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篇一
今年,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市民提供了稳定的住房保障。经过一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嘉兴市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市民的居住问题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以下是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首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持续增长。截至今年年底,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达到了新的高点。这标志着嘉兴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大部分市民都有了足够的能力进行缴存。同时,嘉兴市政府也加大了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市民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持续扩大。今年,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再创新高。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市民可以轻松实现购房梦想,提高了居民的居住品质。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对较低,为市民提供了经济支持。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加强了对贷款审核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
再次,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探索创新,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例如,市民可以通过手机APP查询缴存余额和贷款进度,方便快捷。此外,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组织了多场住房公积金知识讲座,提高了市民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了解程度。
最后,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加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今年加大了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将进行严肃处理。这一举措有效维护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确保了市民的利益。
综上所述,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在今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通过持续的努力和创新,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为市民提供了稳定的住房保障,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市民的幸福生活贡献力量。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篇二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嘉兴市的发展情况备受关注。经过一年的发展,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居民住房需求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以下是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首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稳步提高。今年,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持续增长。其中,大部分市民的缴存基数达到或超过了规定的最低标准,体现了市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这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不断扩大。今年,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再创新高。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市民可以轻松实现购房梦想,提高了居民的购房能力。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减轻了市民的购房负担。
再次,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了对市民的服务。他们通过推出手机APP和在线查询系统,方便市民随时查询缴存余额和贷款进度。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开展了一系列培训活动,提高了市民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了解程度。
最后,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加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今年加大了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对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和单位,将进行处罚和追责。这一举措有效维护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今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通过持续的努力和创新,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为市民提供了稳定的住房保障,促进了居民的幸福感和社会的稳定发展。相信在未来的发展中,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市民的幸福生活贡献力量。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篇三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还款法,即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另一种是逐月还款法,即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当月贷款本息。前一种相当于每年办理一次提前还贷,节省利息支出,降低以后的月还款额,后一种减少借款人的月现金支出,减轻现金流的财务压力。两种方式没有优劣之分,需要借款人按照自己的情况加以选择。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2017年3月28日经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9名委员,2016年召开2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十二五”总结和“十三五”发展规划》、《2015年度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决算报告和2016年度嘉兴市住房公积金预算草案》、《嘉兴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方案》、《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嘉兴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融资方案及建立资金管理预警机制的建议》。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目前市中心内设办公室、稽核财务科、归集管理科、使用管理科、资产保全科等5个职能科室,在嘉善、平湖、海盐、海宁和桐乡设5个分中心,其资金独立核算,实行分帐管理,并对当地政府负责。从业人员114人,其中,在编79人,非在编3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15618家,新开户单位 2620家,净增单位1978家;实缴职工54.14万人,新开户职工9.34万人,净增职工4.56万人;当年缴存额75.27亿元,同比增长19.06%。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479.43亿元,缴存余额176.0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62%、13.92%。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9家,比上年增加1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53.75亿元,同比增长22.86%;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1.41%,比上年同期增加2.21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303.35亿元,同比增长21.54%。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09万笔68.2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19%、15.52%。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3.46亿元,同比增长39.88%。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5.56万笔332.06亿元,贷款余额197.96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56%、 25.89%、29.27%。个人住房贷款率为112.43%,比上年同期增加13.35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6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市未开办此项业务。
(四)购买国债:2016年未作国债投资,期末国债余额为零。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31.40亿元,当年归还12.25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44.25亿元,融资余额28.90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 8.92亿元。其中,活期0.31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0.89亿元,1年以上定期0.10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7.62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112.43%,比上年同期增加13.3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57922.47万元,同比降低7.38%。其中,存款利息收入5440.9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52479.28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2.26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31828.82万元,同比增长75.37%。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8897.59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2.9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2300.84万元,其他支出627.49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26093.65万元,同比降低41.21%。增值收益率1.58%,比上年同期减少1.4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16990.18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703.1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400.32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703.15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289.13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7965.42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2292.9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2919.41万元,同比增长6.65%。其中,人员经费1675.92万元,公用经费362.75万元,专项经费880.74万元。
2016年全市管理费用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56.85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29‰。其中,市中心0.064‰,嘉善、平湖、海盐、海宁、桐乡均0‰。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其中市中心经财政部门同意,按75%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37965.42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6.97%,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04%。
