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查报告【优选4篇】

时间:2012-09-05 05:37:3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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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查报告 篇一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查报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了解公众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认知和满意度,本调查报告旨在分析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有效回收问卷800份。调查对象包括普通民众、律师、法官等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调查结果

1. 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认知度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者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认知度较低。只有40%的受访者能够正确解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概念和作用。这说明公众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认知程度亟待提高。

2. 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满意度

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者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满意度较低。只有30%的受访者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表示满意,超过50%的受访者表示不满意。主要不满意的原因包括服务质量不稳定、服务范围不全面、服务效率低下等。

3. 存在的问题

根据受访者的反馈,我们总结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服务质量不稳定,有些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较高,而有些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较低;二是服务范围不全面,有些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只提供有限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而并未涉及到司法救助等方面;三是服务效率低下,有些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办事效率较低,导致公众等待时间较长。

三、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提高公众对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认知度,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2.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 拓宽公共法律服务的范围,将司法救助等方面纳入到公共法律服务的范畴,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

四、结论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调查报告通过对公众的问卷调查,发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存在认知度低、满意度低等问题。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服务体验,我们建议加强相关宣传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拓宽服务范围,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查报告 篇二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查报告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解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现状和问题,本调查报告旨在分析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有效回收问卷800份。调查对象包括普通民众、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社区工作者等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调查结果

1. 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情况

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情况较好。大部分受访者表示,他们所在的地区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服务机构,并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服务。

2. 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普遍较为满意。超过60%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在寻求法律帮助时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帮助,并且服务质量较高。

3. 公众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

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主要集中在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方面。公众普遍希望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

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 进一步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建立更多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更加全面和便捷的法律服务;

2. 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升,确保公众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法律帮助;

3. 加强对公众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以提高公众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和认知。

四、结论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保障人民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本调查报告通过对公众的问卷调查,发现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建设较好,服务质量和效率较高。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我们建议加强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并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查报告 篇三

  根据司法部令第59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市里的法律服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创建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及《江苏省规范化基层法律服务所考评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化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是“机构设置规范、队伍建设规范、业务建设和执业规范、制度建设和所务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笔者作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一线行政工作人员,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来浅析本文之主题。

  高淳区面积802平方公里,拥有43万人口和134个行政村居,现有律师事务所4家和执业律师27名,律师数量严重不足且过于集中在区域商业中心,而辖区内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纠纷,一般都是标的额

不高、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属较低层次的传统项目。受律师服务的成本、价格承受力、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基层特别是农村群众就近获取律师服务仍存在很多困难。因此,基层法律服务的这种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的优势,不仅满足了农村低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才匮乏的矛盾,缓解了律师服务的高端化、专业化与服务需求的低层次、多样化之间矛盾。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在我区有着深厚的社会条件、群众基础和市场需求。而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则是推动区内基层法律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xxxx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身份,确定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诉讼代理人地位。如何打造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我们在探索中主要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住职业道德建设这一根本。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市场充满竞争的今天,压力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有自身经济收入的压力、有当事人过分要求的压力、有人情世故的压力等等,但各种压力都不应成为放弃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的理由。针对本区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存在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律、不懂行规,耍花样接案子;编造谎言、编造名气,糊弄当事人;私自收费、变相收费或高标准收费却低质量服务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不遵守职业道德的现象,区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按照省市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考核细则,明确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政治理论及职业道德学习教育,并多次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和各种业务培训会上,要求全体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牢固树立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意识,恪守诚实信用的品行,遵循职业道德,扎根基层、服务百姓、严格自律,杜绝唯利是图。2016年9月,区司法局在拍摄一法律服务专题宣传片的过程中,得知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顾职业道德和执业规定,为一名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私自收取费用的反映后,我们立即对他进行了教育警示,经过这次谈话教育,对他起到了很大的触动,这位以往常常被投诉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至今再没有发生被投诉的现象。

