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篇一
近年来,社会办医政策的落实情况备受关注。为了进一步了解当前社会办医政策的执行情况,本文将对社会办医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首先,我们对社会办医政策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社会办医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二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服务,提供多元化的医疗资源;三是完善医保政策,促进社会办医机构与医保机构的合作;四是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社会办医机构的医疗水平。
接下来,我们对社会办医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调查结果显示,社会办医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落实,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一些机构存在医疗质量和安全问题。例如,一些社会办医机构存在医疗器械不合格、医疗技术不过关等问题。其次,社会办医机构的人才培养和医疗水平还有待提高。由于一些社会办医机构的医生和护士水平不高,导致医疗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此外,社会办医机构与医保机构之间的合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医保政策的落实不够到位。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的建议:一是加大对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对于存在问题的机构,要及时进行整改,严肃追责。二是加强对社会办医机构的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水平。可以通过设立培训机构,加强对医生和护士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三是加强社会办医机构与医保机构的合作,完善医保政策的落实。可以加强双方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确保医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综上所述,社会办医政策的落实情况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也取得了一些成绩。通过加强监管、提高医疗水平和完善医保政策的落实,相信社会办医政策将能够更好地为人们提供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篇二
随着社会办医政策的实施,社会办医机构在医疗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然而,社会办医政策的落实情况如何,仍然需要深入调查和分析。本文将对社会办医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我们对社会办医政策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社会办医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疗服务,提供多元化的医疗资源;二是加强对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三是完善医保政策,促进社会办医机构与医保机构的合作;四是加强人才培养,提高社会办医机构的医疗水平。
接下来,我们对社会办医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调查结果显示,社会办医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落实,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社会办医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医疗选择。其次,社会办医机构在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和提高医疗水平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一些社会办医机构引进了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提高了医疗水平。此外,社会办医机构与医保机构之间的合作也在逐步加强,医保政策的落实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然而,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管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些机构存在医疗质量和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就医体验。二是社会办医机构的人才培养和医疗水平还有待提高。一些社会办医机构的医生和护士水平不高,导致医疗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三是社会办医机构与医保机构之间的合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医保政策的落实不够到位。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的建议:一是加强对社会办医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要加大对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二是加强对社会办医机构的人才培养,提高医疗水平。可以加大投入,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提高医疗人员的专业水平。三是加强社会办医机构与医保机构的合作,完善医保政策的落实。可以加强双方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的合作机制,确保医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综上所述,社会办医政策的落实情况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加强监管、提高医疗水平和完善医保政策的落实,相信社会办医政策将能够更好地为人们提供医疗服务,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篇三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四部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渝改办社会[20xx]1711号)文件要求,国家将对各地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核查,并要求各地开展自查整改。为做好自查整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内容
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重点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xx]38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xx]14号)中有关社会办医政策的落实情况。具体包括:
(一)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和准入方面
1. 制定并发布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情况。
2. 20xx年以后公立医院新建、改扩建项目合规情况。
3. 20xx年以后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中社会办医占比情况,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落实社会资本同等优先的政策。
4. 社会资本办医、中外合资办医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等规定情况,审批时限,以及向社会公示情况。
5. 鼓励举办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的具体措施,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等审批手续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
6. 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限制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
7. 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情况。
(二)人才政策方面
1. 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和实际执行情况。
2. 20xx年后,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有关医疗行业协会、学会中任职的变化情况。
3.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4. 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充分有序流动的具体措施。
5.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证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目前的实际结果。
6.
