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篇一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是我国政府对人口控制和生育管理所制定的法规。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计划生育条例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最新版的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在保持计划生育政策基本框架的同时,也对一些具体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首先,在最新版的国家计划生育条例中,对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强调和明确。条例明确指出,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旨在促进人口合理增长,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还强调,夫妻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计划生育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进行生育。
其次,在最新版的国家计划生育条例中,对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革。一是放宽了生育政策限制。根据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更多的家庭有了选择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权利,有助于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二是加强了生育奖励和福利措施。条例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和福利待遇,这将激励更多的夫妻生育子女,增加出生率。三是完善了生育管理措施。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供婚育指导和技术服务,以保障夫妻双方的生育权益。
再次,在最新版的国家计划生育条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惩。条例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制裁。对于超生的家庭,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限制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对于非法终止妊娠、性别选择性别和强迫堕胎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严惩措施的出台,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最后,在最新版的国家计划生育条例中,还加强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条例规定,对于计划生育政策中的特殊群体,应当加强关怀和帮助。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残疾夫妻等特殊群体,应当给予特殊政策和措施。这一改革举措,有助于提高特殊群体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综上所述,最新版的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在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框架的同时,也对一些具体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革。这一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人口合理增长,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同时,这一条例也将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篇三
2017国家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那么关于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内容是什么?以下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2017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