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调研报告 篇一
消费维权调研报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关注,消费维权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了解当前消费维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一项调研,以下是我们的报告。
调研结果显示,消费维权的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然而,实际的维权过程中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首先,消费者在面对维权问题时,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他们对于维权的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于相关的维权渠道和途径也不够了解。其次,消费维权的成本较高。消费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维权问题,甚至可能需要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来协助解决。这对于一些弱势群体来说是难以承受的。第三,消费维权的效果并不理想。即使消费者成功维权,他们往往只能获得经济赔偿,而无法得到其他形式的补偿或赔偿。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首先,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于维权知识的了解,增强他们的维权能力。同时,要加强对于维权渠道和途径的宣传,让消费者知道如何寻求帮助。其次,应降低消费维权的成本。可以建立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维权平台,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指导,减少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最后,应完善消费维权的制度,增加赔偿的方式和内容。除了经济赔偿,还可以考虑其他形式的补偿,如道歉、重新提供服务或商品等。
总之,消费维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通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降低维权的成本,并完善维权的制度,我们相信可以提高消费维权的效果,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维权调研报告 篇二
消费维权调研报告:电商平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商平台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渠道之一。然而,与此同时,一些消费维权问题也随之而来。为了了解电商平台上的消费维权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我们进行了一项调研,以下是我们的报告。
调研结果显示,电商平台上的消费维权问题主要集中在虚假宣传、假货和售后服务等方面。首先,一些商家在宣传产品时夸大其词,甚至使用虚假的广告手段来吸引消费者。这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存在误导和被欺骗的情况。其次,一些商家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假冒伪劣产品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这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使用安全的隐患。最后,一些商家在售后服务方面存在问题,如不给予退货、退款或保修等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困扰和不满。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首先,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和管理,严格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加强对商家宣传内容的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减少虚假宣传的发生。其次,电商平台应加强商品质量的监管,提高对商家的审核和抽检力度。对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下架并追究商家的责任。最后,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商家售后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对于不履行售后服务的商家,要严惩不贷,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消费维权是电商平台需要重视的问题。通过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和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提高商品质量监管力度,加强对商家售后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我们相信可以解决电商平台上存在的消费维权问题,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和便捷的购物环境。
消费维权调研报告 篇三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消费结构、消费方式产生了显著的变化,消费纠纷日益增多与消费维权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剧。消费维权义工作为缓解该种矛盾的民间力量应时而生,自2012年以来为消费维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在推进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现以三门县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建设为例,浅析该问题。
一、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建设基本情况
20XX年6月,三门县消保委对外招募消费维权义工,当年11月2日,三门消费维权义工服务队正式成立,是一支以企事业单位员工为主,部分社会人员为辅,以行政执法人员、行业专业人员为技术支持的首支消费维权义工队伍,是推进提高维权队伍专业化、社会化的一次有益尝试。自组建以来,在县消保委的组织和指导下,该支队伍多次参加市、县的业务培训、12315举报投诉业务培训、《消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培训学习,4年多来,参加培训学习达到了500多人次。截止日前,已有40名消费维权义工接力消费维权事业,开展各类消费教育宣传、消费评价、体验活动、社会监督约60次,参与人数达1000多人次,服务时间累计达3000余小时,发放各类消费教育资料10万余份,帮助消费者维权500多人次,逐步构建起三门消费维权的新格局。
二、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维权义工人员组成单一,专业性不高,无法满足消费维权的需求。目前招募的消费维权义工中,多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过县消保委的培训和指导,能基本胜任消费维权工作,但缺乏行业性、专业性,在专业技术、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同时大都在上班,不方便参与活动,相对积极性不高,无法满足消费维权的要求。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消费维权义工服务队整体活动水平的发挥。
