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 篇一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一方,就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特此向贵庭提交答辩状,以陈述我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首先,我要重申我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后,我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了房款,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过户手续。这表明我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完成了交割手续。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修订合同条款。
其次,关于原告所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我要澄清的是,根据合同约定,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双方在交割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在验收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质量问题,也没有要求修缮或降价。合同生效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和装修,这进一步表明原告对房屋质量并没有异议。现在原告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纯属恶意诋毁和损害我的利益。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双方都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充分了解了合同条款的内容。原告不能以自己的不谨慎行为或对合同内容的不了解作为解除合同或要求返还房款的理由。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不能随意解除合同或要求变更合同条款。
总之,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在本案中的合法权益。谢谢!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 篇二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一方,就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特此向贵庭提交答辩状,以陈述我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首先,我要指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合同违约的指控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房屋交付后的责任由买方承担。我在合同生效后按时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过户手续,完成了交割。在交割过程中,原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也没有提出要求修缮或降价的要求。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发生违约行为。
其次,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房屋产权证明和相关手续,以便我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原告在过户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导致我无法按时办理过户手续。这是原告违约的表现,而非我方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过户期限和责任分担,原告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要求返还房款。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合同一旦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不能以个人主观意愿随意解除合同或要求返还房款。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原告在本案中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合同解除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在本案中的合法权益。谢谢!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李x
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 马俊哲律师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13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
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12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13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 年 月
房屋买卖合同的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
代理人:***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13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1、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2、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3、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12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13年。
4、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5、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答辩人:
__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