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通用6篇】

时间:2013-06-08 06:36:1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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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篇一

赠与合同是指自愿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在赠与合同中,赠与方是财产的法定所有人,受赠方是接受财产的人。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意、对象、合法、真实和完整。以下将详细介绍赠与合同的主要特点和注意事项。

首先,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性合同。赠与方自愿将财产赠与他人,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换。因此,在赠与合同中,赠与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赠方提供相应的报酬或回馈。同时,受赠方也不能要求赠与方承担任何额外的义务或责任。

其次,赠与合同的财产转移是即时的。一旦赠与合同成立,财产就立即转为受赠方所有。赠与方不再对该财产享有任何权利,也无法撤销或变更赠与的财产。因此,在进行赠与合同前,赠与方必须慎重考虑,确保自己真正愿意将财产转让给他人。

第三,赠与合同需要合法的财产对象。赠与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财产范围,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赠与方不能将非法或受限制的财产赠与他人。另外,赠与的财产必须确实存在且可以转让给受赠方。

第四,赠与合同需要真实和完整的合同内容。赠与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并且不能隐瞒或歪曲任何重要事实。同时,赠与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瑕疵等必要信息。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都可能导致赠与合同的无效性或纠纷的产生。

在进行赠与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守以下注意事项。首先,赠与方应当确保自己的财产没有任何纠纷或限制。例如,赠与方应当清楚自己是否存在债务,是否有其他人对财产享有权利等。其次,赠与方和受赠方应当清楚了解赠与合同的法律后果。赠与方一旦将财产赠与他人,就无法再行使该财产的任何权利。受赠方也应当了解赠与的财产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和利益。

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性合同,其特点包括无偿性、即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在进行赠与合同时,双方应当慎重考虑,并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合法、真实和完整的赠与合同能够有效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赠与合同 篇二

赠与合同是一种法律上承认的财产转让方式,它是指自愿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在赠与合同中,赠与方自愿将财产转让给受赠方,受赠方则接受并成为财产的新所有人。赠与合同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下面将介绍赠与合同的意义和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赠与合同体现了人们的慷慨和乐善好施的精神。通过赠与合同,人们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有需要的人,帮助他们解决经济困难或实现某些目标。赠与合同不仅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精神,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赠与合同有助于财产的合理配置和利用。通过赠与合同,人们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对其有更好利用价值或更需要的人。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还有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赠与合同的存在促进了财产的流动和合理利用,对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三,赠与合同是一种重要的财产规划手段。通过赠与合同,人们可以在自己有生之年将财产赠与他人,避免财产继承过程中的繁琐和纠纷。赠与合同可以帮助人们合理规划自己的财产,确保财产的顺利传承,并减少遗产纠纷的发生。

在进行赠与合同时,双方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赠与方应保证自己的财产是合法的并且有权转让。赠与方应核实自己的财产是否存在任何限制或纠纷,以避免赠与合同的无效或后续纠纷的发生。其次,赠与方和受赠方应明确赠与的财产种类、数量、质量等具体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应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完整,以避免后续争议的产生。

总之,赠与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体现了人们的慷慨和乐善好施的精神,促进了财产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财产规划手段。在进行赠与合同时,双方应注意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通过合法、真实和完整的赠与合同,可以实现财产的有序转移和有效利用。

赠与合同 篇三

  兹证明赠与人xxx(男或女,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xx县xx乡xx村)与受赠人xxx(男或女,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省 xx县xx乡xx村)于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或在xx地),自愿签订前面的〈赠与合同〉,并在我的面前,在该合同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xxx与 xxx签订上述〈赠与合同〉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xx年x月x日

赠与合同 篇四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社会捐赠合同中,常常会有某个部门,如报社等根据受捐助人的请求,发布募捐倡议,对此我们应对其进行准确定义,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并受之约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之后根据该要约决定签订与否,要约邀请人一般不受要约邀请的约束。

  社会捐赠合同的法律特征

  1、社会捐赠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其包括三方当事人

。社会捐赠合同包括捐赠人、受捐助人、募捐发起人,涉及三种法律关系。该合同因受捐助人或者募捐发起人发出要约,捐赠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需要受捐助人和捐赠人两方当事人的合意,二者缺一不可。社会捐赠合同是特殊的赠与合同,第一,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的成立先是由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然后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在此过程中,受赠人一般不是主动的,而社会捐赠合同中,受捐助人积极发出需要帮助的信息,捐赠人积极作出捐赠的行为,两者都是积极主动的。第二,一般的赠与合同中当事人都是单一的个体,但社会捐赠合同的捐赠人一般是社会上的多数人,受捐助人往往是一个自然人,有事也可能是多个自然人。第三,一般的赠与合同不需要必须具备特定目的,而社会捐赠合同必须以特定目的(主要是为帮助受捐助人度过特定困难)为前提。

