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推荐3篇】

时间:2017-08-04 08:18:10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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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篇一

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在买卖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达成共识,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的一种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对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下面将分别从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两个方面来探讨买卖合同的重要性。

首先,买卖合同的内容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因素之一。买卖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方式、交付地点、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这些条款的明确规定可以避免因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纠纷。例如,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商品的质量标准,那么在交付商品时可能会引发争议。而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质量标准,双方在交付商品时就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交付,有效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其次,买卖合同的形式也是非常重要的。买卖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这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证明性的特点。首先,书面形式的合同可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详细写明各种条款,避免因为口头约定或者模糊约定而引发纠纷。其次,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稳定性。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解除合同,从而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最后,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可证明性。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来证明彼此的权益和责任,从而有利于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对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规定交易的各项条款,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买卖合同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稳定性和可证明性。只有在内容和形式都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才能真正发挥其约束力,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篇二

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买卖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具体条款和条件,而形式则是指合同的书面记录和确认方式。下面将从合同内容的重要性和合同形式的必要性两个方面来阐述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首先,买卖合同的内容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合同内容应当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合同内容的明确规定可以避免因为双方对合同解释的不同而引发的纠纷。例如,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商品的数量和质量,那么在交付商品时可能会出现争议。而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就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交付,有效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其次,买卖合同的形式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买卖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这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明确、稳定和可证明的特点。首先,书面形式的合同可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详细写明各种条款,避免因为口头约定或者模糊约定而引发纠纷。其次,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稳定性。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解除合同,从而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最后,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可证明性。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来证明彼此的权益和责任,从而有利于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形式在商业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合同内容应当明确规定交易的各项条款,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合同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确认,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稳定性和可证明性。只有在内容和形式都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才能真正发挥其约束力,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篇三

关于买卖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并结合实践,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或者地址)。出卖人、买受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是个人的,应当写明个人姓名、住所。此外,有联系电话的,还应写明电话号码。在涉外买卖合同中,还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国籍。

  (2)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这些是一种物与其他物区别的标志。只有在某项买卖合同中将买卖的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品种、规格、等级、花色等写清楚,才不会引起误解,产生分歧。不在合同中将买卖标的物商品的基本情况规定清楚,要正确履行合同就难以得到保证,容易产生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当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附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如果买受人一次购买出卖人不同种类或规格的商品,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商品的基本情况。

  (3)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买卖的标的物数量是衡量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或者大小的一个尺度,如果没有规定数量,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分清双的责任。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对买卖的标的物的具体数量及计量单位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4)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同的物品,其质量要求也不一样。同一物品,其档次或者等级不同,质量标准也不相同。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物执行的技术标准和其他质量要求。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约定质量保证期。

  (5)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在货物买卖中,特别是从较远的地方购买物品时,往往需要对该物进行包装。包装,一般由出卖人负责。对买卖的物品进行包装是为了保证该物运输安全和保管安全,使该物安全地送给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指定的其他收货人。包装方式包含着对包装技术和包装物器的质量要求。具体的包装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等情况来商定。当然,不需要专门进行包装的物品,仅裸装即可。

  (6)价款的数额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对于买卖的物品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或者指导价,下同)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放开,执行国家定价的产品很少,绝大多数产品的价格由市场供求法则自由决定。因此,实践中,除了极少数外,其他一切产品的价格都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在双方商定产品价格时,除了考虑生产成本外,还需要考虑市场行情、买受人所购产品的数量等因素,如买受人一次所购产品数量较大,价格就应相对低一些。一次买卖的产品数量较多,既要写明产品的单价,也要写明所有产品的总价款。

  对于已使用过的旧货,应根据使用期限进行合理的折价,并按照市场行情来确定出卖价格。

  除了即时清结的外,需要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具体期限、地点作出规定。买受人可以在出卖人交货前支付一部分货款(预付款),待交完货后一次或者分期支付其余款额,也可以在接货后某时间一次性付清;至于支付货款的地点,一般是出卖人所在地,也可以是买受人所在地,还可以是第三人所在地,这些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7)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这里所说交货(交付)是指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履行交付出卖物的期间,一般以年、季度、月、旬、周、日、时计算。出卖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后立即交货,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后某一期限内交货;标的物数量多的`,出卖人可以一次性交付,也可以分批交货。交货地点,可以是出卖人所在地,还可以是买受人所在地,也可以是运输部门(需要经过运输经营者运输的)所在地等其他地点。交货方式,主要包括买受人到出卖人所在地自己提货、出卖人送货到买受人所在地和通过运输经营者运输或者通过邮电单位邮寄交付等,双方当事人选择哪一种方式,由双方协商。至于出卖人交货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8)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用的支付。运输方式包括铁路、公路、水路(含海上和内河运输在内)和航空运输,双方可自由协商确定。运输的费用是由买受人还是由出卖人承担,需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9)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这里所说的验收,是指买受人在接受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时,对标的物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接收的行为。买受人验收标的物的时间、地点一般与出卖人交货的时间、地点一致。对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商定检验机构。对货物质量的检验,尤其是在双方对质量有异议时,需要由专门的产品检验机构来检验。在国际(涉外)买卖中,货物进出口一般需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或者动植物免疫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0)结算方式。结算方式是对合同规定的价款以及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清结。这些货款和费用的结算,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关于异地结算、同城结算等的规定办理。当事人双方应在合同中规定开户银行、帐号名称和帐号。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者使用票据结算。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国内工矿产品购销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另外,还应规定结算的货币种类。在国内买卖中,当事人应以人民币结算,只有在少数情况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方可用外币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结算。在涉外买卖(进出口贸易)中,一般以外币结算。

  (11)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在涉外买

卖中,可以根据需要规定买卖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不同文字的合同条文,在对同一事项的认定、理解上有时会产生不同的解释,从而产生合同纠纷。因此,当事人可以对使用的文字效力进行规定。除涉外买卖合同外,在国内同民族地区的单位、个人买卖时也可使用该少数民族的文字。

  (12)违约责任。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时应承担的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计算办法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订明对产品实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条件。违约金的比例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

  (13)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当事人应在合同、特别是涉外买卖合同中加以明确。

  (14)其他条款。如对买卖合同的担保、公证、货物运输保险、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涉外买卖合同中法律的适用等内容,只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都可以成为合同的条款。总之,双方在协商买卖合同内容时,任何一方提出有关要求,对方同意接受的,都可成为合同的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项条款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买卖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有的买卖合同可以缺少上述一个或者几个条款(但不得因此而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性质)。

  合同签订后,需要办理有关审批等手续的,当事人应持合同办理这些手续。

  (二)买卖合同的形式

  买卖合同形式有两类:一为口头形式,二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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