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调查报告【精彩3篇】

时间:2016-08-03 02:27:42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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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调查报告 篇一

近年来,中国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其中最为严重的一起事件是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故。这起事故发生在2015年6月1日,造成数百名乘客不幸遇难,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关注和深思。

经过对这起事故的调查,我们发现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的。首先,东方之星号客轮在船舶维护和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船舶的维修工作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进行,导致了船体的老化和结构的损坏。此外,船舶的安全管理制度也存在漏洞,相关责任人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其次,天气条件也对这起事故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当时,长江流域正处于梅雨季节,降雨量大,水流湍急。加之台风“威马逊”正在逼近中国东南沿海地区,造成了强风和大浪。这些恶劣的天气条件给东方之星号客轮的航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船舶在强风和大浪的冲击下失去了平衡,最终翻沉。

再次,船舶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也是导致事故严重后果的一个重要原因。当事故发生后,船上的乘客和船员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援。船舶的救生设备不完善,救生艇数量不足,导致乘客和船员难以逃生。同时,事故发生后,相关救援部门的协调和指挥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了救援行动的延误和混乱。

最后,我们也要对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进行评估。在这次事故中,相关部门的应对和处理速度相对较慢,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救援和搜救工作。同时,在善后工作中,相关部门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拖延和不作为,给亲属和社会公众带来了一定的伤害。

综上所述,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是一起由多个因素综合导致的事故。船舶的维护和安全管理问题、恶劣的天气条件、船舶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及事故后的处理和善后工作等因素都对事故的严重后果产生了重要影响。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我们必须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协调和指挥,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调查报告 篇三

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调查报告

  国务院近日批复了“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调查报告。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东方之星”号客

轮翻沉事件是一起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伴有下击暴流——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

  调查组认定,“东方之星”轮航行至长江中游大马洲水道时突遇飑线天气系统,该系统伴有下击暴流、短时强降雨等局地性、突发性强对流天气。受下击暴流袭击,风雨强度陡增,瞬时极大风力达12~13级,1小时降雨量达94.4毫米。船长虽采取了稳船抗风措施,但在强风暴雨作用下,船舶持续后退,船舶处于失控状态,船艏向右下风偏转,风舷角和风压倾侧力矩逐步增大,船舶最大风压倾侧力矩达到该客轮极限抗风能力的2倍以上,船舶倾斜进水并在一分多钟内倾覆。

  调查组还查明,“东方之星”号客轮抗风压倾覆能力虽符合规范要求,但不足以抵抗所遭遇的极端恶劣天气。船长及当班大副对极端恶劣天气及其风险认知不足,在紧急状态下应对不力。

  调查组在对事件从严、延伸调查中,也检查出重庆东方轮船公司、重庆市有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党委政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局及下属海事机构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

  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议对船长张顺文给予吊销船长适任证书、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由司法机关对其是否涉嫌犯罪进一步调查;鉴于当班大副刘先禄在事件中死亡,建议免于处理。

  调查组还建议对检查出的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负有责任的43名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包括企业7人,行业管理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36人,其中,副省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8人,县处级干部14人。责成重庆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进行停业整顿。

  2015年6月1日21时32分,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所属“东方之星”号客轮由南京开往重庆,当航行至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长江大马洲水道时翻沉,事发时船上454人中12人生还,442人遇难。

  专家答记者问

  参与事件调查的'四位专家

  闪淳昌 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副主任

  徐祥德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吴有生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船舶重工业集团船舶力学与水弹性力学专家

  宋家慧 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理事长、高级船长

  (一)事发水域出现的恶劣天气是下击暴流,而不是最初媒体报道的龙卷风

  如何认定事发水域出现的恶劣天气是下击暴流,而不是最初媒体报道的龙卷风?

  徐祥德:由中国工程院两位院士牵头国内外气象专家组成的气象调查分析团队,在综合分析气象卫星、天气雷达、地面自动气象观测、现场勘查航拍资料和当事人谈话笔录的基础上,认定事发水域出现了下击暴流,客轮翻沉是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伴有下击暴流)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所致。

  经气象分析和实地勘察,距离“东方之星”号客轮倾覆位置北侧约8公里的老台深水码头附近,确实出现了龙卷风,此龙卷风为同一飑线天气系统下发生的灾害性天气,发生时间约为当晚21时20~26分。此区域距离江岸约100米,通过对附近水域5艘船调查走访,龙卷风未影响江面,所以此龙卷风不是客轮翻沉的因素。

  能否对下击暴流进行预报?