  2、社会捐赠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社会捐赠合同是特定目的的赠与。

社会捐赠合同的特定目的是捐赠人订立合同的动因和缔约的基础。如果受捐助人不为该目的使用赠与之物,那么,捐赠人可以主张合同目的不能而撤销或解除之。

  4、社会捐赠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社会捐赠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安全指数与当事人的信誉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其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皆可。

赠与合同 篇五

  甲 方:______(赠与方)

  乙 方:______(受赠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赠与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_________赠与乙方(赠与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2.甲方将于______(时间)在_______(地点)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

  3.甲方承担________的责任义务。

  4.甲方享有________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5.乙方应于_______(时间)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生效力。

  6.其它。

  甲 方:_______签 字:_______盖 章:______

  住 址:_____电 话:_______

  乙 方:_____签 字:_______盖 章:______

  住 址:________电 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赠与合同 篇六

  【案情】

  王力和张园是对门邻居,王力开办有一个公司,生意大,经济条件好;张园是一名教师,教书育人,家庭收入一般。由于是邻居关系,在张园的精心辅导下,王力的儿子学习成绩很好。由于双方所在的Z市交通日益拥堵,市民对机动车限购要求很高。张园为了在限购车辆政策出台之前也能够拥有一辆私家爱车,就向王力提出借款购车,王力因张园照顾其子的学习,就大方的表示可以把自己不常用的一部七成新小轿车赠与张园。王力和张园为慎重此事,特签订赠与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力无偿赠与张园一辆小轿车,定于20xx年8月30日前交付车辆和进行过户。

  【争议】

  一、如果王力在交车以前反悔,张园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

  二、如果王力在交车以后反悔,张园还能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吗

  三、如果张园未得到受赠车辆,张园有什么权利可以要求救济吗

  【评析】

  正确回答上述问题,必须解决赠与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确定了合同是什么性质,对于确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和条件、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权利义务的实现均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司法机关、仲裁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合同的类型归属,然后确定争点,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而用合同性质之钥,去打开定纷止争之门。

  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理论分类。例如:1、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赋予特定的名称,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利益,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根据法律是否要求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可以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根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5、根据合同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6、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普通赠与合同。例如前文提到的王力与张园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例如企业、个人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做出的捐赠;三、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证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他们认为: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为什么会存在争议呢,原因在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具有撤销权的缘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之外的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赠与合同确定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如果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给予同等保护,则会加重赠与人的负担。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赋予赠与人相应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任意性, 因此第一个问题的答案便很明确了:如果王力在交车以前反悔,撤销了赠与,张园则不能够得到约定的小轿车。

  下面回答第二个问题。车辆(赠与物)没有交付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那么车辆(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呢。

  赠与物的交付标志着赠与合同予以履行,赠与物交付后,即表明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受赠人受领了赠与物,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利义务随之终止。根据诚信原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性的要求,赠与人不能反悔,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物无偿赠与他人,赠与人具有善意性,为保护该善意性和防止受赠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对赠与人的有关利益实施恶意的侵害。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受赠人具有以上规定的不法情形,则其行为与我国的公序良俗和传统伦理观念,如“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等显系严重背离,属于人人忿恨的“恩将仇报”行为,因此,法律特意赋予赠与人、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状。该情形下撤销权与赠与物交付前的任意性撤销权明显不同,具有法定限制性。仅在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因此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车辆交付后,由于合同履行完毕,正常情况下,即便王力在交车以后反悔,张园依然可以得到约定的小轿车,除非张园作为受赠人,违反法律规定,实施了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不法情形。

  因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赠与,而是张园不能够得到约定的小轿车。张园如果受到损失,是否可以寻求权利救济呢。由于赠与人的撤销权分为任意性撤销权和限制性撤销权,因此,张园因赠与合同撤销所受的损失,也应当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在赠与物交付前撤销赠与的情形下,由于赠与合同系诺成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形成合意,则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虽然赠与人具有法定的撤销权,但如果张园为签订合同付出了必要的费用,如交通花费、或者为接受赠与物而实施了准备工作,如修建停车场所、预交有关费用,致使其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则张园有权要求王力赔偿有关损失。在赠与物交付后撤销赠与的情形下,由于该撤销的发生前提条件须是张园具有侵犯违背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故赠与人或因受赠人违法行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撤销赠与得到法律支持,则张园应当返还车辆张园返还车辆所受的损失,按照“不能因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原则,由张园方自行负担,无权主张相应权利救济。

  因此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如果张园未得到受赠车辆,张园的权利救济需要分清情形:一、在赠与物交付前撤销赠与的情形下,张园有权要求王力赔偿有关损失;二、在赠与物交付后撤销赠与的,因该撤销赠与的前提是张园实施了法定的侵犯违背赠与人利益的行为,故张园无权要求王力赔偿有关损失。

赠与合同【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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