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务知识点介绍 篇一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务知识点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本文将重点介绍几个合同法实务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其中,合同当事人是指合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同对象是指合同所涉及的物品、财产或者权益;合同内容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形式是指合同的形式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二、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表明愿意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接受要约方对要约方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接受是指要约方对承诺方的承诺作出的确认。合同一般是在接受发出后即刻成立,但对于需要交付的合同,通常需要经过交付的动作完成。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根据合同违约的性质和后果,合同违约可以分为实质性违约和形式性违约,实质性违约通常会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者损害赔偿的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中的权益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需要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的结束。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情况。自然终止是指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协商一致等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强制终止是指因为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
以上是合同法实务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介绍,希望能够给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
合同法实务知识点介绍 篇二
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务知识点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本文将继续介绍合同法实务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六、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合同的无效是指由于合同内容或者形式的缺陷,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因为受到欺诈、胁迫等原因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
七、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解除权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的解除权是指合同中一方因为对方违约或者合同履行困难,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一般需要通知对方,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合同的争议解决
合同的争议解决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的解释、履行或者违约等问题产生争议,需要通过协商、调解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的过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九、合同的补充和合同的附条件
合同的补充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内容进行进一步约定的行为。合同的附条件是指合同中附加的一种条件,只有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合同才会生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补充和合同的附条件需要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实务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的介绍,希望能够给从业人员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合同法的实务知识点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和实际情况进行学习和理解,只有掌握了合同法的实务知识,才能够更好地应对合同纠纷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实务知识点介绍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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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篇合同法总论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理念和体系
第三节合同的分类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第一节合同订立的方式
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三节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
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节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
第二节合同的保全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因情事变更发生的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五章合同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的终止概述
第二节合同终止的事由
第六章违约与违约责任
第一节违约行为
第二节违约责任
中篇合同法分论
第七章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
第二节赠与合同
第三节借款合同
第八章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第一节租赁合同
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
第九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
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一节运输合同
第二节保管合同
第三节仓储合同
第四节委托合同
第五节行纪合同
第六节居间合同
第十一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二章合伙合同
第一节合伙合同概述
第二节隐名合伙合同
第十三章雇佣合同
第一节雇佣合同概述
第二节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第十四章射幸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
下篇国际合同
第十五章国际运输合同
第一节国际海洋运输合同
第二节国际铁路运输合同
第三节国际航空运输合同
第十六章国际买卖合同
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第三节《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十七章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第一节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节《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重点知识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1)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严重丧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制度。
(2)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丧失公平的情形。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冲突与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合同订立阶段,应依诚信原则,当事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否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应依诚信原则,做好履约准备。
合同履行中,应依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
合同终止后,应依诚信原则,履行保密等附随义务。
合同发生争议,应依诚信原则,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五)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社会秩序;善良风俗:即社会公德,一个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
(六)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是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的订立
重点问题
1.合同成立的概念 2.合同订立的程序 3.合同条款的内容
4.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及其解释 5.合同的形式 6.合同成立的要件
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8.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分析
20XX年11月,家住北京朝阳区西八间村的赵某全家人应邀到海淀区清河南镇其友家中作客。
不巧恰遇有雨,赵某即招停一辆属某出租车运输公司的夏利牌出租车。
该出租车司机王某问明目的地后,认为偏远路难行,空返车的可能性很大,而乘坐人多至4人,遂以自己有急事需马上回家为由拒载。
赵某只得再等,但很长时间却无空车驶过。
由于长时间受凉,赵某的
小女孩受寒生病发高烧,赵某于是取消出行回家。
赵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司机王某,要求王某赔偿其小女儿的医疗费。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一节 合同成立概述
合同的订立:通过要约和承诺来使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成立要件)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
(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合同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 要式合同有的要以完成一定的形式为其成立要件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一)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国家主动干预程度不同
(三)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不适用于合同效力的解释,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来使合同发生效力。
第二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条款或内容达成合意的过程,这具体表现为要约和承诺。
《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性质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内容具体确定;
(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法律拘束力
要约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1)对要约人而言,在要约有限期限内,要约人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拘束。
(2)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
3.性质
要约属于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
第一,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其主观意思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予以外现的形式;第二,要约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之一;第三,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所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第四,要约是双方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没有要约,承诺无从发生,因而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同样,仅
有要约而无承诺,也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第五,要约虽然仅是一个意思表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要约人运用要约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