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精彩3篇】

时间:2012-09-07 08:40:47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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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篇一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控制与人口发展相结合,积极引导合理生育,提高人口质量和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条例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权益。

第二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六条 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全面、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七条 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生育咨询、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器械等服务。

第九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

第十条 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供科学、安全的避孕措施和生育技术。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妇女堕胎或者实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第十二条 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 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的监督检查,确保技术操作规范、设备安全有效。

第四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生育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生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七条 政府应当依法惩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迫妇女堕胎或者实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二)伪造或者篡改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证件;

(三)非法提供避孕药具、器械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人民群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篇二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西省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控制与人口发展相结合,积极引导合理生育,提高人口质量和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条例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权益。

第二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六条 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全面、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七条 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生育咨询、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器械等服务。

第九条 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

第十条 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供科学、安全的避孕措施和生育技术。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妇女堕胎或者实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第十二条 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三条 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技术的监督检查,确保技术操作规范、设备安全有效。

第四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生育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的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生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十七条 政府应当依法惩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迫妇女堕胎或者实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二)伪造或者篡改计划生育证明等相关证件;

(三)非法提供避孕药具、器械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人民群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篇三

2016年最新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6年最新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1月20日上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明确鼓励“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删除了有关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同时规定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达到158天,并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

  在已修改计生条例的7个省(市、自治区)中,我省与安徽一样,增加60天,目前最长。你看,假期这么长,大家搞不搞?小编来为你解析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哪些调整?

  假期—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延长60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

  我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删除了关于对晚婚晚育的奖励假期的规定,建立对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并明确相关福利待遇。

  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基本的98天生育假,我省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58天产假。

  准生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二孩要不要审批?需要走哪些程序?……我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根据国家卫计委要求,进一步简化生育证办理程序,明确按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原来均须领证改为办理登记即可。

  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

夫妻一方户口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应该说,生育登记服务是一项简捷便民的改革举措,顺利的话几分钟就可搞定。”专家说。

  再生育—4种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

  这些年来,小孩发生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对此,新修改的计生条例对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几种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对象为再婚夫妻和生育病残儿童的夫妻以及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另外,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有效衔接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明确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衔接制度。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1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申请,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则可享受优待。

  另外,对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不再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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