(二)消费维权义工活动单一,服务层次低, 不能充分发挥消费维权义工的作用。近几年消费维权义工参加的活动主要有:开展“315”活动宣传、消费评价体验宣传、发放调查问卷等;参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参与各类现场投诉调解。消费维权义工参与的活动次数较多,但在消费纠纷处置上,全部沿用传统的调解方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和引导方式单一,活动形式缺乏持久性,基本采用展板、发放资料或是讲座形式,最终效果是事倍功半。同时宣传活动结束或执法检查结束后,消费维权义工未有其他意见或建议提出,县消保委与消费维权义工的交流、沟通也不够,工作浮于表面、层次低,没有真正发挥出消费维权义工在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维权难点、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中应有的作用。
(三)长效管理机制缺乏,激励机制少,难以持续激发消费维权义工的积极性。消费维权义工是一项崇高的社会事业,其中成员都是出于自愿免费参与活动,基本无活动津贴或补偿,有时候消费维权义工参与活动还要自贴交通费、午餐费等,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建设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除日常开展活动外,县消保委对消费维权义工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学习缺乏计划性、制度性,消费维权义工参与的工作比较随机,培训内容也不够深入,导致时间久了,消费维权义工对参与消费维权工作产生消极思想,出现推诿或应付现象,工作效率大打折扣。
三、对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建设工作的思考
(一)规范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建设,提高维权消费维权义工服务水平。
1.打造消费维权义工队伍“社会化”。制定消费维权义工入门标准,以消保委成员单位业务骨干为基础,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向社会公开招募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乐于助人、热心消费维权的各个行业的优秀人员,打造一支具备广泛性、行业性、代表性民间维权队伍,赋予宣传咨询、收集消费信息、简易调解纠纷、参与监督检查及负责基层消费维权投诉(联络)站的工作,进一步拓宽消费维权新渠道,降低消费维权成本。
2. 打造消费维权义工队伍“规范化”。设立消费维权义工服务中心,制定《消费维权义工工作规范》、《消费维权义工管理手册》,对消费维权义工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发放“工作证”、维权消费维权义工队服。通过建章立制,明确消费维权义工的主要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等,促进消费维权义工规范开展各项宣传活动、调解建议纠纷。
3. 打造消费维权义工队伍“专业化”。根据消费维权义工的工作领域、专业特长和活动能力等不同,组建金融、保险、种养殖业、食品、冲锋衣等多个消费领域包括培训讲师、记者、律师、职能部门技术骨干等在内的消费维权义工专家组,形成专家消费维权义工队和普通消费维权义工队相联动、骨干消费维权义工带动普通消费维权义工的多层次、多元化消费维权义工队伍。
(二)加强社会联动工作,提升消费维权义工维权成效。
1.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消保委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开展经验交流、疑难问题探讨、工作总结,加强各行政职能部门、乡镇(街道)的横向沟通与协调,实现“分层分级”的有效对接。
2.充分依托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消费维权工作站,工作站调解员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兼任,受理农村消费领域因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而引起的消费纠纷。充分发挥乡镇人民调解员与群众接近、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及时介入农村消费纠纷,协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保委开展消费纠纷现场的取证、调查和调解工作,开展消费维权法制宣传活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3.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针对疑难、新型消费纠纷,一旦纠纷锐化升级,传统调解方式不能达到维权效能时,要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制度,在原有消费维权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行政调解、民事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并结合消费纠纷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市场监管、消保委、司法部门围绕各自工作特点和需要,加强协调沟通,相互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消费纠纷调解工作的执行效力。
(三)加大消费维权义工培训激励,激发维权工作长效化。
1.加大对消费维权义工的培训力度。制定《消费维权义工年度活动计划》、《消费维权义工年度培训内容》,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开办专业培训班、现场调解实践、消费维权执法体验、经验交流、以会代训及参与消费体验、消费调查、消费评价等专项消费维权活动,学习了解消费维权义工的权利、义务和基本工作职责、消费纠纷处置工作流程、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等知识,提升消费维权义工的业务素质和维权能力。
2.注重对优秀消费维权义工的宣传、表彰和奖励。通过评选“优秀消费维权义工”、“星级消费维权义工”、“最美消费维权义工”及发放实际的物质奖励等形式,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到市场监管的各项消费维权工作中,使消费维权义工组织能长效地运作起来。
3.探索消费维权义工“品牌化”建设。在消费维权义工队伍中挑选业务精干、热心公益的骨干,设置“品牌维权岗”、“消费维权义工服务站”,根据自身的特长和条件在一定的选择在对应的消费领域或区域开展消费维
权活动,开展街道、社区巡查工作,进行明查暗访,遇有情况,及时化解纠纷或报告消保委,做到预防在先、处置在前。如聘请消费维权义工担任商场、超市及社区“消费维权服务站”站长或联络员,由消费维权义工及时介入消费纠纷,做到店内退赔、及时解决消费争议,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并缓解县消保委调解力量不足的窘境。
消费维权调研报告 篇四
近些年来,快速邮递业务(以下简称“快递”)作为物流业的一个重要分支,凭借其点到点、快速方便的独特优势,潮水般地进入寻常百姓的生活,给百姓打开消费方便之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一、快递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快递服务质量名不副实。一是无故拖延。每到年底或节假日网上商家让利促销,快递业务量便骤然增加,出现订单堆积,商品不能及时发送。二是难以检测。随着快递服务范围的扩大,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进入快递范围。然而,面对这些高科技产品,仅通过外观一般无法判断和辨认其在快递过程中有没有被摔受损的情况经历以及是否还保持应有的正常功能。三是先签字后验货。快递公司一般通用的规则是先签字后验货,有的甚至直接把邮件交由物业或门卫签收,规避快递邮件的损坏风险,而消费者先签字再验货,即使发现物品有损毁,快递员也可以将责任推给寄件方,消费者面临的是举证难、索赔难等维权难题。
