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帮教工作调研报告 篇一:解决失信问题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治理的不断完善,失信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安置帮教工作应运而生。本篇报告将通过调研,探讨安置帮教工作解决失信问题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首先,安置帮教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失信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的信用环境,损害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可以对失信人员进行矫治和教育,帮助他们重建信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从而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安置帮教工作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失信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信用,也使得企业的经营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可以帮助失信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恢复工作能力,提高就业率,减少社会负担,推动经济的发展。
再次,安置帮教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失信问题容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可以帮助失信人员解决心理问题,减少社会矛盾,提高社会稳定性,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最后,安置帮教工作对于个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失信人员往往由于失信行为而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可以帮助失信人员改变自己的命运,重新获得社会认可,实现个人的自我价值。
综上所述,安置帮教工作解决失信问题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不言而喻。通过对失信人员进行矫治和教育,可以重建社会信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实现个人的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和支持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为构建信用社会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安置帮教工作调研报告 篇二:提升安置帮教工作的关键措施
为了更好地解决失信问题,提高安置帮教工作的效果,本篇报告将通过调研,提出提升安置帮教工作的关键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是提升安置帮教工作的关键。需要明确安置帮教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计划,明确责任和权力的划分。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方的作用。
其次,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是提升安置帮教工作的关键。需要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同时,还要建立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再次,加强宣传教育是提升安置帮教工作的关键。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向公众传递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和成果,提高公众对安置帮教工作的认可和支持。同时,还要加强对失信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最后,加强监督和评估是提升安置帮教工作的关键。需要建立健全监督体制和机制,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同时,还要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安置帮教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为工作的改进和提升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提升安置帮教工作的关键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督和评估。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推动安置帮教工作的开展,为解决失信问题和构建信用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安置帮教工作调研报告 篇三
安置帮教工作调研报告
加强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和帮助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安置帮教工作也呈现了区域化的不均衡发展。而这其中,既有安置帮教机构的原因,也有刑释解教人员自身的原因,本文将就此进行分析。
(一)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为止,除了一些个别的原则性指导文件,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全面的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保护的法律,实践中往往只能依靠政府及相关机构的政策性文件来指导工作,没有统一的标准,任意性较大,这也导致实际工作缺乏执行力,或是在执行过程中特别混乱,难以衔接。
(二)基层组织建设不完善,脱管失控现象严重
由于安置帮教工作本身的非强制性,很多刑释解教人员在回归后不会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报到及办理入户手续,而是选择到外地务工,这导致当地的安置帮教组织无法掌握他们的行踪,因而造成脱管漏管现象。而安置帮教工作本身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工作机构,有的地方有专门的安置帮教组织,有的地方则与社区矫正或基层工作处合二为一。这样混乱的组织形式导致没有统一的考核标准,没有统一的工作流程。再加上这项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而很多地方基层组织的力量薄弱,无力统筹各个部门统一开展工作,因此这项工作很多时候处于无人抓无人管的状态。
(三)安置就业困难
在目前整体就业形势严峻的现实下,刑释解教人员大多都面临着无法就业的困境,由于刑释解教人员很多自身条件差,文化水平不高,再加上社会歧视,他们在缺乏政府帮助的情况下很难实现自力就业。
