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精彩3篇)

时间:2017-05-06 02:19:1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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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原告XXX,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被告YYY,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原告XXX因与被告YYY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详细陈述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原告XXX与被告YYY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XXX向被告YYY购买一辆二手车,总价格为XXX元。

2. 原告XXX已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了合同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办理了过户手续。

3. 然而,被告YYY却未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拒绝将车辆过户给原告XXX。

4. 原告XXX多次与被告YYY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YYY仍然不予理睬。

二、争议焦点及事实依据

1.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YYY是否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

2. 原告XXX提供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过户手续办理凭证等。

3.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告XXX已履行了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并按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4. 被告YYY未按合同约定将车辆过户给原告XXX,违反了买卖合同的约定。

三、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依据,原告XXX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YYY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车辆过户给原告XXX。

2. 要求被告YYY承担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原告XXX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价款、过户费用、律师费等。

四、法律依据

原告XXX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依据如下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特定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方式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证据清单

1. 买卖合同

2. 付款凭证

3. 过户手续办理凭证

4. 相关通讯记录

五、附带请求

原告XXX在此附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YYY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代理人声明

原告XXX委托本人为其代理人,特此声明。

以上为原告XXX的上诉状,请贵院受理并依法处理。

原告XXX(代理人签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原告XXX,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被告YYY,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原告XXX因与被告YYY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详细陈述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原告XXX与被告YYY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XXX向被告YYY购买一辆二手车,总价格为XXX元。

2. 原告XXX已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了合同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办理了过户手续。

3. 然而,被告YYY却未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拒绝将车辆过户给原告XXX。

4. 原告XXX多次与被告YYY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YYY仍然不予理睬。

二、争议焦点及事实依据

1.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YYY是否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

2. 原告XXX提供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过户手续办理凭证等。

3. 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原告XXX已履行了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并按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4. 被告YYY未按合同约定将车辆过户给原告XXX,违反了买卖合同的约定。

三、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依据,原告XXX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YYY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车辆过户给原告XXX。

2. 要求被告YYY承担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原告XXX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合同价款、过户费用、律师费等。

四、法律依据

原告XXX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依据如下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特定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方式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证据清单

1. 买卖合同

2. 付款凭证

3. 过户手续办理凭证

4. 相关通讯记录

五、附带请求

原告XXX在此附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YYY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代理人声明

原告XXX委托本人为其代理人,特此声明。

以上为原告XXX的上诉状,请贵院受理并依法处理。

原告XXX(代理人签名)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篇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对***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已经履行清偿货款义务的证据,也没有上述义务已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证据,法官仅根据推论就认定60000元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基本原则。

  2、一审法院对货款59820元的性质认定有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的另一方为***集团湖南分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公司,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其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均是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值得考虑;而且,仅凭对账单并不能就此认定59820元为***集团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事实上,这5982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集团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只不过分开写出来罢了。而被上诉人所在账单上的签字页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对59820元为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的货款的一种认可。

  再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最晚日期为2007年12月份,而被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日期则为2010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是真实的,那么以此来要求抵销双方在2009年4月30日对欠款149581.2的对账确认函,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如果《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就同一个问题都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合同法》。而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不能就已经清偿了上诉人的货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所以应该承担不能证明的后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

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在本案一审质证中,被上诉人已对我方提供的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两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欠上诉人112816.8元货款事实的存在。而我方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3即四份对账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而对方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所以根据证据盖然性优势原则,应对我方证据进行确认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305号判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元及预期利息以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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