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精选3篇】

时间:2018-04-08 06:19:2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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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现就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并请贵院依法审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我与被告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将租赁被告名下的位于XXX的房屋作为住宅使用,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为XXX元,我已按约定支付了首月租金及押金。

然而,自入住以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标准提供房屋的基本设施和服务,给我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具体来说,以下是我所遭受的问题:

1. 房屋基本设施不全:房屋内的热水器无法正常工作,厨房的煤气灶损坏且未及时修复,给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不便。

2. 房屋卫生状况差:我租赁的房屋在入住前未经过彻底的清洁和消毒,卫生状况非常糟糕,导致我居住环境不卫生,甚至影响了我的身体健康。

3. 房屋漏水问题:房屋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尤其是在雨季,导致房屋内出现水浸现象,给我的财产造成了损失。

尽管我多次与被告沟通并要求其解决以上问题,但被告未能积极回应和解决,严重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房屋的基本设施和服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我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我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要求贵院作出以下判决:

1. 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的基本设施和服务;

2. 要求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3. 其他本案需要贵院判决的事项。

我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审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XXX

日期:2021年1月1日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二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现就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并请贵院依法审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我与被告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我将租赁被告名下的位于XXX的房屋作为商铺使用,租期为三年,每月租金为XXX元,我已按约定支付了首月租金及押金。

然而,自入驻以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标准交付商铺,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具体来说,以下是我所遭受的问题:

1. 商铺装修未完成: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我支付首期租金后一个月内完成商铺的装修,但至今商铺的装修工程仍未完成,无法正常营业,导致我无法按计划开展业务,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 商铺基础设施不全:商铺内的空调、水电等基础设施存在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给我日常经营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

尽管我多次与被告沟通并要求其解决以上问题,但被告未能积极回应和解决,严重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商铺、提供基础设施和完成装修工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我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我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要求贵院作出以下判决:

1. 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铺及提供基础设施;

2. 要求被告完成商铺的装修工程;

3. 要求被告承担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4. 其他本案需要贵院判决的事项。

我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审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XXX

日期:2021年1月1日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篇三

  原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08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90.86元(2008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XXX、叶X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07年4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

07年4月20日至2007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08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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