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 篇一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用以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该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下面将对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共有十章,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其中,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强调了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互利互助的原则,为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和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订立,但建议双方采用书面形式,以便于记录和证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条件和保护、劳动纪律和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关键条款。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条件和程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劳动关系中最敏感的问题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通知或者有违法行为等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劳动争议处理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包括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的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总之,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详细规定了劳动关系各个方面的规则和原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建立健康、稳定和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 篇二
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用以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该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下面将对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共有十章,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其中,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强调了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互利互助的原则,为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和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订立,但建议双方采用书面形式,以便于记录和证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条件和保护、劳动纪律和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关键条款。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并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变更条件和程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劳动关系中最敏感的问题之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因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前通知或者有违法行为等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劳动争议处理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包括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劳动者的权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总之,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详细规定了劳动关系各个方面的规则和原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建立健康、稳定和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 篇三
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看看下面的内容吧。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全文(2013年7月1日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