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经典6篇)

时间:2014-09-04 04:37:3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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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 篇一

赠与合同是指出让人将其财产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给与受赠人的合同。赠与合同在民事法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它既涉及到财产关系,也涉及到人际关系。本篇将探讨赠与合同的基本要素、效力和解除等问题。

首先,赠与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赠与人、受赠人和赠与财产。赠与人是指出让人,受赠人是指接受赠与的人,赠与财产是指赠与人将其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的财产。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赠与财产可以是具有所有权的可供转移的财产。

其次,赠与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合法的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合法的形式。合法的目的是指赠与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出让人和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明确,合法的形式是指赠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只有当赠与合同满足这些成立要件时,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赠与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赠与合同,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例如,当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时,赠与人有权解除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归还赠与财产或赔偿赠与人的损失。

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形式,它涉及到财产关系和人际关系。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赠与人、受赠人和赠与财产,其效力取决于是否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赠与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维护合同的效力和稳定的人际关系。

赠与合同 篇二

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它体现了人们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社会责任。本篇将从赠与合同的特点、注意事项和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无条件性的特点。赠与合同是以无偿为目的的合同,出让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赠与合同也是一种无条件的合同,出让人不对受赠人的行为和使用财产设定条件。

其次,赠与合同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赠与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书面形式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和约定内容,签字或盖章确认可以证明双方的真实意愿。其次,赠与合同应当明确财产的转移方式和时间。受赠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领取赠与财产,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最后,赠与合同应当注意保护双方的权益。赠与人应当保证所赠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受赠人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赠与财产,不得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赠与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当受赠人未按照约定使用、保管赠与财产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赠与合同的效力还受到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范和限制,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效力和稳定的人际关系。

总之,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体现了人们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社会责任。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无条件性的特点,需要注意书面形式、财产转移和双方权益的保护。赠与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效力和稳定的人际关系。我们应当在日常生活中注重赠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促进亲情友情的交流和社会和谐的发展。

赠与合同 篇三

  父母现有财产如下:

  (1)合隆镇春城家园综合楼5栋北1门186.17平方米及5栋北2门185.18平方米

  (2)农安县滨河乡獾子洞机砖厂面积大约 平方米

  (3)农安县建设路南侧文腾小区三期1栋1层33门商业57.65平方米

  (4)建筑公司二分公司综合楼栋号3/4—62南3门65.63平方米

  经父母子女协商同意,将父母现有财产赠送给4个子女;

  (1)獾子洞机砖厂自20xx年归儿子所有和建筑公司二分公司综合楼栋号3/4—62南3门65.63平方米赠送给儿子张立军

  (2)合隆镇春城家园综合楼5栋北1门186.17平方米及5栋北2门185.18平方米及农安县建设路南侧文腾小区三期1栋1层33门商业57.65平方米赠送给三个女儿张艳玲、张艳红、张艳艳。

  如子女不孝,父母有权收回其财产。

  父亲:

  母亲:

  儿子:

  大女儿:

  二女儿:

  三女儿:

  年月日

赠与合同 篇四

赠与合同 篇五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赠与合同 篇六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赠与合同(经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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