  二、抓住业务素质提升这一核心

  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立身之本。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仅仅具备基础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还需要不断加强法律理论的系统培训和诉讼代理能力的实际锻炼。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部门,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和教育,开阔其眼界,增加其知识,提高其技能,则是我们业务指导工作的核心。区局经常订购诸如工伤赔偿、侵权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征地拆迁、债权债务、婚姻纠纷等方面的实用法律手册发放给基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引导他们工作时不忘自学业务,更新知识。同时,区局还每年定期举办与基层法律服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和执业技能讲座等,以期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适应新形势下的基层法律服务要求。2016年10月,区局在向区法院广泛征询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意见时,了解到他们在诉讼代理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后,局领导研究决定举办一期执业实务培训班。为不影响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确保所有执业人员全员参加培训,我们事先与区法院各个业务庭和派出庭进行沟通并获得支持,保证了全区5个基层法律服务所的19名执业人员全员参加了培训。培训班邀请市局基层处领导作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讲座,区知名律师应邀向参训人员就《如何赢取胜诉》畅谈了自己的执业经验。了解到参训人员代理诉讼的案件大部分由区法院民三庭审理,我们力邀民三庭庭长针对庭审中存在的问题与大家互动,并以《调解协议合法性审查》为主题展开业务讨论。区局领导在开班动员会上倡导全体参训人员忠于事实和法律,努力成为“法律之师”、“道德之师”。由于事前周密安排,准备充分,课程设置新颖合理,培训方式灵活多样,参训人员积极参与,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三、抓住监督管理这一职能

  区局有效发挥行政监督的职能,充分利用社会监督的`方式,对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组织资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旁听案件审理、不定期抽查代理案卷、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进行多方位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基层法律服务的工作动态、公示服务范围和服务承诺,公示投诉电子邮箱和投诉电话、公示投诉地址和责任人姓名,自觉接受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对群众投诉执业问题及违法违纪问题,由分管局长牵头负责调查,情况属实的,坚决予以查处,与事实不符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协调解决双方的争议。区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名执业人员为本镇农村某粮食加工场老板代理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庭调查认定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裁定中止执行。该老板认为支付了代理费、诉讼费却拿不到钱,多次大闹基层法律服务所,并到区信访局上访。我们在查清事实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并邀请承办法官、执行员和资深律师一起开展调解工作,最终消除了误会,解决了争议。综上,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能。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行政系统就不完整,缺少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从事的基层法律服务,司法行政职能就不完善。尤其在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今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种扎根基层、面向群众、便利百姓的法律服务,更能满足农村低收入群体对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是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也是我区打造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的需要。今后我们将继续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抓手,认真学习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深入推进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区法律服务行业长远、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日夜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法律服务需求。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查报告 篇四

  近年来,xxxx市司法局有序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机制。市本级、5个县(市、区)、74个乡镇、755个村(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539个村(社区)聘请了法律顾问,占全市村(社区)的47%,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工作中也遇到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制度不够健全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体现了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的特性,目的是满足群众的基本法律需求,但目前建立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还是在司法行政体制内运行。《xxx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xxxx6〕41号)文件要求“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将政府购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我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没能落实,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热情不高,后续服务不到位。

  二、公共法律服务条件不完备

  《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桂司通〔xxxx5〕58号)要求,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按照“一平台六中心”(即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法律服务中心、法治宣传教育中心、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安置帮教中心、社区矫正中心)结构布局,提供“窗口式”“大厅式”“一站式”服务,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要求设置服务窗口、法律图书角等。目前,市司法局和三区司法局都没有独立的业务用房,现有的办公条件不能满足设置“一平台六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条件,三个区司法局已购买的全区司法行政视频会议系统都因没有场地无法安装。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都是依托司法所设置,司法所除了承担司法行政职能外,还加塞了很多工作职责,司法所门口挂的牌子普遍达到10个以上,且司法所工作人员平均3人,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大部分村(社区)办公条件简陋拥挤,难以设置独立的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和法律顾问办公室。

  三、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分布不平衡

  全市律师事务所28家,执业律师186人,基层法律服务所57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175人,主要分布在城区和桂平市、平南县,其中覃塘区、港南区仅有1家律师事务所分所。由于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多数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几个村的法律顾问,时间、精力有限,每月到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较少,在解决群众法律诉求时出现不及时情况,难以满足群众需求。

  四、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程度不够高

  一些部门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识不足,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不甚了解,参与度不高,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性质缺乏了解,遇有法律问题,只有少部分群众会找法律服务工作者寻求有偿法律服务,大部分群众还是习惯于求助于信访、公安等部门,导致公共服务资源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政府主导地位,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经费预算,落实政府购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驻点服务补助等制度。二是加快推进市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采取租用办公楼的方式设置港南区、港北区、覃塘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切实为群众提供“窗口式”“大厅式”“一站式”便捷的法律服务。三是出台引进、培养律师与鼓励、扶持律师事务所发展政策,不断壮大律师队伍,实现我市律师人才专业数量指标达到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要求。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社会化程度,提高部门参与度及群众知晓率。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调查报告【优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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