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 篇一
离婚协议是夫妻在离婚过程中达成的一项协议,旨在解决离婚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的某些约定可能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一些导致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离婚协议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对子女抚养扶养费的约定低于法定标准,或者违反了第三人的权益,那么这些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社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一种体现,是社会规范的基础。如果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违反了公序良俗,例如约定夫妻双方放弃子女抚养权或约定夫妻一方放弃婚姻财产分割权,这些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是真实、合法、自愿达成的。如果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被强迫或欺诈所达成的,那么这些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如果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受到了威胁或胁迫,或者签署协议时对协议内容不了解或被对方隐瞒了重要信息,这些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对协议约定的一种要求,要求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的权益得到一定的平衡。如果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明显偏袒一方,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那么这些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总之,离婚协议是夫妻自主达成的一项协议,但并不意味着协议中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真实合法自愿以及公平原则。如果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违反了以上原则,那么这些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认真考虑协议内容,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避免无效约定的出现。
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 篇二
离婚协议是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达成的一种约定,用于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然而,有时候离婚协议中的某些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本文将从实践角度分析一些导致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是具体明确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包括具体的内容,例如财产分割的具体数额、子女抚养的具体方式等。如果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过于笼统或模糊,无法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那么这些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是合理合法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低于法定标准,或者约定的财产分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些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是平等自愿的。离婚协议应当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不得有一方强迫或威胁另一方达成某种约定。如果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被强迫或欺诈所达成的,那么这些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是公平合理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并在协议中做到权益的平衡。如果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明显偏袒一方,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那么这些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总之,离婚协议是夫妻自主达成的一种约定,但并不意味着协议中的约定是有效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是具体明确、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以及公平合理的。如果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违反了以上原则,那么这些约定将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认真考虑协议内容,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避免无效约定的出现。
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 篇三
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
离婚协议无效的约定有那些?怎么样的约定在离婚协议上是无效的呢?
离婚协议中六种无效的约定【1】
无效约定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
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
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无效约定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
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
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无效约定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大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
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无效约定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
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无效约定六: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
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该怎么办【2】
基本案情
刘艳与吴刚于20**年相识,恋爱两年后,双方到民政部门领了结婚证,正式组成了幸福甜蜜的小家庭,婚后不久,两夫妻生育了一个儿子,然而,双方终因年龄相差悬殊,沟通上不可避免的存在代沟,因此经常为日常琐事争执不休,争吵之后就是长达数月的“冷战”,如此,天长日久,双方终于意识到,继续守护这一潭死水的婚姻关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20万元归刘艳所有,负责管理家庭财务的吴刚必须在离婚协议生效后一个月之内将钱款交付完毕。
并且,两人共同购置的其中一套房产也归刘艳,儿子也由刘艳抚养,吴刚要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到儿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双方于当天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可是一个月期满,吴刚不仅没把20万给刘艳,甚至没有支付首期抚养费,这让刘艳十分气愤,多次催要遭拒后,刘艳将前夫吴刚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吴刚履行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立即支付20万元给原告。
吴刚接到开庭传票后,答辩称当初签订协议的时候,是刘艳逼着自己签订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重新分配财产。
庭审焦点结果
夫妻双方离婚后,其中一方是否可以拒绝履行离婚协议内容?
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协议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据此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对离婚时财产权利的一种处分,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按照该约定履行义务。
至于被告称离婚协议是在刘艳胁迫下所写,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遂,判决:被告吴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艳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说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提醒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按照离婚协议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离婚带来的不愉快,往往让协议的履行受阻,这种情况下,双方应该积极沟通,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守约一方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