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调研报告 篇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法治环境的不完善。为了深入了解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并提出相关建议,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首先对民营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80%的民营企业表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融资难等。此外,还有近70%的企业认为法治环境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包括执法不公、司法不独立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进一步进行了深入的访谈和调研。通过与企业家、律师、法官等多方面的交流,我们了解到一些导致法治环境不完善的原因。
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法律保护的执行力度不足。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民营经济缺乏足够的理解和认可,对民营企业的发展缺乏支持和帮助。这导致了一些政府官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正和不公平的现象。
其次,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在一些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够完善,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执行的难度。此外,一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也存在问题,包括执法人员的权力滥用、执法程序的繁琐等。
最后,一些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足也是导致法治环境不完善的原因之一。一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忽视了法律的重要性,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这导致了一些企业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不知所措,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强地方政府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确保法律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执法的公正和公平。
最后,提升企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企业应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通过以上的建议和努力,相信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调研报告 篇二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法治环境的不完善给企业带来了许多困扰。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问卷调查,我们了解到超过80%的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融资难等。此外,还有近70%的企业认为法治环境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包括执法不公、司法不独立等问题。
通过深度访谈,我们进一步了解到一些导致法治环境不完善的原因。首先,一些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法律保护的执行力度不足。其次,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最后,一些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足也是导致法治环境不完善的原因之一。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加强地方政府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同时,加强对政府官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对民营企业的理解和认可。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确保法律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执法的公正和公平。此外,应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最后,提升企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企业应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同时,企业可以通过与专业律师合作,提前预防和解决法律问题。
通过以上的解决方案,相信我国的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调研报告 篇三
关于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调研报告范文
区法制办通过召开座谈会、对重点单位进行专访、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式,就“民营经济法治环境”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XX区民营经济基本情况
近年来,XX区以提升民营经济产业层级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为主线,以提高创新能力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突破口,围绕现代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业、现代服务业、都市旅游业和都市农业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民营经济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为推动我区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是科学发展的“加速器”。2011年,全区非公经济实现增加值291.58亿元,占全区gdp的67.8%;民营企业赴境外投资企业达15家,投资总额2亿美元,位居全市前列。
二是市场经济的“主力军”。2011年底,全区非公有制经济活动单位达到3.3万户,其中企业数达1.3万户,个体工商户2万余户;规模以上非公企业642户,其中工业企业195户、商业企业173户、房地产企业137户、建筑业企业90户、其他行业47户。
三是财税贡献的“领头羊”。2011年,非公经济创造税收51亿元,其中国税入库12亿元,地税入库39亿元。
四是扩大就业的“蓄水池”。解决从业人员20万余人,占全区就业人口的76%。
二、初步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
(一)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4年修宪后,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益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关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宪法地位,用根本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私有财产的保护达到了法律的最高境界。
2005年对《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的修改与完善,为民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6年修改《企业所得税法》,明显降低民营企业的税赋,为内外资企业提供同一条起跑线,公平面对市场。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为保护各类财产,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人财产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二)政策制度日益完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经济36条”),从放宽市场准入、加大金融支持等七个方面形成了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体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法律上的 “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这“两个平等”是十七大所有制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从而为加强民营经经济法律保障提供更好的空间。
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民间投资36条”)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三)法治政府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XX区政府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为主线,紧紧围绕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工作中心,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努力为我区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新动力。
一是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市政府两次修订《XX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在全国率先出台了《XX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XX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XX区也相应修订《XX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逐步形成了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是注重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政务服务水平。首先,着力整合执法资源。近年来,成立综合执法局,不断整合执法力量,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其次,注重规范行政执法。《XX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再次,改革行政审批制度。XX市先后八批次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共清减行政审批项目1277项,精简率达66.89%。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创新审批方式,大大提升了审批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
三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首先,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力度。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通知》,转发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暂行规定的通知》。其次,创新行政复议制度。出台《XX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基本规范》,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最后,加大行政问责力度。贯彻落实《XX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XX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形成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过错要追究”的良好氛围。
三、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法治环境不断优化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有些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民营经济发展,急需修正和完善
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有关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有的因立法时间较早,存在过时或者与现实不相适应的问题;有的因建立在经济转型时期,存在内容缺失或者操作困难的问题;还有的尽管立法时间比较晚,但也存在部分条款滞后或者立法不周延的问题等等,因此亟待修正、协调、整合和完善。
(二)侵害民营经济的行政执法行为时有发生
一些公务人员缺乏依法行政理念,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法,而是部门和个人利益利益。少数行政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往往重“管理”、轻“服务”,重“监督”、轻“保护”。
(三)司法裁决不公时有发生
有些司法人员或多或少地存留着对民营经济的歧视和偏见,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公轻私”的思想意识,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厚此薄彼,不能做到一视同仁。如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某些经济纠纷案件,或不能公正处理、或久拖不决,致使某些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平等的、及时的、有效的保护。
(四)市场准入遭受不平等待遇
目前在一些垄断和半垄断行业,如电力、铁路、公路、民航、通信和市政设施等方面,民营企业难以进入;有些非战略性、非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民营企业也很难投资其中;有些行业,即使允许民间投资进入,但投资比例、投资形式受到许多限制,存在隐性壁垒。比如,某些资源性的行业设定准入门槛很高,民营企业受到各种限制,很难进入。
四、优化我区民营经济法治环境的建议
民营经济作为非公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环境的优化是改善非公有经济政策环境的主要内容之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把优化政策环境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今后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切实保障投资权益
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强调法律只规定什么是被禁止的,什么是不允许的。凡是没有被法律禁止的行为都是可以做的,其相应的权利都应受到保护,合理利益得到保障。
(二)加紧清理和修订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要及时清理、修改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要认真贯彻执行《物权法》,坚持物权平等,进一步保护一切合法的财产权利。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有关优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利益,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
政府要从强调“管制”向维护市场主体平等权利方面转变,对市场主体实施平等、有效的保护。建立法治政府,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可预见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和完善各行各业准入的配套政策,努力消除某些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和垄断势力利益的影响,打破在市场准入的操作层面实际上存在的或明或暗、或直接或间接的障碍,打破实践中“名放实不放”的“玻璃门”。
(四)司法机关要对民营经济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应当确保民营企业的民事诉讼权和行政诉讼权,为民营企业提供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完全平等的司法保护,不得以避免国有财产流失、保护弱者、影响社会稳定等似是而非的理由,对民营企业诉讼活动进行司法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