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实习报告【推荐3篇】

时间:2011-05-06 01:48:24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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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实习报告 篇一

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期间,我有幸能够亲身体验和参与律师的日常工作。这段时间不仅让我对法律行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锻炼了我的专业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首先,我要感谢所内的导师和同事们对我的教导和帮助。他们不仅详细解答了我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还给予了我充分的指导和支持。通过他们的引导,我学会了如何处理案件,撰写法律文件以及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

在实习期间,我主要参与了一些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研究和准备工作。这些案件的涉及面广泛,包括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刑事犯罪等。我通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研究和法律文献的阅读,了解了案件的背景和相关法律条款,并为律师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这个过程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研究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增强了我对法律知识的渴望和学习的动力。

除了案件准备工作,我还有机会参与了一些庭审和客户会议。这些经历让我亲眼目睹了律师在法庭上辩论的技巧和在与客户沟通中的应对能力。通过观察和学习,我学会了如何在紧张的庭审环境中保持冷静和自信,如何有效地陈述观点和辩护,以及如何与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商。这些经历对我今后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此外,在实习期间,我还参与了一些法律研究项目和培训课程。这些项目和课程不仅帮助我进一步扩展了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也让我了解到了法律行业的最新发展和趋势。通过与其他实习生和律师的交流和合作,我不仅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还建立了一些宝贵的人际关系和职业网络。

通过这段实习经历,我对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我深刻体会到律师的工作需要严谨的思维、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同时,我也认识到了自己在这方面的不足之处,我会继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做好准备。

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实习报告 篇二

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期间,我通过亲身参与律师的工作,深入了解了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机制和工作流程,同时也提升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

首先,我要感谢所内的导师和同事们对我的指导和帮助。他们给予了我充分的机会去参与各类案件,从而让我能够亲眼目睹和经历一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他们在每个环节都给予了我详细的解答和指导,让我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律师的工作方法和技巧。

在实习期间,我主要参与了一些民事案件的研究和准备工作。这些案件涉及到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我通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研读和法律文献的阅读,了解了案件的背景和相关法律条款,并为律师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这个过程不仅加深了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也提高了我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除了案件准备工作,我还有机会参与了一些法庭辩护和客户会议。这些经历让我亲身感受到了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和在与客户沟通中的应对能力。通过观察和学习,我学会了如何在紧张的庭审环境中保持冷静和自信,如何有效地陈述观点和辩护,以及如何与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商。这些经验对我今后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具有重要的启示和指导意义。

此外,在实习期间,我还参与了一些法律研究项目和培训课程。这些项目和课程让我进一步拓宽了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同时也让我了解到了法律行业的最新发展和趋势。通过与其他实习生和律师的交流和合作,我不仅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还建立了一些宝贵的人际关系和职业网络。

通过这段实习经历,我对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认识到律师的工作需要扎实的法律知识、严谨的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同时,我也发现了自己在这方面的不足之处,我会继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做好准备。

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实习报告 篇三

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个人实习报告

  本人于四月在xx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一个月的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本实习报告正文部分将分三个部分完成。第一部分为实践经验,主要讨论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方法。第二部分为诉讼技巧,主要论述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第三部分为法律文书,主要讨论初规范性格式外,在律师文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实践经验

  1、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

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注重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国家,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国家,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4、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

  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预期损失,根据05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5、多种方式分析问题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灵活灵活的选择。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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