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针对原告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特此提交本答辩状,陈述我方的观点和事实,并请求法庭公正裁决。
首先,我方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存在一系列违约行为,且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的责任。根据我方的了解和合同约定,原告应按时向我方支付购房款项,但原告未能履行支付义务,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我方在多次催促和提醒下,并未收到相应的款项。因此,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我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其次,我方认为原告在购房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根据我方的了解,原告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向我方披露有关房屋的重要信息,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这种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我方在购房时获知了这些重要信息,我方将不会选择购买该房屋,或者会要求降低房价。因此,我方要求法庭判决原告赔偿我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最后,我方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项,这是不合理和不可行的。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在出现纠纷时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我方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并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以达成双方共识。但原告拒绝与我方协商,并采取了法律途径提起诉讼。因此,我方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我方相信法庭会公正裁决本案,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方坚信自己的观点和事实,希望法庭能够权衡各方利益,做出公正的判决。谢谢!
被告方: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针对原告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特此提交本答辩状,陈述我方的观点和事实,并请求法庭公正裁决。
首先,我方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存在违约行为,并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的责任。根据我方的了解和合同约定,原告应按时向我方支付购房款项,但原告未能履行支付义务。这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进程,导致合同未能正常完成。我方在多次催促和提醒下,并未收到相应的款项。因此,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赔偿我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其次,我方认为原告在购房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要求和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并在出现纠纷时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积极与我方协商解决纠纷,而是采取了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这种不合理的要求和行为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并加剧了纠纷的恶化。因此,我方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最后,我方认为原告对我方的指控不属实。原告声称我方在购房合同中存在虚假陈述和故意隐瞒事实,但我方对所有合同条款和房屋情况均进行了真实和准确的陈述。我方对房屋的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测和评估,并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因此,原告对我方的指控完全是无中生有,对我方的声誉和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我方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指控,并要求原告赔偿我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综上所述,我方相信法庭会公正裁决本案,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方坚信自己的观点和事实,希望法庭能够权衡各方利益,做出公正的判决。谢谢!
被告方: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XXXXXX(中文名:陈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国籍:XXX,护照号码:XXXX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宁海东路200号申鑫大厦2501室。
邮编:200021联系电话:63744985
被答辩人:孙X,男,19XX年XX月XX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联系住址:上海市XXX路XXX弄XX号XXXX室
答辩内容: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诉请共有产分割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
1.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诉请判令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归被答辩人所有,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提供的20XX年X月XX日的《个人声明书》及《委托书》两份证据均非答辩人亲笔签署。一则,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上海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地产权利人也登记在双方名下;二则,答辩人作为该两套房屋的唯一借款人,至今一直从本人名下的结算账号归还银行贷款;三则,被答辩人对于XXX路XXX弄XX号XXXX室房屋进行装修,办理过煤气开通及物业服务,而被答辩人使用、收益本案另一套房屋。退一万步说,即使被答辩人签署过该两份协议,上述三点事实也可证明,答辩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之前的声明与委托,并且被答辩人至起诉前也从未主张过房屋产权。
《声明》中对“本人放弃任何因房产升值所产生的一切利润,房子全权由孙X处理。”的实质内涵就是将原本登记或属于答辩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增值部分无对价的给付对方。“放弃”只是老百姓的白话,其法律术语就是“赠与”,是一个权利转移交付或转移登记的行为。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主张的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而答辩人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给被答辩人,况且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无论将房产升值理解为赠与不动产后给付补偿还是赠与实物现金,答辩人均有权在房产分割前或转移登记前撤销赠与。这也是基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此外,境外人出具《委托书》除了须在境内办理公证手续才能生效外,法律还赋予了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因此,该委托书不能成为被答辩人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2.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法无据。
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本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系争两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在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中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表记载的“共有人与共有情况一栏”显示:“孙X与陈X共同共有”。在我国《物权法》未颁行之前,对于共有情况适用最高院《民通意见》第88条关于共有性质的推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换言之,在当时的房产登记对于房产共有性质的.认定,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没有约定共有性质无法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共有物约定为共同共有,且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答辩人对本案系争房屋按共同共有主张。
3.鉴于本案两套系争房屋是答辩人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约折合房价款八成的出资购房款,对银行放款而言,答辩人即将对银行债权转变为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答辩人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远远大于被答辩人。
从两套系争房屋的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来看,答辩人作为“借款人”签署了该合同,而被答辩人仅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签名。这也就能证明,该两套系争房屋的贷款是答辩人的个人出资;同时,从中国XX银行上海XX支行出具的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还贷记录表明,该两套房屋是以答辩人名下的结算还款帐号从2003年10月还款至今,迄今为止,答辩人实际归还XXX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38,704.13元,实际归还娄山关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319,115.08元。(见《购房及银行还贷费用明细表》)。据此,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也应适当让答辩人多分。
退一步说,即使法院依据《物权法》规定,认为非家庭关系等不构成共同共有关系,而依据按份共有关系认定。那么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答辩人主张对系争两套房屋均出资约八成房价款,其与被答辩人的出资额比例应为4:1,而最终应按该出资比例分割本案系争房屋。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
请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与法理根据,违反了《民通意见》、《物权法》之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之起诉,按照答辩人合法要求合理分割本案系争房屋,以维护答辩人之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代理律师:XXX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男,51岁,汉族,住***镇小学。
被答辩人:***县***小学。
法人代表:***任校长职务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谈不上合同纠纷,答辩人现住房是2013年从该校教师岳文昌名下转让而来,未曾与被答辩人签订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校教职工封闭一楼后门的说法。房屋后门与生俱来,不属于答辩人私开。再者,答辩人所购房屋,属被答辩人早年所建,由于前门距地面达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辩人只能从自家后门出入,后门一旦封闭将严重影响答辩人的正常生活出行。被答辩人在当初建造房子时,就理应考虑到给购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没有房屋后门的支撑,答辩人将不会购买一个没有出路的房子。学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种,而答辩人的权益也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没有不属于该校教职工必须封闭一楼后门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以损害答辩人权益为筹码,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