(二)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为零。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4.50%、9.21%和19.06%。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8.00%,国有企业占7.01%,城镇集体企业占3.55%,外商投资企业占5.0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8.2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68%,其他占4.42%。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3.41%,国有企业占11.88%,城镇集体企业占2.92%,外商投资企业占13.3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0.1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47%,其他占5.78%。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70.77%,中等收入群体占27.22%,高收入群体占2.01%。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05.13万笔 53.75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4.2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41.2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2.73%,租赁住房占0.13%,其他占0.13%);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5.7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8.1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6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95%,其他占2.99%)。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50.1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7.24%,比上年同期减少3.6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 127006.97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24.44%,90-144(含)平方米占63.87%,144平方米以上占11.69%;新房占66.64%,二手房占33.3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19.97%,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7.05%,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2.98%。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9.07%,中等收入群体占38.87%,高收入群体占2.06%。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1149笔40168.30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47426.9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5610.85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全市未开办此项业务。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50.88%,比上年同期增加0.2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管委会人员调整情况
本年度因领导调动、分工调整等原因,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调整了九位委员,新增九位委员根据公积金管委会章程行使委员职责。
(二)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基数调整。本年度全市职工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最低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决议,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当地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高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机关、事业单位12%,企业单位由上年9-12%调整为8-12%。
2.存款利率调整。本年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文件要求,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统一调整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现行为1.5%)。当年共为全市63万缴存职工(含封存账户)结转利息23104.1万元,比上年增加了4711.58万元,同比增长25.62%。
3.政策调整。2016年7月4日出台《关于嘉兴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嘉公积金〔2016〕22号)。
2016年9月9日出台《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嘉公积金〔2016〕36号)。
(三)信息化建设情况
市中心制定《信息化管理制度》、《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信息化管理更加规范;强化系统平台建设,完成核心业务系统、网上办事大厅、个人查询及网站迁移至政务云平台的工作,极大提升了业务处理速度。
(四)优化服务情况
一是延伸网点再扩容。在开设全省首家乡镇公积金综合便民服务网点的基础上,继续与受托银行的合作,主动为群众服务,全市在16家银行设立便民服务网点127个,其中15个网点可同时受理贷款及提取业务。市本级在12家银行设立服务网点40个(乡镇公积金网点10个),实现了乡镇网点全覆盖。延伸网点贷款业务受理量已占受理总量80%,提取业务下半年全面推开,至12月网点业务受理量占比达17.7%。
二是数据资源再挖掘。与建设银
行、浦发银行携手推出公积金“龙卡网络贷”、“点贷”等金融产品,全年放贷9842笔,11.91亿元,百姓得到实惠。三是信息公开力度再升级。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推进公积金信息化建设,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积极配合做好公积金网站对接省政务服务平台、12329服务热线并入12345市长电话等工作。全年共发送公积金短信631万条,同比增长29.5%;推出手机APP升级版,拓展公积金服务渠道,公积金政策、信息、进度、网点查询更加便利。
四是服务质量再提升。“公积金·安嘉情”成功创建为嘉兴市第三批机关服务品牌称号。完成核心业务系统、网上办事大厅、个人查询及网站迁移至政务云平台的工作,极大提升了业务处理速度。
七、指标解释
1.实缴单位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2.实缴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3.当年缴存额:指当年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包括实际汇缴、补缴金额和结转利息)。
4.缴存总额:指截至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的累计缴存金额。
5.缴存余额:指截至年度末缴存总额(包括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累计提取额后的金额。
6.当年新开户单位数:指当年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单位数。
7.当年新开户人数:指当年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含尚未缴存)的职工人数。
8.当年净增单位数:指当年实际缴存单位数与上年实际缴存单位数的差额。
9.当年净增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与上年实际缴存职工人数的差额。
10.当年提取额:指当年职工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1.提取总额:指截至年度末职工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12.提取率:指当年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1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放贷笔数:指当年实际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4.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指当年实际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5.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回收额:指当年实际回收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6.累计个人住房贷款放贷笔数:指截至年度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
17.个人住房贷款总额:指截至年度末累计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18.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指截至年度末累计发放且尚未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金额。
19.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20.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21.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22.期末国债余额:指截至年度末累计购买且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债余额。
23.当年融资额:指当年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包括使用风险准备金、当地财政资金、其他住房资金、银行授信融资、个人住房贷款不出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跨城市调剂资金等。
24.融资总额:指累计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非住房公积金的各种资金金额。
25.融资余额:指截至年度末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所筹集的尚未归还的非住房公积金资金金额。
26.资金运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27.住房贡献率: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28.住房公积金存款额: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
29.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30.当年上交管理费用:指年度末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31.当年管理费用支出:指当年公积金中心实际支出的管理费用金额,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公用经费:包括公积金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32.当年提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当年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33.当年上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年度内实际上缴财政部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34.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指截至年度末历年累计提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金额。
35.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指截至年度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应还未还贷款本金额与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贷款的本金余额之和。
36.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37.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指截至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38.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指年度末逾期未能按时回收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主要包括挤占挪用、到期未收回的住房建设贷款和到期未收回的国债资金,不包括逾期个人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贷款。
39.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计算。
40.按收入水平分类:低收入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中等收入指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含)-3倍之间,高收入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41.当年异地贷款发放额:指当年对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用本市资金为在本市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以及为在外地购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42.当年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指当年由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未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