快递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很多快递公司将一个区域划包给一个自然人,快递公司向其收取押金后,授权其在该区域使用公司商标从事快递业务,并自备交通工具、自主招工经营、自负盈亏。区域承包准入门槛低,快递公司发包时不审查承包人的资质、财产状况、信誉度等,授权后也不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监督,个别员工素质差。承包人聘用快递员后,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进行岗位培训、安全教育等,有的雇用临时摩的人员,工作随意性大,安全意识薄弱,增加了潜在的信用危机,甚至会出现快递公司内部员工“损货、偷货”事件。
快递纠纷处置差强人意。因受外部因素影响,快件在运输、传递过程中难免发生延误、损毁甚至丢失。但个别快递公司在收寄时,没有向用户做必要提示,发生问题时采取搪塞、拖延等手段逃避责任。还有部分快递公司在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后,以用户无法提供发票为由拒绝承认。
快递契约存在霸王条款。快递公司为了规避风险、推卸责任制定了一系列的霸王条款,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索赔较难。如快递公司不履行保险、保价告知义务;货物遗失或损坏只按邮资赔偿。例如,某快递公司《快件运单契约条款》第19条规定:“寄件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偿付所欠本公司的运费,不得以理赔尚未结束为由拒付,亦不得擅自从所欠运费中直接扣除。”
二、几点建议
针对快递业存在的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强化企业内部规制。一是提高快递人员的从业门槛,严把入门关。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通过考试招聘等形式吸纳素质高能力强的职工,加强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及业务知识培训。二是提高企业商业信誉,严把服务关。快递企业应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运营机制使客户服务水平跟上消费者的需求,要加强对货运产品全过程和各环节的跟踪服务,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重视客户的需求,不断提升企业形象。三是提高设备更新能力,严把过程关。现阶段由于我国快递服务的设备比较陈旧相对落后,这大大制约着快递服务的运营速度,由于网络加盟模式使得快递企业管理比较松散,快递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同时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的缺乏也限制了客服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电子等科技产品的网购也对快递企业的检测能力给以考量,因此更新快递服务的设备迫在眉睫。四是提高纠纷处置能力,严把售后关。首先,快递服务公司应该对提供服务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自查, 在整个快递流程中,存货、搬运、发送时做到严格对照检查,避免送错和误送,避免货物损坏。当快递业务出现问题时,快递公司要勇于承担责任,认真分析原因,并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完善服务纠纷的解决机制。其次,快递企业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如限制赔偿、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条款加以修改,提高自纠能力。
强化外部行政监管。一是严把主体准入关。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和审查从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查快递执业人员资格以及经营场地情况,对早期未取得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予以吊销。二是严把规范经营关。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快递经营主体监管,坚决取缔“黑快递”,督促快递经营者证照齐全并亮照经营;强化行政指导,针对快递服务市场的现状制定措施,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格式合同使用,认真审查目前快递服务市场中常见的格式合同,着力清理“霸王条款”、模糊条款,对快递业契约条款实行备案制,定期对快递业务合同条款进行点评,积极推广使用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强化消费维权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受理消费申投诉和举报,强力推行快递物品保价赔偿制度,不断提高快递企业提升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三是严把行业自律关。建议由邮政牵头,成立快递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交流业务经验,协调业务纠纷,共同维护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四是严把监督惩戒关。目前快递行业监管制度还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快递业存在服务标准混乱、收费混乱。作为快递业的主管部门-邮政主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大对《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快递业服务标准》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监督其依法取得快递服务经营资格,并守法经营,对非法经营者加大惩处取缔力度,另一方面应着力规范行业标准,有效遏制标准乱收费乱的行为;建立从业人员备案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通过工资、保险、绩效奖金等激励手段,实现人员相对稳定,通过教育培训、人文关怀等企业文化,实现人员素质提升;建立快递业惩罚纠错机制,必要时以交纳从业保证金的形式为消费者承诺并实行先行赔付,尽量减少遗漏、失误或故意拆件等问题发生,保证服务安全性、快速性。
强化消费综合教育。在选择快递服务时,最好选择规模较大、网络健全的快递公司,接受服务前应认真核查公司经营是否合法,信誉是否良好,不能只考虑价格因素;在选择快递方式上,要根据货物质量、大小、价格等决定是否需要保价,并根据物品实际价值签订“等额保价”合同,明确违约责任;在填写快递单据时,要尽量注明货物的真实详细情况,认真阅读货单上的承诺、委托单背面的合同约定,如发现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应及时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损失后退赔困难。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过程中附带的快递服务,要向卖家了解清楚是哪一家快递公司负责货物投递,其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是什么,尤其要注意“先验货再签收”,避免“先签收后验货”发现货物缺少、破损难以维权。
强化快递纠纷赔偿执行力。《邮政法》第84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邮政法》第45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合同法》是我国民事基本法之一,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因此快递企业与消费者实际是一种承运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厘清这种法律关系并予以明确,便于消费者遇到此类纠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