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精选6篇)

时间:2015-06-01 07:28:2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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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 篇一

实践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实践活动的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合同通常是由学校或教育机构与学生或实践者签订的,旨在确保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实践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其中常见的条款和注意事项。

首先,实践合同对于学生和实践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学生而言,实践活动是他们将课堂学习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的机会。通过实践,学生可以增加实际工作经验,提高他们的技能和能力。而对于实践者而言,实践活动是一个培训和指导学生的机会,也是他们与年轻一代交流和分享经验的机会。因此,实践合同的签订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

实践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重要条款:

1. 实践活动的目的和时间:合同应明确规定实践活动的目的、内容和时间安排。这有助于双方明确活动的重点和时间要求,确保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实践活动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应明确规定学生和实践者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应遵守实践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实践者的权威和指导;实践者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确保学生的安全和福利。

3. 实践活动的评估和反馈:合同应规定实践活动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学生应按时提交实践报告或总结,实践者应提供评估和反馈,帮助学生改进和提高。

除了以上几个常见的条款外,实践合同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合同的明确性:合同应尽可能明确和具体,避免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表述。这有助于双方理解和履行合同的内容。

2. 权益保护:合同应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如学生的知识产权和实践者的商业机密等。

3. 法律规定和风险管理:合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实践活动的安全和合法。

总之,实践合同是学校和实践者之间确保实践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通过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潜在的纠纷和问题,实践合同能够促进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为学生和实践者提供更好的实践经验和交流机会。

实践合同 篇二

实践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实践活动的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合同通常是由学校或教育机构与学生或实践者签订的,旨在确保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介绍实践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其中常见的条款和注意事项。

首先,实践合同对于学生和实践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学生而言,实践活动是他们将课堂学习应用到实际工作中的机会。通过实践,学生可以增加实际工作经验,提高他们的技能和能力。而对于实践者而言,实践活动是一个培训和指导学生的机会,也是他们与年轻一代交流和分享经验的机会。因此,实践合同的签订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

实践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几个重要条款:

1. 实践活动的目的和时间:合同应明确规定实践活动的目的、内容和时间安排。这有助于双方明确活动的重点和时间要求,确保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实践活动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应明确规定学生和实践者的责任和义务。学生应遵守实践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实践者的权威和指导;实践者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确保学生的安全和福利。

3. 实践活动的评估和反馈:合同应规定实践活动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学生应按时提交实践报告或总结,实践者应提供评估和反馈,帮助学生改进和提高。

除了以上几个常见的条款外,实践合同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合同的明确性:合同应尽可能明确和具体,避免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表述。这有助于双方理解和履行合同的内容。

2. 权益保护:合同应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如学生的知识产权和实践者的商业机密等。

3. 法律规定和风险管理:合同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实践活动的安全和合法。

总之,实践合同是学校和实践者之间确保实践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通过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潜在的纠纷和问题,实践合同能够促进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为学生和实践者提供更好的实践经验和交流机会。

实践合同 篇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质押物的交付,不在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要物契约出现于共和国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四种类型。这四种合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和寄存的缔结是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的(质押是依附于借贷合同的,是以保证借款的归还为目的)。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作为‘契约’观念的一个重大革新”。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在它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形式的束缚,“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

  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即“本义上的寄托”。(所谓“本义上的寄托”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动产进行无偿保管,并负责返还原物行为。类似于古罗马时的寄托与中国的保管合

同。

实践合同 篇四

  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而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而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一般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而德国、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则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该法在第572条中规定:如果允诺是以适当形式含有在将来无偿移转财产或者权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财产性义务(允诺赠与),视为赠与合同并对允诺人有约束力。

  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张,但在实务中一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准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平。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是采取了两分的方法加以规定,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赠与在没有履行前就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等于合同没有成立。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合适的。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是“撤销赠与”就说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将一般赠与合同理解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销问题了。因此,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同时也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

实践合同 篇五

实践合同 篇六

  二、 什么是要式合同,哪些合同是要式合同?

  三、 什么是从合同,哪些合同是从合同?

  四、 哪些合同是合同法上的有名合同?

  五、 什么是要约,要约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六、 什么是承诺,承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七、 承诺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八、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九、 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十、 合同的效力分哪几种

  十一、 哪些情形下合同无效,哪些情形下合同可撤销? 十二、 无效合同怎么处理,可撤销合同怎么处理? 十三、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十四、 如何行使代位权,如何行使撤销权?

  十五、 什么是违约责任?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如何适用?

  十六、 哪些是约定担保,哪些是法定担保?

  十七、 什么是保证担保,什么是反担保?

  十八、 抵押合同何时成立。抵押权何时生效:

  十九、 质押合同何时成立。质押权何时生效:

  二十、 留置权如何行使?

  二十一、 比较不可抗力和情势变迁

  质押合同及抵押合同中合同成立与生效的问题

  抵押合同什么情况下合同会成立会生效什么情况下不会成立和生效

  两者有什么区别有什么不同有什么关联起到什么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两种合同都是在双方约定的生效时间生效,一般就是合同签订之时起生效。只不过你的问题可能是要问:质押权什么时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况下不成立生效?抵押权什么时候成立生效或者什么情况下不成立生效?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物权法212条)那也就是说不交付就不生效。

  2.抵押权分情况:(1)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不动产抵押不登记不生效。

  (2)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或者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或者浮动抵押,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东西不登记仍然生效,只是不能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个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另外一个以登记为生效或者对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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