(四)安置帮教主体单一,缺乏社会参与
安置帮教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让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被社会所接纳,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安置帮教工作都是以政府为主导,极度缺乏社会力量的参与。而安置帮教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应当由社会主导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参与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一)安置帮教理论研究、立法滞后
西方国家对于人的社会保护有着200多年的研究历史,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十分薄弱,还没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而刑释解教人员的回归社会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再社会化工程,需要社会学、法学的理论予以支撑。虽然中央、国务院把安置帮教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央综治委和各省市综治委也制定了一些工作方面的规定,但就安置帮教工作本身来说没有一部法律来指导、管理,这给安置帮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显然已不再适用。1994年的《监狱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救济和权利保障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但只有4个条文,这些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程序性,不能涵盖安置帮教工作的全部内容。现阶段的安置帮教工作主要还是依据现行有关政策,借助行政手法去贯彻落实,这既不符合依法治国方略,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基层力量分散,信息资源没有共享
安置帮教工作需要多部门联合开展,但是部分单位缺乏大局意识,对安置帮教工作不够重视,再加上不同系统的单位内部缺乏固定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导致难以形成合力共同完成这项工作。同时,我国大部分省市的基层安置帮教机构没有与公安机关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人口信息不全,对部分不愿意回原籍或者因各种原因发生户口迁移的人员难以管理。
(三)刑释解教人员的标签污名化与社会区隔和排斥
刑释解教人员虽然已经经过国家规范的约束和改造,实现了再社会化,但社会制度、社会成员对其污名化标签的现象和机制安排确实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对他们的定期审查,舆论宣传中对他们的负面报道。普通民众对安置帮教人员的评价也普遍比较负面,危险而易于再次犯罪往往是人们对他们的第一印象。刑释解教人员同时还面临着社会的区隔和制度的排斥。英国社会学家布思关于伦敦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研究发现,这些人重犯率很高与社会文化的区隔和排斥有着很强的相关性。标签污名化通过社会制度的区隔而得到进一步的强化。这些区隔和排斥包括就业制度中的歧视、流动机会的丧失以及身份的固化等等。刑释解教人员一般来说社会声望都比较低,经济购买力和政治权力往往也是缺乏的,他们往往被隔离在正常的流动渠道之外而成为圈外人。
(四)政府与NGO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缺乏合作
政府在安置
帮教工作中能够有力的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质量,降低违法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但是政府的工作往往缺乏专业化的水平,很多时候有心无力,最终产生畏难情绪,反而不利于工作的开展。相反的,一些非政府组织拥有大量的专业社工和常年从事社会工作的经验,并且能够深入社会之中,不仅能够做好工作还能起到正面的宣传作用,传递正能量。可是,现实情况是,目前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缺乏长效有力地合作机制。如果能够借助一些非政府组织,例如上海市的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帮扶回归人员的工作交给专业的社工站,由专门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来开展工作,既是对政府力量的有效补充,也能够让社会大众对这项工作有进一步的认识,取得人们理解和认可。(一)安置帮教工作的法治化
法治化的前提是法制化,安置帮教工作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具体来说应当考虑到以下几点:
1.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的法制化。以立法形式完善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障,明确工作部门的职责分配,避免工作混乱互相推诿。
2.工作程序的法制化。将安置帮教工作作为一个长期工作固定下来,明确工作程序,形成稳定的工作制度。
3.工作机制的一体化。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建立健全一体化的安置帮教工作网络,充分共享信息资源,通过立法或制度上的规定将各个职能部门和机构有效联合起来做到帮教工作机制的一体化。
(二)刑释解教人员的去污名化
污名化就其实质而言,是主体在外在环境制约下的自我建构和自我认同。该机制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切合。为此,在开展具体的安置帮教实践工作中可以引入社会学、社会工作领域中所普遍强调的保密、责任原则,消除制度安排中的比如说就业领域的歧视性政策;在舆论、媒体宣传等领域中消除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负面和污名化形象塑造等。通过行为的规范、生活生产技能的培训提升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经过帮扶教育消除刑释解教人员心灵上被打下的烙印,避免其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过程。
(三)丰富社会网络资源,加强政府与NGO之间的合作
借助一些非政府组织,例如我国上海市就有新航社区服务总站,当地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帮扶回归人员的工作交给专业的社工站,由专门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来开展工作,既是对政府力量的有效补充,也能够让社会大众对这项工作有进一步的认识,取得人们理解和认可。通过社区工作和行政工作,加强刑释解教人员与社会资源的联系,发挥正式团体、非正式团体的社会辅助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