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优选5篇)

时间:2017-09-04 09:16:3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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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 篇一

尊敬的法院:

我是原告,本人认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存在有效性问题,特此向贵庭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

2. 被告: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

3. 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编号等相关信息。

4. 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和义务。

5.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事项。

二、事实和理由

1. 描述签订合同的经过,包括合同的形成过程、签署情况等。

2.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为什么认为合同无效,例如:

(1) 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中的条款违背了公序良俗。

(3) 合同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

(4) 合同中某些条款不明确、不合理或不公平。

(5) 合同违反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三、请求和证据

1. 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2. 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1) 相关文件、凭证、证明等。

(2) 证人证言。

(3) 鉴定意见等。

四、法律依据

1. 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2. 相关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

五、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等。

六、案件受理费用和日期

1. 申请法院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本案的受理费用。

2. 申请法院确定庭审日期和开庭时间。

七、申请人签名及附件清单

1. 申请人签名、日期。

2. 附件清单,列出所有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

特此申请,请法院依法处理。感谢法院的审理!

原告:(签名)

日期:

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 篇三

  原告:__,男/女,__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电话:

  被告:__公司,地址: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小区__号__单元__楼__号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__元;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住等费用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__区开发了__楼盘公开销售, 年 月 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__号__单元__楼__房,并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__元。

  现被告又将__的小区名称更改为__继续销售,在原告与被告交涉房产如何办证的过程中得知,被告不具备商品房预售资格,至使原告无法办理权属证书,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依据法律规定,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特起诉到法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人民法院

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 篇四

  原告: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村主任

  被告:王某言,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莱阳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系上届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本届村支部委员,住本村。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2010年1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 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南山后村原小学被合并后在原学校操场西边遗留下一块空地。被告在未召开村两委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采取叫行等方式发包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手段非法占用该土地并无偿使用至今。被告作为党员,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广大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搅乱了本村的土地承包秩序,村民意见一直很大。2011年4月村换届选举后,原告为规范本村土地承包秩序,遵照镇领导指示,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一致决定对该土地叫行发包,然而,被告此时却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的《承包合同》(下称本合同)。

  原告认为:本合同是被告与本村原村主任王某虎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通过

欺诈穴坊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而由镇经管站在漏洞百出的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而形成的合同,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同时,本合同是在未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进行公示,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情况下而签订,也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本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确认合同无效起诉状 篇五

  原告: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村65号,身份证号码:410*******0*******8。

  被告:宝丰县**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的《征用林山 协议书》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在关押期间,于2013年1月11日公安人员拿三份材料,让我签字,我要看内容,他们不让看,还说:“签名是放我出去。”结果签了三个名,非但没有放我出去,却骗取我签订了三份材料分别是:一放弃追究杨建国打伤我赔偿调解协议书;二是我报案杨建国打伤我的撤诉书;三是被告与我《征用林山 协议书》。

  原告认为该《征用林山 协议书》系被告与公安人员恶意串通违法办案,骗取原告所签,并违反自愿原则和协议一式两份的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征用林山 协议书》无效。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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