包括商贸物流、租赁、农家乐及“互联网+”等;

  (4)资产收益,拓宽增收脱贫渠道,通过光伏发电、土地(林地)流转、股份分红等,盘活农村资源,在不改变扶贫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在县城、集镇、中心村及产业园区、生态旅游区集中建设商业门店摊点或部分标准化厂房集中出租和扶贫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折股分红保底到户机制,租金及折股分红收入量化分配到搬迁贫困户。

  (5)搬迁后,建档立卡贫困户原承包的土地、林地等相关生产资料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等继续享有。

  鼓励、支持承包人“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或用于参股专业合作组织。

  (五)社会保障政策。

  切实做好搬迁群众的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政策。

  搬迁群众原享有的各项惠农政策不变。

  凡符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建档立卡搬迁贫困户必须做到应保尽保、应保必保。

  (六)公共服务政策。

  1.加强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使搬迁人口享受便利的公共服务。

  2.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安排进场交易。

  具体操作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3.鼓励社会资本采取PPP模式投资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支持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招商代建的方式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六、实施步骤

  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5年12月—2016年4月)。

  1.组建专班。

  成立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办公,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召开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省、州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2.精准识别。

  按照精准识别要求,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搬迁户进行锁定管理,确定全县搬迁总规模。

  3.科学选址。

  根据拟搬迁的贫困户规模,科学规划选定迁入地址。

  4.编制规划、方案、计划。

  制定《巴东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按照本方案组织制定乡镇《“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实施计划》《安置点详细规划》《搬迁户安置脱贫计划》。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乡镇的相关资料编制完成《巴东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巴东县易地扶贫搬迁2016年实施计划》。

  5.明确实施主体。

  按照市场运作原则,明确巴东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城投公司)作为项目资本金和贷款承接主体,做好相关承接准备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6年5月)。

  1.完善前期。

  按照分期分批、统筹推进的原则,做好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计划下达即可开工。

  2.筹措资金。

  县城投公司加强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联系,及时接受资金转贷(支付)。

  (三)第三阶段(2016年6月—2017年11月)。

  项目实施。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完善建设条件,推进搬迁项目建设,圆满完成搬迁任务。

  (四)第四阶段(2017年12月—2018年1月)。

  检查考核并验收销号。

  建立督促检查和绩效考核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销号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长为成员的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办公,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发改局分管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副局长和县扶贫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抽调专人组建工作专班。

  要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人,确保每个安置点、每个迁出村、每个农户都有县级领导、乡镇领导、村干部对应负责,既要搬得出,又要稳得住、能脱贫,全程负责,不脱贫、不脱钩。

  (二)明确责任分工。

  按照“县政府负总责、办公室统筹、乡镇抓落实”的管理体制,整合资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攻坚,共同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服务、监管、督导”的要求,主动作为、善于作为,将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纳入年度重要工作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同时按照“要件齐全、简化程序”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顺利实施。

  县人民政府对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总责,加强工作统筹领导,组织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事项。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及政策宣讲等,负责协调解决好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领导小组。

  发改部门负责编制易地扶贫搬迁规划,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和专项建设基金,下达中央预算内易地扶贫搬迁投资计划。

  会同扶贫部门拟订年度实施计划、开展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

  会同财政部门监管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的使用。

  扶贫部门负责提出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搬迁规模及分布、精准确认年度搬迁对象,负责搬迁人口脱贫相关工作,并对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措方案,筹措、拨付、监管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的对接,落实地方债务额度,研究提出政府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方案,负责制定并落实《巴东县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经常性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安排好易地扶贫搬迁用地指标,组织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等政策措施,负责督促指导搬迁群众旧宅基地、旧村庄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住建、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规划审批、房型设计、垃圾污水设施的配套等,负责抓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规划,优先安排安置点中小学、幼儿园项目,保障搬迁户子女就近方便入学。

  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及社区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搬迁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人社部门负责搬迁群众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安置点外道路配套建设,负责做好相关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搬迁群众饮水安全及相关水利设施建设,负责相关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积极帮助和指导迁出区及安置区农林牧产业项目实施,扶持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

  林业部门对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中确需占用林地的负责优先办理林地手续,支持迁出区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项目,支持迁出区生态修复和林业产业发展。

  卫计部门负责搬迁户基本公共服务、计生政策的转移接续工作,优先安排安置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人行巴东支行负责衔接落实国家金融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指导农发行巴东支行制订支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筹措方案、信贷资金管理的相关办法,并组织落实。

  农发行巴东支行负责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基金和政策性贷款相关工作。

  县城投公司负责承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资金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台账管理、精细核算。

  同时,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拨付到位,负责集中偿还银行贷款。

  公安部门负责搬迁群众户籍迁移相关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研究落实县级权限范围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和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旅游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源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扶持旅游资源丰富、适宜发展旅游业的安置区发展旅游经济。

  供电部门负责安置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根据易地扶贫搬迁推进实施情况及时做好供电服务。

  县移民局、经信局、环保局、文新广局、民宗局、金融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各驻村帮扶单位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具体实施。

  乡镇长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抽调3人以上组成工作专班。

  要组织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组织编制乡镇《“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实施计划》及每一个安置点的详细规划、每一个搬迁户的安置脱贫计划。

  要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工程安全合规推进,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台账管理、精细核算。

  要抓好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严格监督考核。

  1.主管部门考核。

  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采取重点抽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等方式,对搬迁对象确认、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精准脱贫责任制考核依据。

  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建立月统计报告制度。

  2.充分运用检查考核评估结果,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对落实不力的地方,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地方实行预警通知、约谈提醒和诫勉谈话;对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启动问责程序;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四)严肃工作纪律。

  1.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从服务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遵守精准扶贫相关工作纪律。

  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切实维护正常搬迁秩序,严防出现搬富扰迁、搬而不迁、搬后回迁现象。

  搬迁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整改,获得不当得利的严格收回;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通过分户、析产、交易等方式变更房产产权等现状,制造无房户、空挂户、少房户、危房户,在易地搬迁中得到不当得利的;

  (2)通过买卖易地扶贫搬迁指标等行为弄虚作假,骗取易地扶贫搬迁补偿等政策扶持得到不当得利的;

  (3)按照规定标准已搬迁安置,搬迁以后擅自返迁的;

  (4)其他影响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公平享受的行为。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遇上级重大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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