  徐祥德:多普勒天气雷达是探测下击暴流的主要手段,常规气象台站和仪器不能直接观测到。

  美国的研究证明:下击暴流的预警时间与其离雷达的距离有关,距离在20~45公里左右,提前预警时间为5.5分钟;在45~80公里范围内提前预警时间基本为0;小于20公里和大于80公里,则无法进行下击暴流预警。而岳阳多普勒天气雷达距事发地点50公里。

  目前国内下击暴流识别业务预警算法正在研究当中。

  (二)“东方之星”号客轮抗风压倾覆能力虽符合规范要求,但不足以抵抗所遭遇的极端恶劣天气

  船长是否弃船逃生?

  宋家慧:根据“东方之星”轮AIS、GPS轨迹资料、现场勘查记录,结合船舶模拟试验,证实船舶在遭遇恶劣天气时没有掉头行驶。

  事发后,共有12人生还(船员6人,乘客6人),其中7人自己游上岸,5人被救上岸。经调查,船长没有在事发前弃船逃生。其逃生经过为:船舶翻沉时,船长和另外两名大副谭健、程林等船员的位置在驾驶室。船舶倾覆后,船长张顺文和谭健、程林等船员一同落水,船长在水里摸到左舷窗户钻出水面,随后顺流游上左岸。上岸后,在下游方向遇到自游上岸的轮机长杨忠权、大副谭健和程林;随后4人沿岸边寻找其他可能自救人员,后来遇到重庆航道工程局施工作业船舶“鄂黄冈货2177”,张顺文借助施工人员手机向岳阳海事局和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报告了船舶翻沉情况。之后上了海巡艇被带至当地派出所。

  事发前,客轮是否赶时间航行?

  宋家慧:客轮原定6月2日早上8时抵达荆州,但荆州接载乘客出游的客车因有其他接载任务,推迟到9时30分左右才能前来接载“东方之星”号客轮游客。因此,6月1日中午客轮从赤壁出发后放慢了速度,准备第二天9时30分左右抵达荆州。所以,客轮不存在赶时间问题。

  为何该水域其他船舶没有翻沉?

  吴有生:2015年6月1日21:00至22:00,上行的“长航江宁”轮、“东方之星”轮与下行的“翔渝9号”航经大马洲水道时,均突遇暴风雨袭击。另外两艘船舶抗风能力远远高于“东方之星”轮,所以没有翻沉。

  “长航江宁”轮为汽车滚装船,其受风面为贯穿通透式,实际排水量是“东方之星”轮的3.3倍,吃水比“东方之星”轮深0.49米。“翔渝9号”轮为货轮,重载下行,船速快,且为右舷船尾来风,受风面积小,实际排水量为“东方之星”的5.2倍,吃水比“东方之星”轮深1.94米,风压稳性衡准数超过20,抗风能力远远超过“东方之星”轮。

  经试验和计算,“东方之星”轮遭遇21.5m/s (9级)以上横风或在32m/s瞬时风(11级以上),风舷角大于21.1度、小于156.6度时就会倾覆。事发时该轮所处的环境及其态势正在此危险范围内。因此,“东方之星”轮抗风压倾覆能力不足以抵抗所遭遇的极端恶劣天气。

  客轮3次改造是否符合规范?

  吴有生:调查组委托专业机构对“东方之星”轮1994年初始建造、1997年改建、2008年改造、2015年6月实船技术状态下的风压稳性衡准数进行验算,结果表明,历经改建、改造和技术变更,其风压稳性衡准数逐次下降,但均符合规范要求。以上设计、建造单位符合资质要求。

  (三)此次事件调查历时6个月,紧紧围绕“风、船、人”三个关键要素展开

  调查历时6个月是否时限要求?

  闪淳昌:此次事件调查历时6个月,目前国内对于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调查的时限没有规定。事件调查组紧紧围绕“风、船、人”三个关键要素展开。调查组收集汇总各类证据资料1607份、711万字;对生还旅客、船长、船员及同水域相邻船舶有关人员和目击者进行了逐一调查取证,形成50余万字的询问笔录;组织专家对船舶进行了细致全面勘查,并委托专门机构对物证进行解读鉴定,进行了反复分析论证。

  相关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存在问题?

  闪淳昌:在对事件从严、延伸调查中,也检查出相关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重庆东方轮船公司违规擅自对“东方之星”轮的压载舱、调载舱进行变更,未向万州区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弄虚作假,对客船船员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应对操作培训缺失;对船舶机舱门等相关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床铺未固定等问题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建立船舶监控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二是重庆市港口航务管理局、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船舶检验不严格;对公司水路运输许可证初审把关不严;万州区交通委对万州区港口航务管理局工作指导和监督不到位;万州区国资委对公司存在的培训考核工作不实、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万州区委、区政府对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指导不力。三是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工作制度不健全,审查发放水路运输证照把关不严;长江海事局、重庆海事局、万州海事处对重庆东方轮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把关不严,日常检查中未发现企业和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等问题。岳阳海事局未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长江海事局对客轮跟踪监控要求,对辖区内“东方之星”轮实施跟踪监控不力。

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调查报告【精彩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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