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精彩3篇)

时间:2017-08-01 03:15:3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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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成为一个热门话题。房屋赠与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赠与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希望撤销合同。本篇文章将探讨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误解;二是因重大误解,使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作了重大让步;三是撤销请求必须在对方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撤销合同的方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合同的方法包括撤销书面通知和撤销诉讼。赠与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受赠人提出撤销请求,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然而,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一方面,赠与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并且对方在订立合同时作了重大让步。这需要赠与人收集相关证据,如书面证据、聊天记录等,来证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误解和让步。另一方面,撤销请求必须在对方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赠与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撤销请求,将可能无法撤销合同。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房屋赠与合同撤销的后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后,各方应当将彼此已经履行的义务归还对方,恢复各自原有的权利。如果赠与人已经将房屋转让给受赠人,那么在撤销合同后,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归还房屋。

总之,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提供充分的证据。赠与人应当仔细考虑合同的撤销事由,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撤销方法。同时,受赠人也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纠纷。

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 篇二

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后,又希望撤销这份合同。然而,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本篇文章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

首先,合同的撤销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撤销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误解;二是因重大误解,使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作了重大让步;三是撤销请求必须在对方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次,撤销合同的方法有两种:撤销书面通知和撤销诉讼。赠与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受赠人提出撤销请求,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赠与人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存在重大误解,并且对方在订立合同时作了重大让步。

然而,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一方面,赠与人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误解和让步。这需要赠与人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查阅文件、收集证据、找证人等。另一方面,撤销请求必须在对方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赠与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撤销请求,将可能无法撤销合同。

最后,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后果需要引起关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后,各方应当将彼此已经履行的义务归还对方,恢复各自原有的权利。如果赠与人已经将房屋转让给受赠人,那么在撤销合同后,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归还房屋。

总之,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提供充分的证据。赠与人应当仔细考虑合同的撤销事由,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撤销方法。同时,受赠人也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和纠纷。

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 篇三

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下面的是小编分享的与 房屋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应届毕业生公文网!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

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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