有关医疗专业行业协会、学会的组委、副组委中来自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的比例。
(三)监管政策
1. 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的情况。
2.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将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纳入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范围的具体措施和执行情况。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于8月份进行全面自查工作,9月1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
(二)整改阶段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整改,并于9月15日前将自查和整改工作总结(包括对照自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工作建议等)报市卫生计生委。
(三)国家抽查阶段
8月底至9月迎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要对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在实际执行中的落实情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等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以及政策执行中的薄弱环节,要深入进行重点督查清理和整改。
(二)要积极创新核查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深入一线和现场进行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确保反映真实情况。
(三)要认真分析梳理所查实的问题,属可立即纠正的,要立即布置整改并反馈结果;属需修改地方有关规定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使政策落地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
(四)在核查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发掘、宣传和推广鼓励社会办医的好典型、好做法。同时,要注重收集整理社会办医当前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建议。
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篇四
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安徽省社会办医政策落实自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六安市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召开专门会议,对照《安徽省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方案》相关要求,认真研究,逐项对照检查。现将我市社会办医政策落实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和准入方面
1、六安市政府于20xx年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六安市区域卫生规划(20xx-20xx)的通知》(六政办〔20xx〕46号),六安市卫生局同年配套出台了《关于印发六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xx-20xx)的通知》(卫办秘〔20xx〕58号)。
2、20xx年以来公立医院,新建、改扩建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
3、20xx年以来,全市新建医疗机构121家,其中社会办医116家,占96%。社会办医在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要求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致,新建医疗机构社会资本优先参与。
4、社会资本办医与公立医院审批程序和审批条件一致,均参照原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条件,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批准文件统一在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5、区域卫生规划中明确提出,鼓励举办老年护理、康复等中间性医疗服务机构,房屋可以租赁,进一步简化了审批手续,但对举办医疗机构家数也无特别要求。
6、大型医疗设备与公立医院统一纳入规划配置。
7、社会资本可以举办所有类型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业范围不设任何限制。
二、财税价格政策落实方面
1、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六价业〔20xx〕47号文件及时转发了《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明确在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2、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得到落实。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我市物价部门未接到相关文件,下一步将根据上级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4、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我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
5、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我市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
6、针对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我市暂没出台具体扶持办法。
7、政府投资补助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具体措施,目前我市暂没有出台。
三、医保政策方面
1、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情况
我市在定点准入的条件上,对投资主体或所有制性质不进行限定,对公立、非公立或盈利、非盈利医疗机构采取统一政策、相同工作步骤进行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审批的程序为单位申报,统一受理、资格审查、局长办公会研定,公示后下文。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均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主要包括六类:
(一)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大型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取得《社区卫生服务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关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业务开展情况
我市现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293家,其中非公立医疗机构68家。2013年,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职工门诊服务70071人次,费用1003万元,提供职工住院服务6681人次,费用1937万元,统筹基金支付非公立医疗机构职工医疗费用828万元,占统筹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总额的8.31%。提供居民门诊服务17180人次,费用362万元,提供住院服务4526人次,费用1641万元,统筹基金支付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居民医疗费用1443.5万元,占统筹基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总额的18.3%。
3、关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情况
我市与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按单元人次结算住院医保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三年平均住院费用约定单元人次费用额。为便于医疗机构资金周转,医保经办机构提前一季度预拨医保费用,年终考核后进行决算,门诊费用在扣除质量保证金后按月据实结算,年终考核后返还或按比例扣除保证金。医保基金支付顺畅,拨付及时。
4、关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情况
我市对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定点、报销、结算等方面政策统一,待遇相同。在管理方面,我们定期对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日常巡查,重点查看人、卡、证是否相符、住院指证是否达标、用药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过渡医疗等。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并退报违规费用,年终市局组织医疗服务质量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保政策执行、医疗服务管理(药占比、自付率等)和满意度调查等,考核分数在90分的,按比例扣除质量保证金。
四、人才政策方面
1、目前,我市医师多点执业未开展。
2、20xx年后,从公立医院进入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其担任的学会、协会职位不变,同时在医学会、医院管理学会、护理学会等换届中增加一定比例民营医院人员;新成立协会会员保证一定数量的民营医院指标。
3、我市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统一政策,只要符合职称评定相关条件,单位申报即可评定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4、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流动暂无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可以人事代理身份在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办理辞职手续后可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其在公立医疗机构的工作年限视同参保年限。
5、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学科建设、教学基地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如市立医院妇产科为省重点特色专科,市立医院为皖西卫生职业学院实习基地,市立医院为裕安区全科医师全科方向培训中心。
6、在医疗各专业学会中,非公立医疗机构名额比例约占10%。
五、土地政策方面
1、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土地使用政策,原则上参考公立医疗机构的供地方式。
2、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需求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年度用地计划是根据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供地。
六、监管政策方面
1、根据医院级别,市卫生局负责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医疗质量检查,县区卫生局负责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检查。
2、20xx年,市卫生局对全市16家民营医院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调研,在调研检查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加强民营医院管理的通知》,从依法执业、组织管理、质量管理、医疗广告、督导处罚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从自查情况来看,我市对上级关于社会办医政策基本得到了落实,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并将根据上级部门关于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出台相应的扶持办法,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