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最新3篇)

时间:2011-04-06 04:30:11
染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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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计划生育成为了国家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贯彻计划生育政策,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保障村民的生育权益,我们村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本章程旨在规范村民的计划生育行为,推动村民自治,为村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首先,本章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家政策,村民应当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指标进行生育行为。同时,村民也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合理生育的权利,但不得超过规定的生育指标。村委会将定期组织村民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其次,本章程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村委会将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村民提供计划生育咨询、避孕药具发放、节育手术等服务。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愿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措施,并得到相应的支持和帮助。同时,村委会还将建立计划生育档案,记录村民的计划生育情况,为村民提供生育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再次,本章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奖惩措施。对于积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村委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而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村委会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相关的教育和指导。同时,对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村民有权向村委会进行投诉和举报,村委会将依法进行处理。

最后,本章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和运作。村民自治组织由村民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村民代表将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评估。村民自治组织将成为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实现村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参与和监督。

总之,本章程的制定将有力推动村民的计划生育工作,增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维护村民的生育权益。村民将在自治的基础上,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为村庄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二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计划生育工作在我村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了进一步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保障村民的生育权益,我们村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本章程旨在加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村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首先,本章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目标和原则。我们将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尊重村民的生育权益,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将坚决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结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本章程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和服务保障。我们将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服务。我们将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引导村民科学合理地进行生育。我们将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村民提供避孕药具、节育手术等服务,满足村民的计划生育需求。

再次,本章程明确了计划生育的奖惩措施和监督机制。我们将建立计划生育档案,记录村民的计划生育情况,为村民提供生育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对于积极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我们将给予表彰和奖励。而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我们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进行相关的教育和指导。我们将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后,本章程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组织的建立和运作。我们将成立村民自治组织,由村民代表组成,负责监督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村民自治组织将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和评估。村民自治组织将发挥积极作用,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总之,本章程的制定将有力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保障村民的生育权益。我们将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为村庄的发展做出贡献。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村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管理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活动室。

  第四条 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1、制定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2、具体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掌握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及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服务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行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动员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计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计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动人员查验《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动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提供服务。

  7、积极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经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提供各项优质服务,做育龄群众最可爱的人。

  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计划、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

  2、协助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知识,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模范行为带动和影响广大群众少生快富。

  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

用,并主动承担力所能及的工作。

  5、积极参与计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和工作计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加涉及计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

  6、发挥协会监督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7、注重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助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心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

  第六条 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职责

  1、掌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计外怀孕要主动动员其终止妊娠,并向村计生领导小组报告。

  2、积极配合村专干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调查,宣传、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加各级举办的计生知识学习,宣传品及时发放到户,并抓好小组活动,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访视、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

  5、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办理好外出流动人口有关手续。

  6、及时、准确、按月向村报告出生、死亡、结婚、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情况,并如实填好各项工作记录。

  7、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接受孕检、访视、健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4.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5.不参加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6.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一条 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工作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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