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精彩5篇】

时间:2011-02-08 05:36:4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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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 篇一

在商业交易中,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虽然它们都是为了促成交易而存在,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上有一些区别。本文将对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进行解析。

首先,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担向另一方提供劳务或完成一项工作的义务,而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将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以换取货物或支付货款。从合同目的上看,承揽合同更注重劳务的提供,而买卖合同则更注重财产的转让。

其次,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一些差异。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并对劳务的质量负责。而委托人有义务支付劳务报酬,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将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给买方,并保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买方则有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货物。

此外,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在风险的承担上也有所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劳务质量问题和延误等风险。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承担因为货物质量问题和交付延误等风险。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风险的承担可能会根据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最后,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在法律规定上也有一些差异。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承揽合同往往受到更为详细的法律规定和保护,因为劳务提供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买卖合同则相对简单,因为货物交易往往是商业交易中最常见的形式。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在合同目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各方在商业交易中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从而更好地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 篇二

在商业交易中,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交易情境。本文将对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进行解析。

首先,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在合同目的上存在差异。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诺向另一方提供劳务或完成一项工作,重点是劳务的提供;而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将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重点是财产的转让。可以说,承揽合同更注重服务,而买卖合同更注重物品的交易。

其次,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在权利义务上也有所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并对劳务的质量负责;而委托人有义务支付劳务报酬,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将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给买方,并保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买方则有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货物。

此外,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在风险承担上也有一些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劳务质量问题和延误等风险;而委托人承担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的劳务未能按时完成等风险。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承担因为货物质量问题和交付延误等风险;买方承担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的支付延误等风险。

最后,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在法律规定上也有一些区别。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承揽合同往往受到更为详细的法律规定和保护,因为劳务提供方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而买卖合同则相对简单,因为货物交易往往是商业交易中最常见的形式。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在合同目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各方在商业交易中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从而更好地促成交易的顺利进行。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 篇三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是常见的合同类型,虽然二者都是合同,但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定。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解析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首先,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目的不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为委托人提供一定的劳务或服务,而买卖合同则是指买方购买卖方的商品或货物。可以看出,承揽合同注重的是劳务或服务,而买卖合同注重的是商品或货物的交换。

其次,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责任提供劳务或服务,并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标准完成工作。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责任将商品或货物交付给买方,并确保商品或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此外,买卖合同还涉及商品的所有权转移,而承揽合同没有这一要求。

再次,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合同成立条件上有所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双方需要就劳务或服务的内容、报酬、期限等进行协商和约定。在买卖合同中,双方需要就商品或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进行协商和约定。此外,买卖合同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买卖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最后,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违约责任方面也存在差异。在承揽合同中,如果承揽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劳务或服务,他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而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商品或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目的、权利义务、合同成立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双方在合同关系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 篇四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 篇五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儿点:

  一、主要区别

  1、合同目的不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有权,在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但该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款项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权;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将做好的衣服交付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因为承揽人本来就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

  2、合同对标的物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斤汽油,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同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的100公斤汽油成立买卖合同,则此100公斤汽油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将此特定的100公斤汽油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或指定。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

  工作成果中融入的承揽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对特定材料进行加工这一过程本身,才对承揽合同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在于其标的物,即工作成果必须是承揽人自己通过工作完成的,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

  同时,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未来物,不可能是现存之物,而买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交付,而承揽合同中则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既然以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则出卖物的交付为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但在承揽合同中,虽然要求一般情况下,承揽人也必须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否则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为其工作支付报酬。但是对于约定如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较高报酬的,如承揽人虽然付出了工作却未取得约定工作成果,则定作人仅支付较低报酬,在后一种情况下,也应认为仍是承揽合同。而且这种承揽合同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

  4、标的物交付前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交付前一般应归定作人所有,这一点从《合同法》和《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当事人另人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交付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5、当事人双方的人身信任程度不同。

  承揽合同是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故法律特别要求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双方的人身信任关系较低,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关心的只是货物本身的性状,而不关心其生产者是谁,法律也不禁止出卖人将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交由他人生产。

  6、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7、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承揽人的工作,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此权利。

  在承揽合同中,为了保证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完成承揽任务,在不对其工作

  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承揽人对此不能拒绝。同时,定作人如发现承揽人未按照约定进行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买卖合同的交付一般都是同时履行,买受人不能事先对对方的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即使在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顺序义务人也不得对先义务人的生产等进行检查。先顺序义务人同样不能检查后顺序义务人的情况,而只能就其可能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提出先诉抗辩。

  8、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对于工作过程中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自己负担,而且因工作标的物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揽人一般也要承担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虽然一般说也是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标的物所发生的风险负担和责任由买受人负担,这一点在买卖合同采指示交付等方式时,更是较为常见的。

  9、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有的理论认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

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

  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

  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这些区别在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在起诉前正确判断合同的性质对其权利的实现程度有很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希望大家能够重视两者间的这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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