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优选4篇)

时间:2015-01-01 06:48:16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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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一方,就原告提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状:

首先,我方对原告提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事实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我们双方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协商和沟通,确保了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障。然而,原告却以合同内容不明确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所借款项。我们认为,合同内容在签订之初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明确和约定,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

其次,我们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我们方按时足额地向原告支付了所借款项,并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进行了还款。在整个借款期间,我们方没有出现任何逾期还款的情况,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毫无根据的。我们方坚信,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始终以诚信为本,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最后,我们方认为原告的追偿请求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合同约定,我们方在借款到期日前已经全额还清了所借款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利息。原告作为金融机构,理应具备丰富的金融经验和专业知识,应该清楚地了解到我们方的还款行为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因此,原告追偿的行为是对我们方权益的无端侵犯,也是对我们方声誉的贬低。我们方坚决反对原告的追偿请求,并要求原告赔偿我们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名誉损害。

综上所述,我们方认为原告提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其要求解除合同和追偿的行为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我们方坚信,法庭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作出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的裁决。谢谢!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一方,就原告提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状:

首先,我方对原告提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事实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我们双方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协商和沟通,确保了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障。然而,原告却以合同内容不明确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回所借款项。我们认为,合同内容在签订之初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明确和约定,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

其次,我们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我们方按时足额地向原告支付了所借款项,并按照合同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进行了还款。在整个借款期间,我们方没有出现任何逾期还款的情况,也没有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毫无根据的。我们方坚信,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始终以诚信为本,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最后,我们方认为原告的追偿请求也是不合理的。根据合同约定,我们方在借款到期日前已经全额还清了所借款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的利息。原告作为金融机构,理应具备丰富的金融经验和专业知识,应该清楚地了解到我们方的还款行为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因此,原告追偿的行为是对我们方权益的无端侵犯,也是对我们方声誉的贬低。我们方坚决反对原告的追偿请求,并要求原告赔偿我们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和名誉损害。

综上所述,我们方认为原告提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其要求解除合同和追偿的行为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我们方坚信,法庭会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作出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的裁决。谢谢!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篇三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20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

申请债权,20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

  20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20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

  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10日

金融借款合同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

  现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

  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辩人李某甲本人所为,答辩人亦未提供相关的书面委托,被答辩人对此均不知情。

  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x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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