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文【优选3篇】

时间:2012-04-08 02:29:28
染雾
分享
WORD下载 PDF下载 投诉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文 篇一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是一份重要的指导文件,对于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将结合该指南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详细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指南。

首先,该指南明确了国有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其中,公正、公平、公开是评估工作的核心原则。评估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主体的干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同时,评估过程应当公平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此外,指南还明确了评估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其次,该指南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评估任务的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评估报告的编制等。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确保能够胜任评估工作。此外,评估工作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和性质的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指标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再次,该指南明确了评估结果的应用和保密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为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提供参考。评估报告应当具有较高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确保决策者能够清晰地理解评估结果和意见。同时,评估人员应当严守评估结果的保密要求,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不会被泄露。评估报告的使用和传播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最后,该指南还强调了质量控制和监督机制的重要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评估机构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评估工作的进展和结果。同时,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评估工作的监督,发现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是一份重要的指导文件,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原则、要求和程序。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认真学习和运用该指南,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同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共同推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文 篇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发布对于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结合该指南的主要内容,从实际应用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指南。

首先,该指南明确了评估过程中的核心原则,即公正、公平、公开。这一原则的确立,为评估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准则。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估,不受任何利益主体的干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评估过程应当公平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这些原则的遵守,有助于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和可信度。

其次,该指南规定了评估过程中的具体步骤和要求。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评估任务的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评估报告的编制等。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确保能够胜任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和性质的资产的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和指标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这些要求的落实,有助于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再次,该指南强调了评估结果的应用和保密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为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提供参考。评估报告应当具有较高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确保决策者能够清晰地理解评估结果和意见。评估人员应当严守评估结果的保密要求,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不会被泄露。评估报告的使用和传播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这些要求的落实,有助于提高评估工作的实效性和可信度。

最后,该指南还关注了评估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机制。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评估机构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评估工作的进展和结果。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评估工作的监督,发现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这些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助于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发布对于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认真学习和运用该指南,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共同推动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文 篇三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

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指南。

  金融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另行规范。

  第三条本指南所指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由标题、文号、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构成。

  第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陈述评估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五条评估报告提供的信息,应当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能够全面了解评估情况,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六条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第二章标题、文号、声明和摘要

  第七条评估报告标题应当简明清晰,一般采用“企业名称+经济行为关键词+评估对象+评估报告”的形式。

  评估报告文号包括评估机构特征字、种类特征字、年份、报告序号。

  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声明遵循法律法规,恪守资产评估准则,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估报告声明应当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和使用限制等内容。

  评估报告声明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摘要之前。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正文的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摘要。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地反映经济行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等关键内容。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采用下述文字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阅读全文:“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评估报告摘要应当置于评估报告正文之前。

  第三章正文

  第十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绪言;

  (二)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

  (三)评估目的;

  (四)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五)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六)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依据;

  (八)评估方法;

  (九)关于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十)评估假设;

  (十一)评估结论;

  (十二)特别事项说明;

  (十三)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十四)评估报告日;

  (十五)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绪言一般采用包含下列内容的表述格式:

  “×××(委托方全称):

  ×××(评估机构全称)接受贵单位(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采用×××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名称),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方全称)拟实施×××行为(事宜)涉及的×××(资产——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企业、股东全部权益、股东部分权益)在××××年××月××日的××价值(价值类型)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第十二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介绍委托方、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的概况。

  (一)委托方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二)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

  1.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及持股比例、股权变更情况及必要的公司产权和经营管理结构、历史情况等;

  2.近三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3.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产权关系、交易关系)。

  (三)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概况一般包括名称、法定住所及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主要经营范围等。

  (四)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或者产权持有单位)为同一企业,按对被评估单位的要求编写。

  (五)存在交叉持股的,应当列示交叉持股图并简述交叉持股关系及是否属于同一控制的情形。

  (六)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当说明关联方、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三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及其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并说明该经济行为获得批准的相关情况或者其他经济行为依据。

  第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具体描述,以文字、表格的方式说明评估范围。

  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并说明是否经过审计;

  (二)对企业价值影响较大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存货、工业企业的生产线及厂房等)的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三)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类型、数量、法律权属状况等;

  (四)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说明委托评估资产的数量(如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设备数量、无形资产数量等)、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等。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市场价值及其定义。选择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应当说明选择理由及其定义。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及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年××月××日;

  (二)确定评估基准日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如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利率和汇率变化等)。

  第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本次评估业务所对应的经济行为、法律法规、评估准则、权属、取价等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应当为有效批复文件以及可以说明经济行为及其所涉及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法律法规依据通常包括与国有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包括本评估项目中依据的相关资产评估准则和相关规范;

  (四)权属依据通常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准日股份持有证明、出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林权证、专利证(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版权)相关权属证明、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关产权转让合同、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五)取价依据通常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经营方面的资料,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以及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参数资料等;

  (六)其他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所选用的评估方法,以及选择评估方法的理由。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分别说明两种评估方法选取的理由以及评估结论确定的方法。

  第十九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出具评估报告的主要评估工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项目委托,确定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计划等过程;

  (二)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核实资产与验证资料等过程;

  (三)选择评估方法、收集市场信息和估算等过程;

  (四)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撰写报告和内部审核等过程。

  第二十条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以文字和数字形式清晰说明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当是确定的数值。

  (一)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并同时采用评估结果汇总表反映评估结论。

  (二)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应当以文字形式说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及其增减幅度。

  (三)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除单独说明评估价值和增减变动幅度外,应当说明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其原因和最终确定评估结论的理由。

  (四)存在多家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应当分别说明评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评估报告应当说明评估程序受到的限制、评估特殊处理、评估结论瑕疵等特别事项,及期后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已了解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取得过程,承担引用报告结论的相关责任;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对特别事项的处理方式、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使用限制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四)因评估程序受限造成的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通常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形成最终专业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评估报告正文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并由评估机构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制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制评估机构负责该评估业务的合伙人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声明、摘要和评估明细表上一般不需要另行签字盖章。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全文【优选3篇】

手机扫码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